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力量为主导的早期现代化建设(一)(4)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现代化研究》2003年第2辑 作者:虞和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的9年多时间中,随着政府权力的强化,中国经济发展的主体状态开始由北洋政府时期的自由经济转向统制经济,并成为这一

  国家资本在工业方面的强化,主要是通过建设委员会、实业部、经济委员会和资源委员会等国家经济管理机构来实行的。这些机构扩展国家资本的实施情况虽各有特点,但基本相同,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分头对北京政府时期的包括军工企业在内的国营企业进行接收和某些扩建;二是通过直接投资和接管兼并民营企业逐渐强化和扩展国家资本。下面着重叙述第二方面的情况。

  建设委员会作为最早成立的一个主管国营企业的部门,从接管旧有企业和新办国营企业两个方面致力于国家资本的扩展,其经营的事业主要是发电厂和煤矿。在接管旧有企业方面主要有:1928年4月,接管原官营的金陵电灯厂,改名为首都电厂,并加以扩建,固定资产从21万元增至340万元;接着又投资300万元在下关建立新厂。同年冬,接管原民营的武进震华电厂及其相关的无锡耀明电厂,将此二厂合并、扩充为戚墅堰电厂,固定资产从170万元增至244万元。同年秋,接管原民营的湖州长兴煤矿,并有一定程度的扩充,1931年9月因旧业主的要求又发还民营。在新办国营企业方面主要有:1930年开始筹办的安徽淮南煤矿,1933年全矿建成,共耗资126万元;1934年又投资64万余元进行扩建。接着于1933年开始建筑自矿山经合肥、巢县至芜湖对岸二坝的淮南铁路,全长215公里,耗资510万元。[23]建设委员会在接管民营企业的过程中,大多是采用行政手段强制实行的,对原有商人股东的强烈反对都置之不理,只不过以公债票劵偿还商股和企业旧欠外债,其行为几近掠夺;在新办国营企业过程中,其资本来源大多为内外借款和公债,往往以牺牲社会和民众的利益为代价。即便如此,其经营效果也每况愈下,到1937年时,所经管各企业的亏损总额已超过投资总额的1.5倍,经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议决,委托中国建设银公司经理。[24]

  实业部于1931年成立后,即聘请一些专家组成国营基本工厂设计委员会,具体规划建设国营企业之事。该部曾制定《实业四年计划》,其目的和采取的政策是:“以扬子江流域各省为首始建设中心区,而逐渐推及全国,以期初期之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得以连成一气,而使中央政治权力因之而臻强固。其所采取的政策,系采用统制经济政策:先将保险业、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业,用政府力量通盘筹划,使之统制起来。”在其先后制订的实施计划中,由国家投资或借用外资建设的统制机构和国营企业有:九江钨矿局、粮食管理暑、造纸工厂、酒精工厂、汽车工厂、瓷业工厂、细砂工厂、炼铜厂、制糖厂、中央机器厂、硫酸铔厂、钢铁厂、中央农业银行、农民银行、垦殖银行等。[25]其中多数企业因抗战爆发而未筹建成功,只有3家企业在抗战爆发前已建成投产,它们是:1934年底官商合资的中国酒精厂在上海建成投产,资本130万元,政府出资15万元;1936年由政府单独投资的中央机器厂在上海建成,资本310万元,其中由实业部筹资30万元,其余从庚款结余项下拨用;同年由实业部与川、鄂、湘、浙、皖、赣6省政府合作建立中国植物油料厂,资本200万元,以从事桐油进出口为主,并在上海、汉口、芜湖、万县、重庆设立炼油厂。[26]

  资源委员会虽然成立较晚,但它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中最重要的一个致力于实行统制经济和发展国营企业的专门机构。在1935年之前的国防设计委员会阶段,主要从事于矿产和水利资源、工业和农业状况的调查研究,为以后的开发和建设作准备。1935年4月资源委员会正式成立以后,除了继续进行各种资源的调查研究之外,开始进入统制经济和设立工矿企业的实施阶段。

  在统制经济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的统制计划,并部分付诸实施。到抗战爆发前夕,已拟订了食品及重要农产原料、矿产品、工业、贸易、交通、财政金融、人员等7大类数十项的临时统制动员计划,其中主要的有:粮食等农产品存储及统制;食品、纺织、火柴、造纸、印刷等民生必需工业品统制;煤业动员;液体燃料初步动员;钨锑统制;金属、机械、交通工具制造业、化工、电工、水泥等工业统制;对外贸易临时统制;运输动员及统制计划;非常时期国家财政动员;专门人才统制等。这些统制经济的计划,大多数在抗战爆发以后实施,也有一些在战前开始实施,如对钨、锑等稀缺重要矿产的统制。南京政府对钨、锑二矿的丰厚利润早就垂涎三尺,从1931年起就试图实行统制,因遭到地方政府和矿商的抵制而没能得手,1935年南京政府为筹措军备和工业建设资金而开始的中徳易货贸易和借款谈判,以及币制改革的实行,给钨、锑统制的实施提供了机会。根据1936年2月签订的数额为1亿金马克的中徳借款合同规定,中国需以钨、锑、桐油、猪鬃等产品抵付借款,随即宣布对这4种物资实行贸易统制,其中的对钨、锑二矿的统制由资源委员会负责。于是,资源委员会采取了对钨、锑几近垄断的统制措施,先后在该二矿的主要产地江西和湖南设立了南昌钨业管理处和长沙锑业管理处,并在江西设立钨锑厂,强化对这两种有色金属开采、冶炼和出口的管理。接着又在其它生产钨、锑矿的各省设立分管理处,实施统制,从而实现了对该二矿生产和贸易的全国性统制,到1937年时,已控制了全国钨锑产量的80%以上。[27]

  在设立工矿企业方面,制定了系统的建设计划,并开始全面筹建。1936年初制定了《重工业建设计划》,计划在5年内投资27120万元,建立包括钢铁等有色金属开采和冶炼、采煤、汽油进口、酸碱、飞机和汽车发动机、机械、船舶、电器、发电等17种类的31家国营企业。计划制定之后,随即付诸实施,在当年就相继筹备成立了中央钢铁厂、茶陵铁矿、江西钨铁厂、彭县铜矿、阳新大冶铜矿、中央机器制造厂(飞机发动机厂)、中央电工器材厂、中央无线电制造厂、中央电瓷制造厂、高坑煤矿等10家企业;1937年又陆续着手筹建了湘潭煤矿、天河煤矿、四川省油矿、灵乡铁矿、中央炼钢厂、重庆临时炼铜厂、水口山铅锌矿、云南锡矿、四川金矿、青海金矿、龙溪河水电厂等11家企业。[28]

  上述资源委员会计划建立和已开始筹建的这些企业,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途径,都直接与国家政权和国家资本相关。一是利用国家举借的外债,明确提出了“尽量利用外国资本”的方针,在其五年建设计划预算的27120万元投资总额中,准备利用外国信用借款15289万元,占56.4%;在实际筹办过程中,其第一笔落实的资金,是从上面提到的中徳借款中分得的982万金马克(合1326万法币)的协议款项。二是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在其五年建设计划预算总额中应由国库拨款的金额为11831万元,占43.6%,在1936年度和1937年度已分别拨款1000万元和2000万元。三是向中国、交通二银行借贷,主要用于已建成开工企事业的流动资金。[29]上述制定的计划和筹建的企业虽因抗战爆发而受到挫折,担为抗日战争时期资源委员会的建设和经营国家资本企业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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