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乡村教育的困境

辛亥革命网 2013-10-29 00:00 来源:团结报 作者:戴鞍钢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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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余年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三农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人。其中,乡村教育的困窘,从一个侧面折射了近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困苦和无奈。

  1.近代教育的变革

  近代以前,中国城乡的教育都与科举制度相联系,属传统文化的范畴。这种局面,在近代随着开埠通商和与工业文明相联系的新式教育的展开,而发生着变化。

  新式教育即近代文化知识在中国的传播,起步于鸦片战争前后的东南沿海。当时来华的外国传教士,为了推进其传教事业,设立了一些教会学校,较早的有1839年美国传教士在澳门开办的马礼逊学堂。五口通商后,教会学校又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相继设立。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教会学校由最初的五口通商城市扩展到内地。到1875年,各地的教会学校总计有800所,约93%为小学程度。

  自19世纪60年代洋务运动开展后,一批洋务学堂陆续开办。1862年,清朝政府官办的第一所学习外语的新式学堂——京师同文馆设立,开创了中国近代官办新式教育的先河。继而又有上海广方言馆、广州同文馆的设立。京、沪、粤三地设立同文馆的初衷,都是出于对外交往的需要,培养外语人才。以后,则渐有数理化和医学等课程的开设。随着洋务企业的开办,广州、福州、天津、上海等地都有一些专门的技术学校设立。

  据统计,早在清末新政期间全国性教育改革开始之前半个世纪内,东南沿海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已经设立66所重要的新式学堂。从学堂类型看,早期官办新式学堂以外文、军工、通讯技术类为主,士绅、富商或外国传教士所办学堂以自然科学技术学堂、医学堂、女学堂和初等学堂为主。而同一时期,沿海通商口岸以外的广袤地区则相对沉寂。

  1898年戊戌变法期间,维新派大力倡导新式教育,光绪帝连颁谕旨予以推动。新近刊布的“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有清晰记载,如8月30日,“奉旨前经降旨催办各省学堂,据谭钟麟、德寿电覆,均尚无切实办法。著该督抚振刷精神,确筹开办事宜,认真举办,总期多设小学堂,以广作育,不准敷衍延宕,仍将筹办情形即行电奏”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2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 89页)。但9月21日“百日维新”失败,改革举措停顿。新式教育在通商口岸以外地区较普遍的开展,是在清末新政期间。

  1901年后“新政”的推行,需要相应的新式人才。1901年9月,清廷颁旨:“著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其教法当以四书五经纲常大义为主,以历代史鉴及中外政治艺学为辅。”同年12月又颁布学堂选举鼓励章程,规定大学堂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可得举人、进士等出身,“量加擢用,因材器使,优予官阶” (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719、4787页)。传统的教育制度因此发生重大变革。

  1902年,清朝政府拟定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是年为旧历壬寅年,故称“壬寅学制”。它将学校分为七级,修业年限共计二十年,从蒙学堂起始,依次为寻常小学堂、高等小学堂(另含简易实业学堂)、中学堂(另含中等实业学堂)、高等学堂及大学预备科(另含高等实业学堂)、大学堂、大学院,此外还有师范学堂和高等教育性质的师范馆、仕学馆,这是中国首次颁布的较完备的近代学制系统。它几乎照搬了明治三十三年(1900)的日本学制,但删除了女子教育,学制的年限增加了两年。壬寅学制规定,学制系统同时也是教育行政系统,大学院既是最高学府,又是全国最高教育行政机构。但该学制并未具体实旋。

  1904年1月,经过修订后的《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正式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学制专设总理学务大臣,主管全国学政,与学校教育系统分开,初步形成中央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癸卯学制承认女子在家庭范围内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将初等教育十年减为九年,初小一级增设艺徒学堂,中学分设实业科,大学预科与高等实业学堂平行,增加了中学选择实业深造的途径,癸卯学制加强了师范教育,扩大了师范学校的类型;癸卯学制增设了译学馆及方言学堂,增强了外语教学。癸卯学制的实施和1905年宣布废除科举考试制度,标志了中国近代教育体制的建立。

  2.城乡教育的落差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极为重视倡导和普及新式教育,提高国民文化素质。孙中山曾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令教育部通告各省将已设立之优级、初级师范一并开学,并指出“教育主义,首贵普及,作人之道,尤重童蒙,中小学校之急应开办,当视高等专门为尤要”(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3页)。各地的新式教育,都有程度不同的发展。在浙江,沈钧儒于1912年2月至10月出任该省教育司司长。在任期间,他发布命令、照会等,制订教育规章制度,对省内学校进行整顿。他强调:“国家之强弱,视教育发达与否为标准。东西各国规定义务教育,凡学龄儿童已达就学之期,非有不得已事故不得废学,否则罪其父母,此教育之所以普及而国乃以强盛。方今民国初定,百端待理,顾尤以普及教育为根本之要图。而谋普及教育,须从调查学龄儿童入手,某地应添设学校几所,某地应需经费若干,种种设施,皆恃是以为准则。而以学龄儿童之人数比较就学差数之多少,尤足觇各地文化之迟速”(郭之莎整理:《沈钧儒民初教育轶文》,《近代史资料》总108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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