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5年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光辉篇章(8)
辛亥革命网 2024-10-16 08:15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作者:朱佳木 查看:
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恢复了高考制度,同时,实行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积极开展成人教育。教育投入不断增加,尤其是在“三个优先”(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资金、公共资源要优先安排)方针的指导下,财政性教育经费逐年增加,终于在2012年超过了GDP的4%,各级教育的毛入学率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义务教育实现了全面普及,大学入学率得到明显提升。那一阶段,我国一度掀起高校合并潮,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也有所失误,在教育与实践的联系上出现了过分强调课堂教学而忽视实践的偏向。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总结了前一时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重申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加强了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强调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劳动教育,深入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课一体化建设,结合思政小课堂与社会大课堂,讲好“大思政课”,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家安全等重大主题教育融入课程,并强化教材建设的国家事权地位,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入境外教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着力促进了各级各类教育的均衡发展,特别是解决乡村教育的薄弱问题;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注重因应群众对教育的关切,包括加快学前教育的普及,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减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负担,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推动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把人才培养作为评价的重要指标,克服重科研、轻教学、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等倾向。
3. 民族与宗教工作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分布范围广。各民族间在历史上发展很不平衡,存在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矛盾。近代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侵入和挑拨,更造成一些民族的分裂倾向。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与宗教工作,依据社会主义民族平等的原则,努力落实民族团结,改善民族关系,走出了一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带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1954年《宪法》又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基本政治制度,陆续建立了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省级自治区。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就向西南、西北、中南、东北等少数民族聚居区派出多个民族访问团,深入了解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为完善民族政策出谋划策;同时,分批邀请少数民族派各方面代表前往内地参观。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尊重少数民族意愿,采取不同方法,与汉族地区发展阶段相同或接近的民族,改革和改造与汉族地区同步;实行封建农奴制、领主制或奴隶制的民族,采取和平协商的方式改造和改进;保持原始公社制度的民族,则一步到位,走上互助合作道路,实现跨越式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民族工作中既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又强调反对民族狭隘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同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使民族关系日益融洽。在“文革”时期,民族和宗教工作受到“左”的思潮影响,给许多民族、宗教人士扣上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的帽子,造成了大批冤假错案。
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工作经验教训,纠正了“左”倾错误,给遭受迫害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恢复名誉;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恢复和健全宗教工作机构,恢复爱国宗教团体活动,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场所、用品和神职人员问题,同时加强对宗教的管理。然而,那一时期,由于国际反华势力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加紧实施西化、分化、渗透,助长了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的气焰,相继发生了西藏及涉藏州县和新疆部分地区2008年、2009年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进入新时代,党和政府进一步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民族、宗教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把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高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观念,以及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要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民族狭隘主义,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坚决遏制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牢牢掌握反分裂斗争主动权;同时,要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各族人民的法治意识。做好民族工作,核心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关键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重中之重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挥好他们的作用,注意加强对少数民族青少年进行正确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的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号召,为了有利于就业、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融入社会,少数民族要学好汉语,“要积极推进民汉合校、混合编班”。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族、宗教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论断,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三)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了新措施
新中国成立75年来在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出现的变化,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到社会领域,给社会建设带来新的问题。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采取政企和政社分开、搞活经济、打破“铁饭碗”、允许个体和私人经济发展、逐步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等政策,科技领域中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迅猛发展,使原有社会管理的许多办法不再适应,新的社会阶层也不断涌现,并出现了住房商品化、食品安全、网络社会等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党和政府在社会建设的探索中相应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建设理论与方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改变基层治理方式
改革开放后在社会治理层面碰到的第一个变化是,随着农村原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已不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的新形势,退回到了“大跃进”前的“政社分设”体制,从而使农村社会治理一度出现真空状态。为此,在党和政府主导下,许多地方成立了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并被写入1982年《宪法》。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90年,《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村级组织要把带领群众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作为中心任务”。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进城镇务工、形成“民工潮”和城市国有企业自主权扩大和破产改制的出现,以及个体、外资、股份制企业的逐步发展和住房、医疗、社保的改革,原有的户籍管理办法和单位职工管理办法都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此,国家规定从事务工、经商、服务业的农民可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公安部出台了《暂住证申领办法》,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国家还出台相关政策,允许科技人员由原单位向社会合理流动,并将单位职工作出固定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的区分,要求企业对裁减的富余人员妥善安置,除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厂内培训、提前退休等办法自身消化外,允许待业和自谋生路。
进入新时代,社会建设得到进一步重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把“平安中国”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中推进,并将“社会管理”一词改为“社会治理”,更加强调了多元协同、共治共享和共治与自治的结合,法治与德治的并用,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了进一步适应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取消后的新形势,推进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国家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民工在享受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养老保险、住院费用跨省结算等待遇方面,也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为了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与党的基层组织书记相互兼任,促使社会治理的重心进一步向基层下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