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术语“封建”误植考辨(3)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学术月刊 作者:冯天瑜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封建”本义“封土建国”、“封邦建藩”,原指殷周实行的分封制,与秦以降实行的郡县制相对应。近代中日两国学人皆以“封建”翻译西方

  柳宗元对于“封建”和“郡县”两种制度的生成机制及其优劣,作了鞭辟入里的历史主义论述,使“封建”一词含义更为明确,世代沿用不辍。宋人苏东坡在《论封建》中,称“宗元之论出,而诸子之论废,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明人杨升庵,清人范祖禹、魏默深等,均作文发挥《封建论》意旨①。当然,别的声音还是有的,如明清之际的顾炎武便论证“封建”的正面价值,认为应当以“封建”弥补“郡县”之缺陷,倡言“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见《郡县论》)。晚清朴学殿军俞樾撰《封建郡县说》,力主封建、郡县“两者并用,然后无弊。”这些政论中的“封建”,要旨在于“分权”。顾炎武、俞樾等人鉴于明清专制君主集权的弊害,试图以“封建”(即“地方分权”)作为调整、改良绝对中央集权的办法。

  这是探讨封建制的另一种角度。然而,综观先秦、汉唐以至明清,诸先哲们论“封建”,虽然各有切入点、各有命意,却全都在“封土建国”意义上使用“封建”一词,而并无异解。

  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西方史学概念feudalism引入之际,汉字文化圈里的中国人和日本人,都以“封建”翻译之,此一汉外对接,虽有词义引申,却并未发生扭曲。

  二、清末民初以汉字词“封建”较为准确地对接西方史学术语feudalism

  西方史学表述中世纪社会制度的feudalism一词,自拉丁文feodum(采邑)演来,与中国古来的“封建”一词的“封土建国”含义颇有相近之处。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制度feudalism,并非突然降临西欧大陆的,它是罗马时代的社会组织与日耳曼蛮族的军事组织糅合而成的。罗马帝国境内原有许多贵族和大领主,他们世袭占有庄园,驱使奴隶耕种劳作。由于罗马帝国存续着中央集权力量,领主们未能正式割据,但此种结构成为后来的feudalism的源头之一。至于日耳曼蛮族,南迁以前尚处于氏族制社会,各氏族、部落有军事组织“战友团”,首领与部属间以荣誉、忠义相维系,形成有着强烈人身依附关系的组织,此为西欧feudalism的又一源头。公元5世纪初,日耳曼蛮族越过多瑙河南迁,使罗马时代的集权寡头瓦解,奴隶制也随之崩溃,而罗马帝国广泛存在的领主庄园却得以延绵,蛮族带来的部落习俗与领主势力结合,在原属罗马的广袤土地上建国称王,又将土地及由奴隶转变成的农奴,分封给各战友团首领,并赐公、侯、伯等爵位,谓之“分封”;公、侯、伯等诸侯又将分封所得的采邑分封给属下的武士,并赐予子、男、骑士等爵位,谓之“次分封”。在这种社会体系中,皇帝或国王高踞最上层,中间有各种爵位不等的世袭贵族,称之vassalage(封臣),最下层的是人数众多的农奴或农民,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封建性的等级制度。

  西欧的封建现象在中世纪初已零星存在,但直至中世纪末期、近代初期才有法学家开始研究它,16世纪法国的法学家以意大利波河流域的封土律为例,考察封建制。17世纪英国的法学家研究本国的封建制,feudalism一词出现。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拟“封建法律”一目,论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农奴制,给定西欧封建制度的基本属性。至19世纪,feudalism成为表述封建制度的专词。

  在“封土建国”含义上,中国殷商的封建制度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有形貌上的类似之处:层层分封,领有家邑、采地的世袭贵族,对上面的王者,是承担军事及财赋义务的封臣,又具备政权独立性;对下面的采邑内的附庸及庶众,则是政治上、经济上的主宰者。这些特征是东西方封建制度所共有的,但两者的内里结构和宗旨又存在明显差异。

  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是在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崩解后出现的,其时战乱频仍,匪盗横行,民众需要地方上握有强权的贵族出面保护,强权者则通过提供保护以赢得对民众和土地的控制,于是彼此建立一种契约关系(reciprocity contract):封邑领主对附庸(基础是农奴)提供治安,而附庸则把土地及种种权利(包括新婚初夜权)交付给封邑领主,以赢得庇荫。故西欧的feudalism,本为一个契约形态的法律术语,含义包括强权者对弱者的“保护”和弱者为强权者“服役”这两个侧面,故西欧的feudalaism可称之“契约封建制”。而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作为军事征服者的周天子将土地与人民封赐给子弟及功臣,臣属继续往下作“次分封”,领主与附庸间没有契约可言,而是由宗法关系相维系,通过血缘纽带及血亲伦理实现领主对附庸的控制(当然又以武力征服、军事震慑为实行控制的基础),故可称之“宗法封建制”。秦汉以后,“封建”变为“郡县”,但经过调整后的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却延袭下来,故秦汉至明清可称“宗法专制帝制社会”,却不宜再称“宗法封建社会”。

  由于西欧的feudalism与中国周初封建制形貌上相似,故在清末民初,中国的翻译家将feudalism与“封建”在“封土建国”义上加以对接。以严复为例,他对中西“封建”义兼有认识,而且在对译时取慎重态度。1897—1900年间,严氏翻译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严译名《原富》),对feudalism取音意合译法,谓“拂特之制”。1903年,严氏把英国学者甄克思的A Historyof Politics(可直译为《政治学》)译为《社会通诠》,将feudalism意译为“封建之制”。严复介绍甄克思的历史分期观点:社会进化都沿着“图腾社会或蛮夷社会—宗法社会—军国社会或国家社会”的路线,而在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之间,有一个“封建时代”,严复在《译社会通诠自序》中说:“由唐虞以迄于周,中间两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严氏认为,夏、商、周的社会制度与西方的feudalism,在封土建国上相似,两者可以类比,故他将feudalism译为“封建”。严氏还特意点明:中国的封建时代指唐尧、虞舜及夏、商、周,并不包含秦汉以后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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