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资产权属理念(6)
辛亥革命网 2013-09-28 00:00 来源:史学月刊 作者:杨天宏 查看:
⑤《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1912年5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5页。
⑥《在广州行辕对议员记者的演说》(1912年6月9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70页。
⑦《在山西同盟会的演说》(1912年9月19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74页。
⑧《在广州报界欢迎会的演说》(1912年5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5页。
⑨《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21页。
(10)自由:《录中国日报民生主义与中国政治革命之前途》,《民报》第4号,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年影印本,第114页。冯氏主张:“救治贫富之不均,端赖提倡民生主义,而提倡民生主义,首在实行土地国有制,而实行土地国有制,则不可不向惟一之土地而赋课租税。”但他将土地与耕地区分为两个概念,且主张通过赋税调节贫富悬殊,可见其思想具有改良的色彩。《民报》第4号,第119~120页。
(1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编:《朱执信集》上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页。
(12)冯自由:《革命逸史》第3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9页。
(13)《给廖仲恺的指令》(1923年10月18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301~310页。
(14)邹鲁:《呈请设置广东田土业佃保证局文》(1923年10月27日),及所附《广东田土业佃保证章程》和《广东全省田土业佃保证局组织简章》,均收入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邹鲁先生文集》第六编,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343~350页。孙中山除了对章程第7条规定增收执照费的办法批示“间有未妥,经予修正,合行抄发”外,对章程从整体上给予了肯定性评价。见孙中山《给邹鲁的指令》(1923年11月6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70~375页。
(15)《给杨森的指令》(1923年11月26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46~451页。
(16)在《民生主义》讲演中,孙中山指出:“在那些私人资本制度下,生产的方法太发达,分配的方法便完全不管,所以民生问题便不能解决。”有鉴于此,孙中山提出了节制私人资本和发达国家资本的补救措施,认为近代工矿企业“如果不用国家的力量来经营,任由中国私人或外国商人来经营,将来的结果也不过是私人的资本发达,也要生出大富阶级的不平均”。《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第二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91、409页。
(17)《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0页。
(18)1912年,孙中山就曾经把“任外国资本家建筑铁路”作为中国发展铁路交通的三条主要途径之一。详见《中国之铁路计划与民生主义》(1912年10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90页。
(19)《拟创办中华振兴商工银行说帖》(1912年6月11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76页。
(20)《致邓泽如函》(1913年1月23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7页。
(21)孙中山曾受命督办全国铁路,欲以10年工夫修筑20万里铁路。1912年8月28日,孙中山接受《亚细亚日报》记者采访,问答之际,谈到了该铁路的性质:“记者问:‘此项铁路归国有乎?抑民有乎?’孙中山答道:‘初办宜定为民有,便于竞争速成,国家予以保护,限四十年后收为国有。’问曰:‘路归民有,将由国家借债,抑任人民自行借债?’答曰:‘二十万里铁路,可分为十大公司办理,得各以公司名义自行借债。’”《与〈亚细亚日报〉记者的谈话》(1912年8月28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15~416页。
(22)《在北京招待报界同人时的演说和谈话》(1912年9月14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66页。
(23)《与约翰·白莱斯福的谈话》(1922年12月9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36页。下段论述中的资料同此出处。
(24)《建国方略》(1917年至1919年)之二,《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53页。
(25)《在上海中华实业联合会欢迎会的演说》(1912年4月17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39页。
(26)《三民主义·民生主义》(第二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81页。
(27)为此,孙中山主张在先期着重发展私有经济的同时,采取“定以期限”,期限内可任由私人创办各类企业,期满则酌情将容易形成垄断的企业收归国有的办法。以铁路为例,创建之初,孙中山主张采取私营形式,具体办法或由中国商民集股,或中外合资,或外国资本家独资。但是,为了预防“托辣斯”出现,孙中山又规定了私营铁路的创办条件,即必须同意“四十年后收归国有”。见《与广东旅京同乡的谈话》(1912年9月11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55页。“若国家见某路获利最多,亦可于至期限前,随意择其尤者,用款收买之”。见《与〈亚细亚日报〉记者的谈话》(1912年8月28日),《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4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