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梵建交问题研究(3)

辛亥革命网 2022-04-27 09:01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2年第1期 作者:侯中军 查看:

中梵建交一波三折。九一八事变后,包括宗教界在内的各界人士出于对中国抗战大局的考虑,曾多次向国民政府建议中梵建交。

  二、 七七事变后的建交讨论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挑起全面侵华战争。国民政府极力争取国际援助,向国联和九国公约签署国发出呼吁。日本侵华的借口之一是所谓要消灭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且大肆宣传中国“容共甚力”。为此,军事专家蒋百里、南京教区主教于斌、国民政府驻意大利大使刘文岛等,联名致电蒋介石、汪精卫等,称“如与教廷换使”,此类借口与谣言便“不攻自破”。于是外交部致电顾维钧谓:“教廷通使,屡有此议,辄以法国阻梗作罢”,“此时是否相宜,预测法国态度如何?尊鉴希电示”。接电后,顾维钧向法国外交部试探其对中国与教廷通使的意见。法国对此明确表示反对,称以往此事存在多方困难,现在仍未完全去除,其理由是“法与教廷有约,现除德意人民外,在世界多处天主教民均归法保护”。“近年在华华籍教民前允教廷派遣代表驻华,亦已特别通融,若再换使,将各国在华天主教民归教廷公使保护,恐为法国舆论所反对。”而且如果中国此时与教廷通使,“恐有损中法人民感情,且将认为出诸墨索里尼对教廷之压迫”。鉴于法国的反对态度,顾维钧示以国民政府外交部来电进行解释,称“一般舆论每诬中国为共党势力所操纵,教廷设使后,此层可不攻自破”,但法方对此并不认可。由于法方的反对,为照顾中法感情,争取法国对中国抗战的同情和支持,国民政府遂再次搁置此次通使之议。

  1937年11月布鲁塞尔会议的召开,对中国争取现有国际体系制裁日本侵略是一个转折点,标志着无论是英法主导的国联还是美国主导的《九国公约》体系,都不可能予中国以实际援助,中国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为抗战争取最大范围的外援。基于此种外交考虑,争取广大天主教国家的支持和众多天主教教徒舆论同情,较之以往更为迫切。1939年2月10日,教宗庇护十一世去世,庇护十二世继位。新教宗即将举行的加冕典礼,为中梵提供了一次双方近距离接触的机会。

  为庆祝新教宗加冕,国民政府派顾维钧作为专使前往梵蒂冈参加加冕典礼。1939年3月12日,在典礼现场,顾维钧受到高度重视,被特别安排在正对教宗的坐席。顾维钧向天主教在华救济和治疗伤兵的努力表示感谢,教宗则对暴力予以谴责,认为武力占优只是暂时的,不会持久,文化和文明的最高准则是精神培育,而非武力强迫。典礼结束后,教廷新任国务卿马格隆(Luigi Maglione)在会见顾维钧时,对中国形势表示关切,希望中国正遭受的苦难尽快结束,并称中国“如有需要教廷之处”,可把他当作中国的一个“忠实好友”。顾维钧回答称,中国正对日作战,中国人民绝不会后退,在日军的持续进攻面前,中国军队勇猛顽强,战斗精神高昂。

  顾维钧于当日致电外交部,汇报了典礼的详细情况。他称,典礼“自八时起至一时半礼毕”,“派专使者三十三国,德日未派”。《申报》等当时中国的主流媒体也格外重视此次罗马教廷的加冕典礼,连续多日报道相关消息,向国内介绍庇护十二世的个人经历、对暴力的批评等。《申报》称,庇护十二世大力呼吁“和平之道端赖守信谅解”,且通过无线广播演说谴责“违反条约、毁弃诺言各种举动”,把条约看作属于世界各国“互信的基础”。可以说,教宗的此类演说也是对日本侵略行为的谴责,中梵之间具备共同面对法西斯国家的道义基础。

  事实证明,中梵之间的外交关系与世界反法西斯战局紧密相关,在战争形势未变的情形下,中梵间的双边互动不会改变既有格局。所以,即便顾维钧此次专使罗马,对于正在筹议的建交通使一事,也未能做出实质性推动。

  不过,事态随法国沦陷、维希政府成立有所变化。1940年10月,维希政府与日本政府合作,利用越南作为侵略中国的基地。国民政府认为,“法国国势已日趋式微,其现存政府在德国压迫下,未能对我续表同情,甚且以其所属越南便利,供暴日利用,不惜助桀为虐”,因而“在法理上,其所主张之反对意见,似向未经我国予以接受,故对其舆情之反响如何,我在此时已无过予重视之必要”,“不妨乘此时机,重申前议”。

  1940年10月3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训令驻墨西哥公使谭绍华收集教廷与各国所订通使条约的文本,以作为范本研究。11月14日,谭绍华将收集的4份条约样本寄给外交部,供拟订与教廷的条约时参考。在借鉴各国通使条约的基础上,外交部由条约司司长涂允檀等草拟了中国与教廷通使的条约草案,作为向教廷接洽的蓝本。关于中国与教廷通使条约,条约司因“法国自称对于在华之天主教享有保护权”,所以单独准备了对法国的说帖。除此之外,条约司认为尚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以备向教廷提出。此项草案提出了几个关键性问题:

  第一,在华外国籍天主教传教士及教堂的双重保护问题。外交部认为“现行中外条约中,各国与我所订条约,多有关于传教之规定”,依据对华条约,各缔约国对于其各自国家在华天主教传教士及其所办教堂“在外交上自有保护之权”。如果中国与教廷换约通使,则教廷对上述天主教传教士及教堂亦将拥有外交上的保护权,如有教案发生,教廷及隶属国两方都有权提出交涉。为预防此类问题的发生,“似宜于订约时,将教廷对于我国领土内之一切天主教士及教堂,概无外交上保护一点予以概括规定,以期慎重”。

  第二,中国天主教总主教及各主教的国籍问题。教廷与各国所订条约,一般均有关于总主教及主教国籍的规定,国民政府驻意大利使馆武官曾建议与教廷换使时,中国各主教区主教国籍应属本国。对当时的中国而言,“现任总主教者,系属外国国籍,各主教中,除由我国人民充任者外,其属于外国国籍者,不在少数”,故在拟定条约时宜规定:“在我国天主教总主教及所有主教,应属于中国国籍。其现为外国国籍充任者,仍继续其位置,但此类位置,将来如出缺时,应以中国人民接充。所有总主教及主教之任命,在任命前,应得中国政府之同意。”

  第三,总主教及主教宣誓效忠中华民国问题。教廷与各国所订条约中,多有关于总主教宣誓效忠之规定。罗马教廷系具有独立国际人格者,如中国总主教及主教在教廷管辖之下,此项宣誓问题有予以考虑之必要,但在草案第二项内已经规定须有中国国籍人民充任总主教及主教,则其如有违反法令,自当依照中国法令管辖。至于过渡时期的外籍总主教及主教,则须规定其应遵守中国法律章程,同时规定罗马教廷只在宗教事务方面管辖教士及主教。

  第四,所有在中国的外籍教士应遵守中国法律问题。外人在华传教,应遵守中国法律,但教士及其设立教会的活动范围经常会超出中国法律之规定,应在条约中予以规定,以杜后患。

  南京教区于斌主教指出,因“法意之阻挠及教廷对我沦陷区内天主教徒之顾虑”,“此事宜审慎秘密进行,不宜求速”。他向外交部建议先派员前往教廷密商订约事宜,俟时机成熟再派专使正式订约。于斌提议由驻法大使顾维钧作为专使人选,因其“与教皇及其国务卿均甚熟”,且提出让教廷派一名美籍人士来华洽谈,不要派意大利人。他认为,此时不宜与蔡宁(Mario Zanin)总主教接洽,理由是蔡宁过于谨慎小心,“不独难望其协力,且恐反生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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