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孙中山先生聘用的德人单维廉(9)
辛亥革命网 2011-11-03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王桂云 查看:
上列各项章程告示一概作罢须至章程者。
大德一千九百七年六月十二日
大清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二日
7、 订立估量局章程(1910年10月15日)
大德钦命总督胶澳文武事宜大臣都为订立设立估量局章程事
第一条在青岛设立一局,以便估量地皮并他项产业,命名为估量局。
第二条估量局员并其代理,徒为名誉以任职司。
第三条估量局有估量员五人,亦可聘请代理。
第四条 估量员并其代理,每年由参议督署公会内之商民、董事选派。该商民、董事亦可自任,惟估量员内应有本督署精于此项专门之官一员,由本督署随时向商民董事表明合资格之官数员。
第五条所选派之估量员,应举总理一员、协理一员。
第六条凡有估量等事,若有估量员三位,即可办理。该三位内应有总理,再由总理约会二位一同商办。此二位内必须有本督署之估量员或该员之代理官。
第七条凡有估量费,应先偿还估量员所化(花)之款。其余用以补还该局一切开销,譬如纸笔费等项,除扣余款,每逢年底以九成分给各估量员。
第八条凡有估量地皮之事,该局应照本督署奉本国枢相允准,订立估量章程办理。
第九条估量局总理,每年应开具该局所办之事单,呈报商民董事。
第十条估量局自订其办事规条,倘各估量员意见不合,应以多数解决。此项办事规条内,应订明按照第七条估量费所余之款,该估量员应如何分摊。
第十一条 估量局可向请估量之人索取估量所用之凭据,譬如房屋之图说并立方之体度单,遇有请估量之人,拟向德华洋行押款处借款以地皮抵押,估量局可向德华索取各样凭据。
第十二条估量费按所估之价值,每千元收洋一元,不足千元之数亦照千元纳费。
此项费款于验看房屋并于与估量房屋相连各事,均包括在内。估量局所化(花)之费,亦不准向各该人索取,但全抄或选抄估量底稿之笔费不在此内。倘另请精于专门之人相助而其费归请估量之人认纳,该费多寡除亦可先行商定不计外,应由估量局照精于估量人之职业,并其估量需用之工夫以及估量之难易订定,倘有不服之处,由本督署决定。该费每日不许过二十元,倘该人为估量之事前往别处,亦应偿还所化(花)之费,该费多寡仍应一律订定。倘估量局除此以外,尚请精于估量之人或他项人等相助,其费并所垫之款,应由估量费内尽先补偿。 倘辞退估量,则免收估量费。若已验看地皮,则收估量费之一半;倘于验看之时,有精于专门之人相助,而其费款并垫款归该请估量之人认纳,该估量费应至四分之一分,所订费款应在估量底稿内载明。
大德一千九百十年十月十五日
大清宣统二年九月十三日
8、 买地办理章程(1912年6月29日)
(第一百七十八篇地亩章程告示作废)
大德钦命总督胶澳文武事宜大臣 麦为
出示晓谕订立买地亩事,兹将各条开列于下:
第一条欲买地者,须至地亩局投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