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资产权属理念

辛亥革命网 2013-09-28 00:00 来源:史学月刊 作者:杨天宏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作为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孙中山曾极力宣传“土地国有”、“节制资本”,对私有制度多有微词,以至不少学者认为他是

  民生主义是孙中山思想体系中最具“社会革命”特色的部分。相关研究成果甚多,毋庸赘举。大抵而言,1980年代中期以前的研究倾向强调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社会主义”色彩,而所谓“社会主义”,落实到经济领域,其资产权属自然是公有或国有。至于私有经济在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比重,则很少有人意识到是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直到1986年,李时岳撰写《孙中山经济思想研究的十大问题》一文,才将所有制作为“大问题”提出来。值得注意的是,在李先生提示的“十大问题”中,有4个与所有制问题相关①。这些问题对于研究孙中山民生思想极具建设性。二十余年来,相关研究成果不少。但是,在孙中山民生思想中的资产权属这一关键问题上,却一直未能取得突破。这个问题涉及两个重要的认识层面:一个是土地所有权问题,一个是企业所有制问题。关于前者,学人大多认为,孙中山“平均地权”的手段是“土地国有”,在逻辑上自然不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关于后者,学界通常认为,孙中山是想通过国有制手段来“节制资本”,对抗“资本家阶级”,其构想中的资产所有制在主体上属于“国有”性质。综合两方面认知,研究者倾向认为,孙中山是要建立一个资产公有为主的社会。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因为这类判断偏离了孙中山思想的实际。有足够的史料证明,孙中山对“平均地权”与“土地国有”所作范围限制,在私人资本与国家资本关系问题上的权重设置,及其就经济模式与政治模式所作同构考量,都不支持这类见解,而倾向于支持其资产权属理念系以私有制为主的认知。

     一 平均地权与土地国有的范围限制

     南京临时政府创建之初孙中山尝表示:“有一个情况需要我们加以特别注意。新政府一成立,就必须改变不动产的全部法权根据(tous letitres),这一措施是革命的必要手段。”②这一主张是孙中山酝酿已久的民生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政策性表达。在土地问题上,孙中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主张,以便平均地税的承担义务,使“土地皆有税”。“平均地权”的具体办法是让地主自报地价,国家照价抽税,涨价归公,其实施前提,则是推行“土地国有”政策。③孙中山及其追随者在其论著和各种讲话中,曾不遗余力地宣传“土地国有”,认为“此种方法最适宜于我国社会经济之改革”④。学界一些同仁据此认为,孙中山是要建立一种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模式。其实,将孙中山有关土地所有制的设想完全匡定在“国有”范围,是一种将内涵丰厚的孙中山经济思想简单化的做法,有可能导致对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的片面理解。

     这一问题的讨论涉及“土地国有”实施范围的设定。史料表明,虽然孙中山主张“土地国有”,视之为“平均地权”的先决条件,却并不主张将一切土地都收归国有。1912年5月4日,当辞去临时大总统不久,孙中山在广东发表演说指出:“土地国有之法,不必尽收归国有也,若修道路,若辟市场,其所必经之田园庐墓,或所必需之地亩,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国家给价而收用之。”⑤同年6月9日,孙在广州行辕与各界人士谈话时明确指出:“世界学者多主张地归国有,理本正大,当可采取;惟地不必尽归国有,收取其需用之地,斯亦可矣。”⑥两个月后,孙在山西同盟会欢迎会发表演说时再次重申:“至土地国有一层,亦非尽土地而归之国家也,谓收其交通繁盛之地而有之耳。”⑦孙中山如此不厌其烦地强调土地不必尽归国有,表明其“土地国有”政策的实施范围是有限的。

     孙中山之所以不主张将一切土地收归国有,除了他对公、私两种制度优劣利弊的认知之外,在操作层面亦没有为“平均地权”而将一切土地收归国有的必要。因为孙中山的目的是要发展近代工商业,所需土地有一定限度。从地理位置上看,近代工商业用地大多集中在城市及其近郊;从数量上看,在当时全国业已开垦的十几亿亩土地中,此类土地所占份额很小。为了征用少量土地而将一切土地都收归国有,显然是小题大做,没有必要。退一步讲,即便工商业发展提出了将全部土地收归国有的要求,尚须考虑政府是否具备大规模实施土地国有的经济实力。如所周知,由于承认既有土地占有关系即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孙中山是不赞成无偿征用地主土地的,他主张“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国家给价而收用之”⑧。根据有偿征用原则,若将全国土地收归国有,必然耗资甚巨,非政府之力所能为。对此,孙中山有清醒的认识。他在南京同盟会饯别会的演说辞中指出:“求平均之法,有主张土地国有的。但由国家收买全国土地,恐无此等力量。”⑨既然缺乏能力,当然只有对土地国有政策的实施范围作必要的限制。

     冯自由在论述“土地国有”的范围时,有一段值得细心品味的话,可供研究这一问题参考。他说:解决民生问题,“惟有实行土地国有之政策,不许人民私有土地而已。森林、矿山及交通机关应为国有,可无俟言,即都会耕地,亦万不可不收为国有”⑩。冯氏在这里提出了“土地”和“耕地”两个内涵交叉但又存在重要区别的概念。若严格界定,“土地”自应包括“耕地”,但冯所界定的“土地”却与“耕地”处于对等概念的位置。换言之,在冯看来,应该收归国有的是“土地”而不是“耕地”,只是考虑到“都会耕地”在工业发达之后可能价格暴涨导致贫富悬殊这一特殊原因,故一并纳入应当收归国有的范畴,占“耕地”绝大部分的“农村耕地”则不需要也不应该收归国有。关于这一点,朱执信有更为明确的说明。在《土地国有与财政》一文中,朱氏强调:“吾人所以主张以土地为国有者,其主要之目的全在宅地。”(11)冯、朱二人乃孙中山的忠实信徒,他们写的不少文章,都曾“就正于孙先生”,其中有关民生主义的资料,不少都是“由总理所口授”(12),其言论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孙中山思想光谱的折射。从冯、朱二人的言论可以看出,“土地国有”的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宅地与城郊耕地。如果这一判断能够成立,则孙中山土地权属理念中,国有土地的份额也就十分有限了。

     从经济实践角度分析,问题或更加明显。孙中山一生在政治风云变幻、社会动荡不宁的环境中度过,复杂的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使他缺乏充足的时间从事改造社会的经济建设。然而,当1921年5月就任广州国民政府总统,广东形势相对稳定之后,除旧布新的建设事业也就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以后几年,除为北伐作军事准备外,孙中山亦从事了一些社会经济建设的实践,其中一些实践涉及到了土地所有制改造,可供从操作层面加深对本文所论问题的认识。

     以广州国民政府制定的都市土地政策为例。1923年10月18日,经广东省长廖仲恺呈请,孙中山发布指令,同意颁布《广东都市土地税条例》,准其在广州市试行。该条例附有实施理由书及说明,理由书重申了孙中山“平均地权”之说,根据“土地皆有税”的原则及中国“田亩有赋,而其它土地不征租税”,而“纳税能力,宅地远胜于田亩”这一情况,明确提出应对“都市土地”课税。《条例》凡5章37条,从内容可知,广东国民政府旨在对涨价土地征收累进税,但其税率递增幅度明显低于地价的增长幅度。这证明孙中山事实上已承认地主对部分增值地租的占有权,从而证明“涨价归公”并不能导致土地私有权的完全丧失。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32条规定了有关土地增价免税条款:凡土地增价在10%以下,农地或旷地每亩地价200元以下及宅地全段地价在500元以下者,均可获免。这更是给“涨价归公”原则打了一个大的折扣,从而为土地私有权的继续存在提供了条件。此外,《条例》所附“说明”规定:“政府征收土地,其权利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必受有一种损失,应按申报地价增加些少,以为弥缝。”(13)若土地不属私有,政府征用时付给地主原地价已十分宽厚仁慈,岂有再担心其蒙受损失之理?然而,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政府却承认当事人受到了损失并决定适当补偿,这不是对土地私有权的承认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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