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中梵建交问题研究(2)

辛亥革命网 2022-04-27 09:01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2年第1期 作者:侯中军 查看:

中梵建交一波三折。九一八事变后,包括宗教界在内的各界人士出于对中国抗战大局的考虑,曾多次向国民政府建议中梵建交。

  关于与教廷通使与中国现有条约义务之间的关系,意见书认为,回顾双方通使的经过情形,在诸国当中,唯有法国属于“最感与我利害冲突且认为违背条约者”。法国自19世纪后半期以来,逐步取得在华保护天主教的特殊权力,然而,这只不过“习惯使然”,“并非有条约之依据”。1918年7月31日,法国驻华公使柏卜(Auguste Boppe)曾称:“根据一八五八年中法条约,中国曾以中国天主教人之宗教保护权允给法国,故中国与教廷通使,系与法国保护权不能相容。”外交部在当年8月1日即对此予以驳斥,称中国政府对于该约文本的解读与法国不同,该约第13款中国向法国声明的要点有4个:1.基督教系以劝人行善为本;2.有正式护照入内地之教士受中国官员尽力保护;3.入该教者不得禁阻,亦不因入教而受罚;4.撤销前此禁令。外交部指出,此4点是中国对于信教自由的声明,不唯对法国,与别国订立条约时也经常列入条款,典型的如中比同治四年条约第15款。因此,中法《天津条约》并非给予法国特种权利。收到民国政府的驳回照会后,法国“对于中国所持条约之解释并未另有新类理由重提抗议”。意见书总结认为,当时中国与教廷未能通使,系中方因欧战关系而自动停止,不能认为受中法条约束缚所致。

  关于中国与教廷通使的政策问题,意见书指出,欧美各国与教廷通使,或因本国天主教徒多,在内政上有赖于教宗精神上之协助;或因外交上易于取得他国天主教民之同情而愿与教廷通使,如法国、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巴西、智利等国。意见书特别强调,1929年意大利与教廷签订的《拉特兰条约》是“确认通使有利于国之例也”。意见书也列举了因国内反对而未能与教廷通使的两个例子:一是日本1923年与教廷谈判通使事宜,因遭其国内佛教协会反对,双方未能完成通使谈判;二是美国截至目前仍未恢复与教廷通使。1848—1861年,美国与教廷曾互派使节,但此后因“菲律宾地方信奉天主教者约有一百万人,未便更助其声势”,“且因美国天主教民有同情于爱尔兰人之对英政策者不少,故为保持美国向来对英政策计”,不得不暂缓通使。

  意见书在分析上述世界各国与教廷通使的利弊后指出,与教廷通使对中国有4点益处:第一,中国自1886年以来,再三筹议与教廷通使,一直未能实现,如此次能够实现,便完成了中国一直以来的外交主张。第二,教宗对于天主教徒具有精神上的权威,而全球信奉天主教者达4亿人,如果能与教廷通使,“于党国国际宣传比较易博得世界同情”。第三,欧美各国与教廷通使国家有27个,教廷对于国际情报比较灵通,“我若派使教廷,则于沟通国际政治情报一事,必有裨益”。第四,拉丁美洲各国华侨众多,如能与教廷通使,“中南美各国天主教民增进对华好感,则于当地华侨似有便利”。与教廷通使也存在不利之处,弊端亦可归纳为4点:第一,在华外国天主教会以及传教士,“平时既依其国籍受本国驻华使领之保护”,一旦与教廷通使,教会“又受教使之保护”,无异一人或一法人有两重保护,“倘遇教案发生,我不免增加应付之困难”。第二,根据1928年颁布的《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及1929年公布的《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办法》,不能确定各地方政府是否已经切实施行,如未实行,则“与教廷通使后,政府施行前项章程及办法时,深虞或逢意外之阻碍”。第三,中国国内信奉天主教者约200万人以上,回教、佛教以及其他基督教教徒则数倍于此数,如果与教廷通使,“在天主教民固感兴奋愉快,但在其他教民未免向隅”。此时中国国内思想庞杂,人心浮动,应未雨绸缪如何使各派教徒消除彼此猜忌。第四,意大利曾于1871年颁布法令,教宗并无领土,在民事上受意大利法律管辖,亦有其他限制教宗身份的规定。因此,50年来,教宗不满意大利政府的做法。1929年2月,意大利与教宗订立《拉特兰条约》条约,废止原有法令,恢复了教宗旧有领地的一部分,称其为教廷国。外间评论认为,墨索里尼(Benito Mussolini)此举系“博取国内外天主教民之欢心,以便施行其治义政策”,并笼络被法国忽视的东方各国天主教徒。如果中国与教廷通使,“与中国发生利害冲突之第三国(例如日本)或将游说法国指我为亲义而远法,以施离间”,将对中国的国际宣传造成危害。

  意见书总结认为,中国历史上两次尝试与教廷通使,均功败垂成,在现时情形下,“不如暂缓通使,以待适当时机”,但同时亦强调“我国今日若为贯彻昔时主张并为便利国际宣传起见而与教廷通使,则法国纵或重提异议,而揆诸条约法,实无干涉中国之权”,只是在实施层面尚须做充分准备。比如,第一,如何筹措进行国际宣传或采访国际情报的外交经费。第二,如何防止第三国利用意大利与法国的争斗离间中法邦交。第三,如何决定派驻教廷的人选标准。第四,如何限制教廷驻华使节在执行职务时逾越其职务范围。意见书称,欧美各国与教廷通使,莫不以国内政治为重。由于中国尚未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中梵一旦通使,来华天主教传教士将有增无减,是否会引起国内其他教派产生猜忌,将难以预料。如果发生教案,政府将疲于应付。意见书建议在等待适当时机的同时,国民政府应先从法规上完善国内宗教相关事业条例,“将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及宗教团体兴办教育事业办法等法规,令主管部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施行”。同时,令各地政府调查教会租用土地概况,编制国内主要宗教团体统计表,“直接推行国家土地行政及教育行政之一部分,间接可供异日欲与教廷通使抉择适当时机之参考”。

  意见书认为,主张即刻与教廷通使的建议并不可取。主张尽快建交者,是因为他们“轻信教使在使团可占首席,谓可借以改良向来使团遇事协以谋我之积弊”,并称“倘与教廷通使,则以后凡有教案概归教使办理,即于撤废领判权大有裨益”。对此,意见书认为他们“殊不知教使之任务只限于天主教会事务”,与“普通国家之外交代表本有不同”,教宗所派大使虽然名义上在使团恒占首席,然使团所有非关教务事件,教使仍无权参与。“从我国对外交涉上言,殊为无关紧要”,梵蒂冈城国虽有国际人格,然其对各国天主教民仅有精神上之权威,即使与中国通使,“关于各国在华教士仍享受各该本国驻华使领之保护一点并无变更”,故不能认为教廷通使有助于撤废领事裁判权。

  意见书拟定之时,梵蒂冈与伪满进行了事实上的接触。1934年2月,梵蒂冈派驻吉林教区主教、法国人高德惠(Auguste-Ernest-Désiré-Marie Gaspais)访问了伪满外交大臣谢介石。随后,长春天主堂发表《天主公教会发表书》,宣称“罗马教皇廷将‘满洲帝国’领土内之天主教会,所有各教区代表名义,委托于吉林及新京之教皇代理高主教奥斯丁阁下,以办理关于在‘帝国’天主教教会之关系事项,得与‘满洲国’政府交涉”。天主教会,无论在任何国家传教,都关心其国民的幸福,“以使之将关于天主教会所有问题得与既成之国家交涉耳”。对于梵蒂冈与伪满此种互动关系,从事实上解读,可以视为一种默认,但严格而言,并非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承认。对于梵蒂冈与日本扶植的伪满政权所进行的此种事务接触,国民政府在否认其合法性的同时,亦须谋求相应的解决之道,而与梵蒂冈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则是最直接的途径。

  同一年,为增进与各国的外交关系,提升自身的国际形象,国民政府计划将主要国家的外交关系升级为大使级,双方由互派公使升格为互派大使。在酝酿互派大使之际,1934年6月9日,驻意大利公使刘文岛再次提议与教廷通使。他说:“我国现正筹划与列强互派大使,教廷性质虽异,然在世界上之精神势力颇大,如能先从教廷互派大使,似能促列强容纳我方建议之一端。”他还指出:“教廷地位隆重,各国均单独派使。”

  此时外交部还讨论了一份关于与教廷互派使节的意见书。该意见书研究了罗马教廷与世界各国互派使节的情形。根据该意见书,当时世界各国中与教廷互换大使的国家有11个,分别是:阿根廷、比利时、巴西、智利、哥伦比亚、法国、德国、意大利、秘鲁、波兰、西班牙,主要分布于欧洲大陆和南美洲;派驻全权公使的国家有24个,如奥地利、英国、葡萄牙等;未与教廷互派使节,而有教廷派驻代表的国家近20个,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中国、日本等。在研究中国与教廷关系的基础上,该意见书强调,中国有300多个教区,而由中国主教主持的教区只有23个,其余教区皆在法、德、奥等国主教管辖之下。在分析内外形势的基础上,该意见书提出“以中国人办理中国教务”为原则,先完成各区主教的本地化任务,下一步再考虑建交通使。

  外交部在回复该意见书时表示,近年来陆征祥、徐景贤等天主教徒已经提出类似建议,政府之所以未采纳,主要原因在于“中法旧约尚未取销〔消〕,深恐法方仍借口作梗”,“此时派遣代表驻扎教廷,固可得教皇之同情,但恐引起法国政府误会,致失去该国对我之同情”。可以认为,外交部与意见书在法国是否依然可以依据旧约提出管辖权方面,存在分歧。尽管意见书认为在废约的大背景下,法国已经无权干涉,但外交部从现实出发,不认可意见书的乐观判断,仍将法国潜在的反对视为不宜提出的主要阻力。由于已经有了详细的研究结果,故对于是否与梵蒂冈建交,国民政府外交部已经有了倾向性态度,对于不时出现的类似建交提议一概予以婉拒。

  总体而言,九一八事变后,由于顾虑通使后在华传教士将享有双重特权,又虑及此时中梵建交对中国需要争取的国际舆论未必有利,再加上法国的反对,国民政府在中梵建交问题上态度并不积极,这导致七七事变前中梵建交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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