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力量为主导的早期现代化建设(一)(5)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现代化研究》2003年第2辑 作者:虞和平 查看:
三、国家资本对金融业的控制
国家资本在逐渐对交通业和工矿业实施统制的同时,也在逐步推进对金融业的统制,其实施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把原有的民营银行改组为官营或官商合营银行。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掺股改组。对于中国银行,国民政府于1928年11月强行修订颁布《中国银行条例》和《中国银行章程》,规定资本总额为2500万元,由政府认股500万元。政府股份虽只占20%,但对中国银行的控制却大为加强,如规定中国银行为:“经国民政府之特许为国际汇兑银行”;将总行从北京迁往上海,以便监控;受政府之委托经营有关业务;改总裁制为董事长、总经理制,由财政部指派董事3人,从董事互选的常务董事中指定1人为董事长;董事长代表全行,并兼任董事会、行务总会、股东总会的主席;总经理执行上列各会议决事项,并商同董事长处理全行事务。[30]1935年4月,国民政府又修改中行条例,将资本总额增加到4000万元,由政府认股2000万元,其中增加的新股1500万元,以1935年金融公债拨给,使官股比例由20%上升至50%;政府指派的董事亦增至9人;其余监管措施同前,从而在资本上和组织上全面控制了中国银行。[31]对于交通银行,国民政府也于同时采用同样的手段加强控制。先于1928年将交通银行资本总额增为1000万元,其中政府认股200万元;规定:“交通银行经国民政府特许为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1935年4月又将资本总额增至2000万元,其中新增的1000万元由政府以金融公债拨付,使官股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到60%。[32]这样,国民政府就用它自己印发的金融公债,把中国和交通两银行变成了完全听命于它的国家银行。正如蒋介石所说:“三行(包括中央银行)之增加官股,即统制金融之实施。”[33]
国民政府在控制了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之后,又将统制之手伸向了其它私营银行。1936-1937年间,国民政府先后对四明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加入官股,变成官商合办,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其所采用的办法,在经济上低价折算原有股本、掺入或增加官股,实行变相剥夺,如对该三行的原有商股每股百元折合为15元,使原有股本大幅度贬值,同时大量注入政府资本,每行资本均增至400万元,其中政府资本均占有85-90%的比重。[34]在组织上指派有关官员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人员担任董事、监察、总经理、董事长等重要职务,如在改组中国实业银行时,其章程规定:11位董事和5位监察人中,各由财政部指派6人和3人;董事长由财政部在常务董事中指定;董事长为全行代表,并兼任董事会、行务总会、股东会主席。[35]
二是由政府直接投资设立新的官营金融机构。国民政府设立的第一个金融机构是中央银行。该行于1928年11月1日由政府以公债形式筹集资本2000万元设立;作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经营;拥有发行兑换劵、铸造及发行国币、经理国库、募集或经理国内外公债事务的特权;其理事会由国民政府特派9名理事组成,其中有实业界、商业界、银行界代表各1人;由国民政府从理事中指定5人为常务理事,并从中遴选总裁、副总裁各1人。[36]1934年4月经行政院议决增资至1亿元,相应增加理事6人、副总裁1人。新增资本先以国库证券和暂借商款垫充,次年即以发行金融公债补偿。[37]
政府设立的第二个金融机构是邮政储蓄汇业总局。该局于1930年3月依据交通部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直属于交通部,以管理全国邮政储金及汇兑等事宜为职责。设总局于上海,设分局于南京和汉口。其最高管理人员总办和会办均由交通部长派任;其监察委员会由财政部长、交通部长、审计部长、邮政总局总办和该局总办5人组成。经营范围除各种储蓄和国内外汇兑之外,还包括抵押放款、贴现放款、抵押透支放款、房地产抵押放款,类同于银行。[38]
政府设立的第三个金融机构是中国农民银行。该行于1935年6月成立,由1933年设立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而来,以便将其业务从四省扩展到全国。经营体制仍采取原先的官商合办,额定资本1000万元,其中由财政部认股250万元,其余由各省市政府认股一部分,由民间承购一部分,到1936年实收资本以达750万元。其业务范围主要面向农民和农业经济。[39]
政府设立的第四个金融机构是中央信托局。该局由中央银行拨款1000万元于1935年11月设立,孔祥熙任董事长。其经营范围,以军火贸易为主要业务。局下设储蓄、采办、信托、保险、保管等业务机构。到1936年底,全局资产共值8358万余元。1936年3月又经国民政府特许,由中央信托局拨足基金500万元设立中央储蓄会,专营“按月抽签给彩还本付息之储蓄存款事宜”,至年底其资产已达797万余元。[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