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天瑜:帝制时期的中国并非“封建社会”(2)

辛亥革命网 2020-12-07 16:01 来源:勿食我黍 作者:冯天瑜 查看:

中国的"封建制"行之殷周,与"宗法制"互为表里,故殷周可称之"宗法封建时代",承其后的秦至清两千年,可称之建立在地主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上的"皇权时代"。

  "地主"。与领主占有土地是一种自上而下封赐所得的世袭政治特权相异,地主的田土并非由封赐所得,而是自经营、自买卖的私产。广义的地主,指一切拥有私田者(包括自耕农);狭义的地主,指拥有较多私田者,他们将一部或全部田土租佃给农民进行小农经营,或雇佣无地者耕种。农民向地主交租(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无强烈的人身依附,却保有一定程度的宗法性依存关系。秦汉至明清,地主占有土地与自耕农占有土地并存,而地主占有土地居统治地位。秦汉以下两千余年的土地制度及农人身份状况虽多有起伏,但就总体言之,这是土地可以买卖、农人有一定程度身份自由的时代。秦汉以下的农人,虽然深受剥削压迫,但其一般并未负荷法定的人身依附枷锁,改事他业、迁移住地在法律上不成问题,这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俄国作家屠格涅夫的《猎人笔记》等作品作过生动描述)颇有差异。

  费正清比较中、欧、日土地制度后说:

  封建主义这个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在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6页)

  费正清将中世纪的欧洲与日本归作一类,将中国归作另一类。而两类的分水岭即在于:土地可否自由买卖。中国乡村土地买卖有多种方式,据黄宗智对华北三个村庄的调查,明清以降土地买卖的方式有"典卖"(以典当转让土地)、"绝卖"(彻底出卖)、租佃(以出租方式转让土地)等形态。围饶这种交易而起的纠纷和诉讼不少,清代和民国的地方法庭对此类案例多有受理(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42页)。围绕土地买卖这样的一次性交易,常有中介人居间调解,而这些中间人并非职业性经纪人,而是自有他业的村民临时担任(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第56-57页)。这都是土地自由买卖早成惯例的表现。

  应当指出的是,战国以降的土地买卖是有限度的,专制国家干预土地所有权,试图直接掌控土地的努力始终没有放弃,即使在宋代,虽然国有土地可以买卖,但朝廷通过职役收夺,又在实际上把部分土地权收归国有。但是,秦至清土地可以转让买卖,毕竟成为大势,与封建领主制之下土地不得转让买卖的情形大相差异。

  大体言之,中国古代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经济形态经历了两个阶段:

  甲、封建领主制阶段,西周至春秋;

  乙、地主制阶段,战国至清,其间以中唐为界,又分为前期的贵族-地主制时期,后期的地主制时期。

  中国古史分期应当充分考虑这一阶段性差异。

  (三)地主制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的紧密关系

  周秦之际以降的地主制社会,始终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相为表里。下以中唐以后的段落加以说明。

  中唐以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普遍化,土地买卖频繁,所有权转移迅速,加之诸子平均析产,使财富一、二代后即行散离。北宋张载在《经学理窟·宗法》中描述这种情状:"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则家遂不存。"鉴于此,张载力倡"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张载集》第259页)程颐(1033-1107)认为士大夫均应立家庙、四时祭祖(《二程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2页);南宋朱熹(1130-1200)也主张"明谱系,收世族,立宗子法"(《近思录》卷九·制度),意旨都在严格宗法制度。这些构想,除政治、伦理层面的考虑外,防范因土地私有、诸子析产导致家族财富流散,也是重要目的。可见,地主制需要借助宗法制的维系力量,这是巩固农耕经济及其社会秩序的一种内在要求。

  地主-自耕农制的基础,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是高度分散的、封闭的,需要一种统合机制,去实现某些大目标(如兴修水利、开辟道路交通、抵御异族入侵、维持社会秩序等),于是君临一切的、强势的专制国家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广阔地基上巍然矗立。而专制君主政治则多把地主视作可靠的依凭阶层,秦汉两代均明令商人不得为官,又明令无资产者不能择补为吏(见《史记·淮阴侯列传》),此即汉景帝所谓"有市籍不得官,无赀又不得官"(《汉书·景帝纪》)。那么,什么人既有资产又非市籍经商者呢?当然只有地主。地主成为专制帝王选拔官吏的基本群体。隋唐以下实行科举制,虽无身份限制的明文规定,但能长期接受儒学教育,又孜孜不倦追逐仕途的,主要也是那些有产而无市籍的地主子弟,"耕读传家"成为许多地主-自耕农家庭的自诩之语。当然,唐宋以下商人子弟渐入科举行列,读书晋仕者也不在少数。

  二、贯穿秦至清的专制政治

  封建制的又一基本属性,便是分封、世袭的贵族政治。中国的殷商西周(及某种程度上的魏晋南北朝)实行此种制度,西欧中世纪、日本三幕府(镰仓、室町、江户)亦实行类似制度,称其为"封建社会"(魏晋南北朝可称"亚封建社会"),名实相符。而晚周以降,尤其是秦汉以下,分封、世袭的贵族政治淡出主流,而代之以考选、任命的官僚制,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政制愈趋强化。

  (一)纵贯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

  与欧洲、日本相比较,中国历史的一大特色,是专制王权的早熟与长期延续。

  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权,早在公元前4、5世纪的战国即已初兴,齐、魏、赵、韩、秦、楚、燕等七雄相继建立君主统摄大政的郡县制国家,法家及时总结其要旨。商鞅学派说:"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商君书·修权》)又说:"故君操权一正以立术。"(《商君书·算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约前280-前233)更将君权"圣化",他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他还视"君"为"道"的人格化,君的使命是"体道"。这都是对专制君主集权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所作的论证。而秦朝一统六合,使这种"独制"、"独断"的"要在中央"的君主专制在全国得以实现。秦王政二十六年,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上尊号议,站在权力峰巅的秦王嬴政,集"三皇""五帝"之名,取"煌煌上帝"之意,构成至高无上的"皇帝"称号(见《史记·秦始皇本纪》),使专制王权获得帝制形态,"圣人执要"的专制帝制,至此实至而名归。

  以公元前221年嬴政(前246-前211在位)称制"始皇帝"为端绪,至1912年清朝末代皇帝溥仪(1907-1912在位,年号宣统)逊位止,专制帝制历时2132年,共有492个皇帝登极。此间政制起伏跌宕,而大势是中央集权于涨落间愈趋强化。以选官制度为例,汉行选举制,中央集权的官制大奠;两晋行九品中正制,特权贵族把持政柄。隋代废止乡官,剥夺贵族在出生地拥有的政治权利,又废止九品官人法,代之科举制,庶族士子得以登仕,中央集权官制复振。唐承隋制,科举趋于完备,但吏部铨选官员,辅以体貌、言谈取仕,突显贵族式选官标准。至宋代,科举制方摆脱贵族主义,帝王得以直接选拔庶族士子,中央集权的官制更落到实处。故秦以下政制虽多有更张,但总的走势是君主专制趋于强化。

  中国的帝制与专制相共生,对此史学界多有共识。不过,也有论者认为中国的帝制不一定专制,如孙中山《民权主义六讲》第二讲提到,中国帝王的专制程度不及欧洲中世纪晚期的专制君主。钱穆《国史大纲》引论更详述中国帝王并不特别专制,批评"谈者好以专制政体为中国政治诟病","妄疑中国历来政制,惟有专制黑暗,不悟政制后面,别自有一种理性精神为之指导也。"(《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2、13页)故关于中国君主制度的专制性问题,需略加辨析。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