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中国的义务教育

辛亥革命网 2010-11-10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程牧原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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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强制性地要求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社会与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基础教育。鸦片战争之后,随着中华民族危机的加深,清朝统治者逐渐认识到推行义务教育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性。可以说,义务教育在中国的酝酿和发端,是与国家救亡图存的时代要求紧紧拴在一起的。

  1903年,张之洞、张百熙共同拟定了《奏定学堂章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比较完整并以法令形式正式公布的学制体系,称为“癸卯学制”,其中首次明确地提出了“强迫教育”的概念及相关要求:“设初等小学堂,令凡国民七岁以上者入焉。……外国通例,初等小学,令全国人民,均应入学,名为强迫教育。”1906—1907年间,学部又制定了《学部咨行各省强迫教育章程》,规定:“幼童至七岁须令入学”,“幼童及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各地广设劝学所”,“义学堂之多寡,立劝学员之功过”。这样,在中央的督促和地方的行动下,义务教育在中国兴起了。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君主制,共和政体的建立为中国近代义务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13年,教育部拟定了《强迫教育办法》,称“共和政体,全赖教育,正式政府已成立,非实行强迫教育不以谋普及教育而固国体”,其中第4条规定:“为儿童当入之年,八岁一律入学,违者重罚其父兄,并处罚学董。”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其中第4章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义务教育至少以6年为限,期间免交学费,教科书和学校用品都由学校配备。这是义务教育首次被列入宪法,有了法律的保障,它加快了发展的步伐。

图1 民国元年的小学课本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教育受到更大的重视,被认为“乃国家民族精神文化,亦即永久生命之所托”。1928年5月,由大学院主持在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会上通过了《厉行全国义务教育》一案,其案从行政、经费、施行程序等方面对如何普及教育作了详细说明。1930年4月,教育部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改进全国教育方案》,拟就了更为具体的“义务教育实施计划”。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实行了战时教育制度。1937年7月,教育部颁布《学龄儿童强迫入学暂行办法》和《各省市失学民众强迫入学暂行办法》。次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提出国民教育制度系统,旨在“使民众教育与义务教育打成一片”,并根据这一纲要,于1940年3月公布《国民教育实施纲领》,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国民教育制度。该制度规定:国民学校的小学部接受保内6—12岁学龄儿童,分别施以4年、2年或1年的小学教育;中心学校的小学部接受乡镇6—12岁学龄儿童,分别施以6年、4年、2年或1年的小学教育。1944年3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国民学校法》,规定“6—12岁的学龄儿童应受基本教育”。民国时期,国家如此重视义务教育,主要是基于培养优质劳动力和“未来的主人”的考虑,即以国家本位的思想为主导。

图2 北京市朝阳区2006年11月11日《义务教育法》宣传日活动

  尽管国家一直致力于用法律法规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但由于战乱频繁、师资匮乏、经费短缺等现实问题,中国近代的义务教育一直步履维艰,每年实际的学龄儿童入学率未超过20%。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同样重视义务教育,几次提出普及小学教育的计划,但均因各种原因未能严格贯彻实施,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1954年、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均肯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并未对义务教育从法律上加以确认。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普及义务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堪称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第一部专门针对义务教育的法律,它对学龄儿童入学年龄、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文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义务教育实施中的责任。这部法律的颁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表明我国的教育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它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到2005年底,中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超过95%,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99.15%,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超过95%。这样的成绩是值得国人骄傲的。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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