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5年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光辉篇章(3)
辛亥革命网 2024-10-16 08:15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作者:朱佳木 查看:
在政治领域,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法制化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在政治领域取得的最大成果,就是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制定了社会主义的《宪法》,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等基本的和重要的政治制度。
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下简称《正处》)中都论述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其中最全面最系统的是《正处》。在《正处》一文中,毛泽东深入分析了社会主义革命完成后的阶级状况,创造性地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矛盾,即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历史证明,从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22年,新中国对社会主义政治的建设和探索,除了“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时期,基本上都是按照《正处》勾画的蓝图进行的。那一时期,政治建设和探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除了确立社会主义的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外,还有初步掌握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制定了社会主义的法律,建立社会主义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开辟社会主义的政治道路。正是这一切,使我国“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为中国发展富强、中国人民生活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
在建设和探索中也出现过偏差和曲折,给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损失。其中最集中的一个表现是,“把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绝对化”,直至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导致“文革”,混淆了敌我,“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对此,我们必须“彻底否定”。然而,“文革”长达十年,在这期间,中国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社会?还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否在对社会主义进行建设和探索?对这些问题如果不搞清楚,势必影响对新中国75年历史的评价。
关于“文革”,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第二个历史决议)作过专门的分析和判断。对“文革”被错误发动的动机问题,第二个历史决议指出:毛泽东“经常注意要克服我们党内和国家生活中存在着的缺点”,“他在犯严重错误的时候,还多次要求全党认真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还始终认为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所必需的,这是他的悲剧所在”。就是说,“毛泽东同志发动这样一次大革命,主要是从反修防修的要求出发的”。第二个历史决议在分析“文革”发生的历史原因时指出:“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不长,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更短,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有些已经比较清楚,更多的还有待于继续探索。”就是说,发动“文革”仍然属于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性质。第二个历史决议在分析“文革”期间经济、国防、外交工作时指出:在那十年里,“我国国民经济虽然遭到巨大损失,仍然取得了进展。粮食生产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增长”。“在国家动乱的情况下,人民解放军仍然英勇地保卫着祖国的安全。对外工作也打开了新的局面。”就是说,“文革”时期,各方面的建设仍然在进行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第二个历史决议在分析如何看待那一时期我们党和社会的性质时指出:“文革”期间,“党、人民政权、人民军队和整个社会的性质都没有改变”;“我们的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伟大而顽强的生命力”。这些论述清楚地表明,要把“文革”和“文革”时期相区别,把毛泽东发动“文革”的动机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祸国殃民的罪恶相区别;我们对“文革”要彻底否定,但对那一时期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绝不能否定,对我们党在那一时期领导人民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取得的成就绝不能否定;那一时期对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探索无疑是失败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它也是在探索。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已有成就和经验教训基础上,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取得了一系列更加重大的成就和更加成熟的经验。例如,进行了政治领域的拨乱反正,否定了违背实事求是原则的“两个凡是”的方针,平反了“文革”中间及之前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停止使用了不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恢复了党的八大作出的国内主要矛盾的判断,同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重大历史问题进行了总结、作出了评价,确立了毛泽东的历史地位,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制定了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又如,进行了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改革,改变了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解决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实行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废除了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建立了新老领导干部交接班的制度,将企事业单位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改为了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领导不能交叉任职,并对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进行了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解决政企不分、机构臃肿、人员庞杂、效率低下等问题。
再如,开展了法制建设,提出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及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既体现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原则,又体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改革开放和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精神的1982年《宪法》,并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5次修订。同时,抓紧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司法制度,完善政法队伍管理体制,重建和壮大律师队伍。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对全面深化改革作了系统擘画。这个决定与以往关于改革的决定不同,不是单讲经济改革,也不是单讲政治和文化改革,而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的:“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同世界上一些地区和国家不断出现乱局形成了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我们要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决定》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一系列进一步规定。《决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除了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外,还就“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政治力量。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对党在执政条件下保持革命性、先进性、纯洁性的探索,也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与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之始,我们党就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着手党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建立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制度及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的制度,采取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在检察院设立反贪污贿赂机构的措施;先后开展了包括1983年整党,1989年做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和在部分党员中进行党员重新登记的工作,1998年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2005年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内的集中教育活动;严厉打击了涉及党员的经济犯罪,加大了反腐败斗争力度,逐步确立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反腐败格局,形成了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