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天瑜:帝制时期的中国并非“封建社会”

辛亥革命网 2020-12-07 16:01 来源:勿食我黍 作者:冯天瑜 查看:

中国的"封建制"行之殷周,与"宗法制"互为表里,故殷周可称之"宗法封建时代",承其后的秦至清两千年,可称之建立在地主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上的"皇权时代"。

 

  自20世纪20、30年代之交开展"中国社会史论战"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的左翼倾向于将秦至清帝制时期(以下简称"前近代")中国定性"封建社会";此后,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规定的"五种生产关系"单线直进说框架内,前近代中国封建说逐渐成为定论,普被全社会。当然,对此论的异议也不绝如缕。

  将君主集权的秦汉以降中国社会冠以"封建"名目,此"封建"与封建之古义(分封建藩)和西义(封土封臣)双双脱钩,既失去历史依据,又缺乏比较参照。而此种封建论之所以被国人接受多年,原因在于,据称此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的产物。因而考察中国前近代社会实态,进而考察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及其封建论,至关紧要。

  实考史迹不难发现:秦汉以降两千余年社会的基本面并非早已成为偏师的"封建制度",秦以下诸朝代虽仍然封爵建藩,但主要是"虚封",而并非"实封",受封贵胄"赐土而不临民","临民"(对民众实施行政管理)的是朝廷任命的流官。列朝也偶有"实封"(如汉初、两晋、明初),很快导致分裂(诸如"吴楚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靖难之役"),朝廷又大力"削藩",强化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秦至清制度的基本走势是--贵族政治、领主经济被专制政治、地主经济所取代,其主流是一种"非封建"的社会。从严复、孙中山、章太炎、梁启超到钱穆、梁漱溟、李剑农、费孝通等注重中国历史自身特点的学人,一再阐明此点。中国前近代社会形态,从大格局言之,由经济上的地主-自耕农制、政治上的专制帝制综合而成,其社会形态呈非封建性。马克思、恩格斯深悉此中精义,综览其全部论著可以得见,唯物史观创始人从未将前近代中国称之"封建社会",而以"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相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

  中国的"封建制"行之殷周,与"宗法制"互为表里,故殷周可称之"宗法封建时代",承其后的秦至清两千年,可称之建立在地主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上的"皇权时代"。以下先分述作为"皇权时代"的秦至清两千年间的贯穿性两制度(地主经济和专制政治),进而考究二者的合成关系,以获得关于此两千年社会形态的确切表述。

  一、贯穿秦至清的"民得买卖"的土地制度(地主制)

  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是一种政治特权,是上级领主封赐给下级领主的,土地不得自由买卖。春秋战国以降,封建领主制开始向地主制转化,秦至清土地制度的主流已与封建性渐行渐远。

  (一)从"田里不鬻"到土地渐趋私有

  "地主制"可以完整表述为"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这是秦汉至明清间占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在这两千余年间,土地国有(王有)与私有并存,而在实际上土地私有占据主导,皇家及贵胄也世袭领有土地,但并非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是财富的根本,所谓"有土此有财",故土地制度是农耕文明时代经济及社会制度的基础。殷商西周实行土地不得买卖的分封采地(连同其上的农奴)制度,如《礼记》所称"田里不粥(鬻)"(田地不得买卖),《管子》所称"农之子恒为农"(农人不许转作他业),《左传》所称"农不移",《孟子》所说"死徙无出乡"(农人至死不得迁移),都是对封建时代土地制度及农民身份状态的典型表述。这种情形至西周末开始发生变化。《史记·周本纪》载,西周晚期的宣王(?-前782)变革体制,王畿"不籍千亩",废除籍田(公田),田土分给直接生产者。至东周,公田、私田并存,领主与农人相对和谐相处等状况,在《诗经》的《小雅》、《周颂》中的农事诗(如《甫田》、《大田》、《楚茨》、《信南山》、《载芟》、《良耜》等篇)里有所表现。

  土地转让始于西周中期(西周青铜器铭文有记载),广泛展开于春秋,有些学者将此称之土地私有化,其标志是田土自由买卖。然实考春秋史迹,其间"有土地运动,却无土地市场"(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刘泽华先生指出,春秋"土地运动主要是在诸侯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进行的",其方式有封赏、迁徙土著以重分土地、索取、以土地作政冶性交换、对土地作政令性调整等(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第21-22页)。记载春秋时期土地买卖("贾")的材料仅有《左传》上的一条:"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不过,这里所说的是戎狄的牧场可以"贾",尚不是指作为耕地的"田"可以买卖。至于韩非说,春秋末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常被引作田土买卖的例证,其实也不可靠,因文本明确区分:出卖宅圃(住房及其周边的菜园),抛弃农田,并未言及出卖农田。总之,春秋时农田买卖的原始材料尚称阙如。

  《汉书》载战国中期"除井田,民得买卖"(见《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这是东汉人的班固对西汉人董仲舒评论商鞅变法的追记。《史记》载赵括"日视膏……地可买者买之",这是讲的实在的土地买卖,然已是战国末年的事情。称战国田土"可买者买之",大体能够成立,但材料并不丰富。战国已普遍出现拥有小片土地的编户农人,但他们还受到国家的超经济掠夺,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

  土地私有制行于春秋则多有确证,其时出现向国家缴税后垦殖者可以自耕、自获的"私田",春秋晚期鲁国收取现物地租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以及"郑子产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均为记载私田纳税的著名例子,表明当时在封建领主制的"公田"之外,已别开"私田"局面。战国时,鼓励垦殖私田是列国变法的题中之义,如魏文侯(?-前396)时的李悝(前455-前395)变法,即主张"尽地力之教"。楚悼王(?-前381)时的吴起(?-前381)变法、齐威王(?-前343)时的邹衍(约前305-前240)改革,都有此类题旨,而秦孝公(前381-前338)时的商鞅(约前390-前338)变法,使土地私有制得以普及。商鞅一派论者所作《商君书·徕民篇》,记述秦国召徕三晋之民开发秦国荒地,使私田大增,"任其所耕,不限多寡"。地主-自耕农经济长足进展,使秦"国富兵强天下无敌"。而秦代"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才算有了法律保障。需要特加说明的是,秦汉至明清虽然土地私有渐居主流,但土地王有(国有)却始终是最高理念,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故唐人陆贽称:

  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陆宣公集》卷二)

  秦汉以下,土地制度多有变化,东汉、魏晋南北朝,与门阀贵族制相伴生的领主庄园制抬头,自由农民向依附民转化,社会的封建性复振,故有中外史家将魏晋南北朝称之"准封建社会"、"变相封建社会"不无道理。中唐以后,地主制恢复并发展,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经济形成大势,自耕农即编户农民(中央政府登录入籍的农民),是农业劳动者主体,也是朝廷赋役的基本来源。这种农民不像欧洲中世纪的农奴那样有着严格的人身依附,但地权甚不稳定,破产或成为地主的佃农,或成为贵胄的佃户。列朝都发生过贵胄甚至皇帝的超经济土地兼并,以明代为例,太祖赐公侯以下庄田多者万亩,亲王田十万亩。孝宗、熹宗勋戚庄田达数百万亩,神宗更广占民田为皇庄,并欲封赐爱子福王四百万亩。(《明史·食货志》)但就总体而言,上列情形并未扭转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大格局。对于这种大势,马端临有一总括性论述:

  故秦、汉以来,官不复可授田,遂为庶人之私有,亦其势然也。虽其间如元魏之泰和,李唐之贞观,稍欲复三代之规,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盖以不封建而井田不可复行故也。(《文献通考·自序》)

  (二)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

  在讨论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制度时,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至关紧要。"领主制"与"地主制"是两种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

  "领主"。其土地得自帝王或上级领主的封赐,称"封地"、"采邑"。领主占有土地是一种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领主在领地享有行政权、司法权,所辖庶众对领主有着法定的人身依附。领主制为封建制度的构成要素,"封建领主制"是其完整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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