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孙中山在国内的政治影响

辛亥革命网 2021-04-23 11:06 来源:汇智澳门 作者:安东强 查看:

本文以辛亥革命时期各方关于孙中山与革命的论述为依据,细致梳理孙中山对国内革命思想、革命政权及革命领袖的具体影响,希望能够呈现一位不在革命现场的革命领袖对于辛亥革命影响的具体形态。

  人是历史的主体,已是历史研究的共识。然而,关于历史人物的研究,还有很多值得拓展和深化的空间。如关于历史人物的思想和活动,或混淆“时代意见”与“历史意见”的品评,造成历史人物生前与身后形象的重影或脸谱化特征,或拘泥于历史人物本尊具体的行为和言说,难以剖析历史人物跨时空的直接、间接影响及个人与集体思想的关系。

  若能打通历史人物本尊活动轨迹与其跨越时空的多元历史形象和多样性形态,重新梳理清末逋逃海外的孙中山、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国内各阶层、各重大事件中的影响,细致地呈现这类影响的实际形态,特别是如何重现他们的言论和思想在国内传播影响的具象化,无疑有助于丰富晚清历史人物研究的复杂内涵。

  以辛亥革命时期孙中山在国内的实际影响而论,由于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到12月25日返抵上海期间,他因身在国外并未亲身参与国内革命,当时即引起某些政敌和同道的非议,后来也成为坊间诟病他重理论、轻实际的口实。本文以辛亥革命时期各方关于孙中山与革命的论述为依据,细致梳理孙中山对国内革命思想、革命政权及革命领袖的具体影响,希望能够呈现一位不在革命现场的革命领袖对于辛亥革命影响的具体形态,不仅可以避免以政论为史论,而且能够正确认识和理解历史人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制度的规划者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爆发,以及随后各省陆续光复的革命形势,标志着中国在20世纪第一个全国性革命高潮的到来。按照蔡廷干一个月后从武汉带回的信息,武昌起义“纯粹是军事行动”,言外之意则是此次新军活动与孙中山多年来倡导的革命无涉。如果武昌起义的新军仅是“纯粹的军事行动”,那么所争的无非是改善新军待遇,或表示对湖北疆臣大吏的不满,至多不过逼宫清朝统治者变革政治或军事,表达在清朝体制内的政治诉求罢了。然而,细绎武昌起义后民军的制度建设,不仅冲破中国两千多年皇权体制的藩篱,而且显然是在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设想和革命制度建设的规划之内。

  在武昌起义之前,湖北革命党人已经在筹组革命后的新政权组织和人事安排,即组织军政府和推举“军政府组成人员”。在起义的次日,10月11日,诸公群集湖北谘议局,再次筹商军政府的组织和都督人选,最后推举黎元洪出任都督。此后陆续宣告光复的各省,在革命政权组织方面也纷纷成立军政府,推选都督。

  既往研究多关注各省军政府的人事问题,对军政府的组织渊源脉络及法理问题往往关注不多。需要指出的是,军政府的制度设计源于孙中山革命建国的军法、约法、宪法的革命程序,是孙中山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81年,学者已经注意到,在同盟会成立之前,至晚不过1904年,孙中山已经形成革命程序的系统性思考与设想。其中最关键的依据是刊载于1904年《大陆报》的一则“孙文之言”,称:

  今青年之士,自承为革命党者虽多,实则皆随风潮为转移,不过欲得革命名称以为夸耀侪辈,未必真有革命思想。其真有革命思想,而又实行革命之规划者,舍孙文以外,殆不多见也。吾尝闻彼党人述孙氏之言曰:……中国数十行省之大,欲囊括而恢复之,必有数统帅,各将大军数十百万,各据战地,呜叱往来,即使诸统帅慕共和之治,让权于民,为其旧部者,人人推戴新皇,各建伟业,咸有大者王、小者侯之思,陈桥之变所由来也。欲救其弊,莫若于军法、地方自治法间,绾以约法。军法者,军政府之法也。军事初起,所过境界人民,必以军法部署,积弱易振也。地方既下,且远战地,则以军政府约地方自治。地方有人任之,则受军政府节制,无则由军政府简人任之,约以五年还地方完全自治,废军政府干涉。

  “军政府”的名称,孙中山或袭自欧美历史,或从留日学界倡军国民主义演化而来,唯其“绾以约法”为独特的创制。及至中国同盟会成立后,1906年秋冬间,孙中山、黄兴和章太炎等人拟定《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仍延续“军政府”的革命政权组织思路,刊发《军政府宣言》等文件,其中规定革命的第一期为“军法之治”,凡脱离清政府的各地,军民皆受军法节制,“既破敌者及未破敌者,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以次扫除积弊”。至于军政府长官则定名为“都督”,“奉军政府命,以军政府之宗旨及条理”,向国民颁发政令布告。

  《革命方略》关于军政府与各处国民军的关系,亦略作约定:

  一、各处国民军,每军立一都督,以起义之首领任之。

  二、军都督有全权掌理军务,便宜行事。

  三、关于重大之外交,军都督当受命于军政府。

  四、关于国体之制定,军都督当受命于军政府。

  五、国旗、军政府宣言、安民布告、对外宣言,军都督当依军政府所定,不得变更。

  六、略地、因粮等规则,军都督当依军政府所定;惟参酌机宜,得变通办理。

  七、以上各条,为军政府与军都督未交通前之关系条件;其既交通后,另设规则以处理之。

  不过,《革命方略》并没有详细规划军政府内部的组织设置,所谓军政府与军都督“交通后,另设规则以处理之”,都为军政府后来的制度建设和组织设置留下变通的空间,这也成为各省军政府组织参差不一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正因如此,如何组建军政府的各部各司,成为各方力量在各省相互制约与平衡的取舍标准。例如在推举黎元洪为湖北都督之后,湖北革命党人即在军政府内部设置谋略处,作为裁决和处理军政府一切大事的实权机构。后来各方又围绕着湖北军政府组织条例进行政争。

  此外,孙中山提出的在军政府与地方自治之间“绾以约法”,后来演变为“约法之治”。“约法”这一制度规划也在湖北军政府成立后迅速见诸实施。1911年10月中旬,宋教仁等人在湖北拟定约法,后来颁布为《鄂州约法》。有的独立省份也仿照湖北,颁布临时约法。当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也积极拟定和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中国的共和体制勾勒了一个基本框架,成为国人建设共和体制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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