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国近代史研究综述(二)(2)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4期 作者:虞和平 查看:
经济史
1.对金融制度变迁的理论探索
杜恂诚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比较近代中外金融制度变迁,认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可能在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交替发生。诱致性变迁指的是一群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产权制度、宪法秩序、意识形态和政府能力是对制度变迁具有特殊影响力的变量因素。旧中国的私有产权制度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如清政府倡办的“官督商办”企业,虽然都是私人投资创办,但处分权、转让权都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只要认为是它所需要的,就可以任意将私产产权变为政府产权,如南京国民政府强行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收归国营。如果政府是很弱的,那么它的控制力就十分有限,诱致性制度变迁仍可能发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很难发生,如北洋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由完成政治统一而大大提高了行政控制能力,行政控制成本也随之提高,因此,改变原先的自由市场金融制度就成为维持政府控制能力的必要环节,使政府能力的提高与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互为因果。作者认为,近代中国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有两种类型:一是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变迁,是正向交替,主持这类变迁的政府一般是“有限政府”,它只能从市场出发,尊重市场的原有基础,并以这个基础来决定自己的作为,起到纠正市场缺陷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是在调节机制上下功夫,而不是用行政控制来代替市场的运作机制。另一类是不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变迁,是逆向交替,主导此类变迁的是所谓“无限政府”,它不是为了纠正市场的缺陷,而是从执政者的利益出发,为了解决政府自己的问题而设计出一套蓝图,强制地加以推行,南京政府就是一个典型。(注:杜恂诚:《近代中外金融制度变迁比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凭经验进行摸索而缺少理论指导是当前近代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缺陷,引进国外成熟的经济学理论有助于提高近代经济史研究的分析水平。在开始引进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生搬硬套、削足适履的情况,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开放的心态,注意与历史事实相结合,就会熔中外于一炉,在比较和鉴别中取得进展。
2.租佃制度研究的新论
租佃制度是近代经济史研究的老问题,有些旧说似乎已成定论。关于地租率的问题,过去惯常的一个说法是:农民有50%,甚至50%以上的产出被地主当做地租拿走了。为此,不少学者已列举出各地的各种史料。高王凌却另辟蹊径,研究地租的实际征收即“实收率”的情况,他首先考察了原额与实额,以及租额修订前后的对比,认为定额租,多数地方并不能照额征收,在许多地方都存在一种按原额折成交租的情况。其次,他考察了实收数与租额的对比,得出结论,如果说地租实收率只有租额的70%-80%,地租额约为土地总产出的40%的话,那么实际地租率则只有单位面积产量30%左右。(注:高王凌:《地租征收率的再探讨》,《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
温锐通过在赣闽边地区所做的大量社会调查,对清末民初租佃制度做出了新的评价。首先,通过土地租佃配置农村生产要素,促进了地富阶层转向工商业和加速原始积累,地富阶级通过土地租佃制的制度安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还利工商产业,在传统农村的商品流通、组织经营等方面和社会转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次,土地租佃制的运作,使赣闽边区农村数量巨大的“公田”经营省却了费时低效的高额管理成本,获取了尽量大的经济效益,有力支撑了乡村社区公共事业的巨额费用,有利于传统农村社会持续与稳定的发展。再次,土地的租佃方式较好地配置了农村生产要素,不仅解决了农村耕地高度集中和广大贫苦农民无地少地的尖锐矛盾,使农户实现了适度规模的家庭经营,而且还为农民发展兼业劳动和多元化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与灵活性,进而也为农村劳动力在经济规律下逐步实现转移提供了条件。(注:温锐:《清末民初赣闽边地区土地租佃制度与农民社会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
3.手工业研究
据多数学者意见,20世纪30年代手工棉纺织业尤其是手纺业较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急剧衰落,而这可以认为主要是机纱代替土纱的结果,给人的印象,似乎在此期间手工棉纺业已到了“垂死的边缘”。林刚吸收了严中平、巫宝三诸位学者的成果,对20世纪30年代中国手工棉纺织业的资料加以补充修正,并对手工棉纺织业的存在与分布、手纺纱与手织布的数量、手工织布业的产地、原料与市场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得出结论:在抗战前的30年代中期,中国的棉纺织品中(包括布匹、针织品和其他棉织品),机纱约占77%-79%,土纱约占21%-23%;30年代至抗战前,中国的棉布中,手织布约占71%,机织布约占29%。以上说明手工棉纺织业不但不处于“垂死的边缘”,而且在30年代仍然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注:林刚:《1927-1937年间中国手工棉纺织业新探》,《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4.财政税收研究
清王朝的覆灭与政府财政赋税政策的关系,学术界大致有两种观点。国内多数学者认为,晚清时期,特别是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旧税一次次地加重,新兴的捐税多如牛毛,清王朝已处于全国人民反对苛捐杂税的怒火之上”。但也有以王业健为代表的海外学者认为,光绪末年(1908),国家财政收入仅为国民生产总值的2.4%,认为税负过重导致清王朝垮台的理由是非常令人怀疑的。晚清财政最主要的问题恰恰是“传统的轻赋政策成了阻碍国家进步的痛苦根源”。周志初认为,清末财政规模的扩张相当惊人。甲午战争之际,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仅为8000余万两,1903年已增至1亿余两,1910年前后更高达3亿两左右。他指出,清末财政迅速扩张的原因较为复杂,既与赋税的加征有关,也与社会经济的变化和清政府对财政的清理整顿有关。他结合前人的研究估计,乾隆中期,全国的工农业总产值约为17.88亿两,实际财政收入为7380万两,比重为4.1%;1908年全国的工农业总值约为69.13亿两,实际财政收入为3亿两,比重为4.3%。因此,就清末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而言,与乾隆中期的情况并无明显的变化。但是,他同时指出,由于人均产值的下降,吏治的日趋腐败和社会财富占有的严重不均,人民群众的实际税负明显重于乾隆中期。(注:周志初:《清末财政若于问题简论》,《江海学刊》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