史学术语“封建”误植考辨(8)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学术月刊 作者:冯天瑜 查看:
五、辨析:从语义学与历史学的结合部展开
长期沐浴于泛化封建论的中国人,经由小学、中学、大学教育的灌输,报刊影视的濡染,早已习惯于其观念和语汇。直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降,某些中国学人(如李慎之、王元化等)开始质疑“泛化封建论”,笔者也多次撰文议及此题②,不过,虽偶有呼应,然人微言轻,影响有限。
今天我们重新辨析“泛化封建论”,社会环境已较为宽松,心态上也较为从容,在视野上则可以纵目古今中外,作比较、论短长。但要真正进入此一复杂论题,方法论至关紧要。经多年思考,笔者以为,此一论题宜从历史学和语义学两个层面的结合部加以探讨。限于一个层面,难以获得真解:单从语义学考察,便失去历史的厚重内涵,落入空泛的概念之争的窠臼;而抛开语义学,单就历史分期议论“封建”一词外延的广狭,则会重蹈泛化封建论的故辙(即向“封建”填充该词词形界域以外的词义,从而把不“封建”的朝代纳入“封建时代”),而由作为表意形声文字的汉字组成的汉字词,其词义应当在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内展开(音译词在此例外,因为音译词只利用该汉字的读音,抛弃其字义,汉字只起拼音符号作用),否则作为观念形态的概念便失去词语这一物质外壳的支持与体现。
笔者试图以语义学的规定性,来型范“封建”一词的界域;又结合中国丰富而独特的历史实际,比照欧洲中世纪及日本中世、近世的历史实际,为“封建”、“封建制度”、“封建时代”诸术语给定科学的、符合历史真实的内涵。这样,从语义学入手,以历史学为背景和具体内容,我们便不难发现:“泛化封建论”所使用的“封建”一词,全然脱离了该汉字词的传统意蕴,其含义的引申、变异也不合乎词义转化的逻辑(因其超出了“封建”这一汉字词形提供的意义空间),同时,此种变异了的“封建”义,与对译的英语feudalism的固有内涵又相去甚远。总之,“泛化封建论”所演绎的“封建”,既未能求得古今义流变的合理性,也没有达成中西义对接的准确性,成为语汇坐标系上失去正轨的生造词,以其表述秦汉至明清的历史形态,名实难符。
除此之外,“泛化封建论”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义,也是大成问题的。提出此点,并非是要用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论西欧封建社会的具体结论作评判标准,而是希望澄清这样一种说法:“泛化封建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观点。
综览马克思著作,我们并未得见这位哲人将印度、中国等大多数东方国家称之封建制度的论说。马克思从来都是立足于对西欧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如农奴制,分封采邑制,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等)来论说feudalismus的。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会史材料后,发现东方国家有一个特例,这便是日本,这个远东岛国与西欧的中世纪社会形态相似,马克思特别指出:“日本有纯粹封建性的土地占有组织”①。这种“封建性土地占有组织”,有别于中国土地可以自由转卖的地主—自耕农制,而与西欧领主制类似:土地的领有是一种世袭特权。马克思对印度则持另种看法。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论及印度封建化问题,马克思在摘要该书时批评道,农奴制和土地不得买卖等特点均不存在于印度,故古代印度不是封建社会。马克思在按语中说: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是出让给平民!②
马克思又指出,印度存在君主集权制,阻碍了印度社会演化为西欧式的封建制。他还批评英国学者约翰·菲尔对孟加拉和锡兰社会的性质的错误判断,他在《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中说:“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③。
可见,马克思对于封建社会是有明确界定的,并未将其泛化为一种普世性的社会发展阶段,决没有以其套用东方国家,并严厉批评套用者。依照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亦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深重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主导地位的农奴制;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贵族世袭土地制不占主导;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度,阻止向西欧封建制那样的社会形态发展。因此,将秦汉至明清称“封建社会”,显然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
马克思在论及古代中国、印度、波斯时,历来回避“封建社会”的提法,而采用“亚细亚生产方式”、“东方专制主义”等名目。作为西方人的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概念,显示了深刻的睿智,说明他充分意识到东方历史的特殊性,不可用西欧史模式套用。不过,笔者并不认为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一类概念表述中国历史,就可以解决问题,因为它毕竟只指出了一个方向(有别于西欧模式),而并未确定具体内涵,我们还要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作出切实的概括。但从马克思的多种相关论说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称“封建社会”,内涵与外延是严格的,他不曾将其泛化,并坚决反对将其泛化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套子。
我们说“泛化封建论”有违马克思的学术理路,但并不否定此论的创发者良好的出发点和求索精神,应当说,他们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在十分凛冽的社会氛围中学习并运用唯物史观的学者,他们承袭列宁及共产国际的思路,为解决中国历史分期及社会性质问题而奋力构筑理论框架,并在此框架内创制新的术语系统(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以郭沫若为代表的这批学者在古史研究方面多有贡献,他们尝试运用经济分析、社会形态分析的方法来考察周秦以降中国社会的特点,尤其是运用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观点探究中国古史,发前人所未发,难能可贵,诚如日本汉学家西岛定生所说:郭沫若、吕振羽等的研究,“就当时而言,是划时代的业绩”①。然而,受教条主义影响(按欧洲史模型套用中国史),以郭老为代表的进步史学家也难免失误,“泛化封建论”即为其一,它在唯物史观名目下,有违马克思的原论,未能遵循马克思探讨东方问题所持的从实际出发的谨严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