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力量为主导的早期现代化建设(一)(6)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现代化研究》2003年第2辑 作者:虞和平 查看:
此外,国民政府还于1929年11月发起设立了中国国货银行。其章程规定,该行“由政府认股提倡国民集资组织之”,由官商合办。额定资本2000万元,第一期先收500万先,其中政府认股200万元。所设15位董事和9位监察人中由政府各委派6位和5位;所设5位常务董事和3位常驻监察人中由政府各指派2位;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产生后须经政府委派;董事长代表全行,并兼任董事会、董监联席会议、股东会之主席。结果由孔祥熙任董事长,宋子文的弟弟宋子良任总经理。[41]如此国民政府以40%的股权控制了这家银行。
上述由国民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加上邮政储蓄汇业总局、中央信托局,统称为“四行二局”。它们不仅在业务种类上各有专门,分别包括了国库、国际汇兑、工商实业、农业和农村经济、邮政储蓄和信托等各种金融领域,而且在各个领域中均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独占了货币(法币)发行权,从而形成了国民政府垄断全国金融业的基本框架。到1936年底,中央、中国、交通、农民4家银行合计的实收资本为16750万元,占全国164家银行实收资本总额的42%;资产总额为42881.5万元,占全国银行资产总额的59%;纯收益为2199.8万元,占全国银行纯收益总额的44%。此外,尚有省市地方政府所办的银行26家,其合计的实收资本、资产总额和纯收益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总计数的15%、11%和25%;[42]受政府控制的四明商业储蓄、中国通商、中国实业和中国国货4家银行,它们共计的实收资本为1700万元,资产总额为35993万元(除中国国货银行外均为1934或1935年数字),纯收益为173万元(除中国国货银行外均为1934或1935年数字),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总计数的4.2%、4.9%和3.5%。[43]如此,三项合计,由各级政府直接经营和控制的银行34家,约占全国银行总数的21%,而其实收资本、资产总额和纯收益则分别占全国银行业总计数的61.2%、74.9%和72.5%。
三是在进行货币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强了对全国金融业的控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10年后中,先后进行过两次重大的币制改革。第一次币制改革是1933年3月实行的“废两改元”。所谓“废两改元”,就是货币流通计算单位废除原来五花八门的银两而统一采用银元或银本位币,并由政府对银元与银两的比值、利率作出统一规定:“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合银币一元为一定之换算率”;“所有各银行、钱庄均应以银币为本位,其银两与银币利率并应一律计算,不得高下,并将银拆名称改为拆息”,“将洋厘行市停开”。同时集中银币铸造权,“银本位币之铸造专属于中央造币厂”,禁止地方和民间银炉铸造银币、银条和银两。[44]由此既解决了一直困挠中国金融市场的银两与银元的矛盾,又把银币的铸造和发行集中于中央政府之手,完成了币制改革的第一歩。
第二次币制改革是1935年11月实行的法币改革。所谓法币改革,就是由政府发行的可以自由兑换的纸币全面取代银元、银两等硬通货。此前的“废两改元”虽然解决了银两与银元的矛盾,统一了国内的货币和金融流通市场,集中了货币的铸造和发行权,但仍然不能应对中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矛盾;地方和民间也仍然可以通过积聚银元和银两保持和扩大自己的财政和金融力量,中央政府不能真正实行金融统制。因此,国民政府便采取了法币改革的措施,于11月3日财政部发布实行新货币法令,其主要内容为:(1)自1935年11月4日起,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1936年加入)所发行的钞票作为法币,在全国公私财贸一切领域流通,其它银行发行的钞劵逐渐以中央银行的钞票换回;(2)所有企事业单位、公私机关和个人持有的各种白银均应到指定机构兑换法币;(3)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以稳定法币的汇价。[45]南京国民政府所采用的法币是一种汇兑本位制货币,先后直接与英镑和美元挂钩,通过规定和保持法币与英镑和美元的汇率以保证法币价值的稳定,11月4日中央银行挂牌,规定法币1元合英镑为14.5便士、合美元为29.75美分,并以此作为以后的基准汇率。[46]
法币改革对经济和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和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是作为对美国实施购银法案的一种应对,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和改变白银无序外流的势头,维护了中国币值的相对稳定;二是对中国货币制度进行了一次带有根本性的整顿,使中国长期混乱不一的货币制度开始统一,而且由金属货币转变为纸币,体现了货币制度的进步;三是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实施金融统制的一种策略,使之垄断了纸币的发行权,聚敛了华商银行业、钱庄业和地方政府所办银行的白银存底,控制和削弱了它们的金融力量。但是,前两种的作用和意义只是相对的和暂时的,法币改革并没有真正解决白银大量外流和银根紧张的问题,因为政府为了保持法币的汇率稳定,必须要有足够的外汇储备,不得不在美国和英国出售大量的白银以换取美元和英镑,其实质只不过是白银外流由原先的民间和外商的私自行为改变成政府的有计划的行为,加之白银走私并未绝迹,使中国的银根继续紧张;再者,在使用法币以后,银币和铜币并未完全退出流通领域,法币则由于其外汇担保金有限不可避免地将随着其发行量的增加而存在着通货膨胀的隐患,使之难以确保稳定的信誉,因而不可能完全取代银元等硬通货。[47]只有第三种作用是绝对的,国民政府在法币改革中所获取的大量白银和货币发行垄断权是实实在在的,并将在以后的经济统制中产生重大的影响。
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在国家资本增强的同时,民营资本也在这一时期获得了新的发展。上面已经提到,南京国民政府在推行统制经济加强国家资本的同时,也采取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之统制政策行之不久,尚未扩及全面,使这一时期的民营经济在前一时期发展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并表现出如下的新面貌。
首先、从总体状况来看,企业的数量和资本规模和生产能力都在不断扩大。就企业数量及其资本状况而言,新设企业的家数、资本总额和每家企业平均资本数都比前一时期有所扩大。据有关研究,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的工矿企业,在1928年至1934年6月的6年半时间中,共计有984家企业注册,平均每年151家;开办资本总额为31130万元,平均每年为4789万元,平均每家为31.6万元;折合1913年币值,资本总额为19627万元,平均每年为3019,平均每家为19.3万元。与1914-1927年的平均每年注册130家、平均每年投资2327万元(1913年币值)、平均每家资本17.9万元(1913年币值)的状态相比,这一时期分别扩大了16.15%、29.74%、7.8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