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与地方士绅的合作与冲突——以同治年间的(4)

辛亥革命网 2011-05-17 00:00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邱捷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同治、光绪年间历任广宁、四会、南海等县知县的杜凤治,留下一部记载详尽的日记,是研究晚清广东的珍贵史料。本文主要利用他在广宁县任

  知县直接授予士绅以征收局费的“合法”权力,但士绅往往还在授权的范围以外加征。陈应星是仓务局绅士,又是公局局绅“,(在)各乡勒索写捐,抑且大胆在东乡抽茶厘”“又为,勇粮不足,向各渡船、竹木排设法筹派”;仓谷有巨额亏欠,杜凤治认为陈“凭空开销,私肥己橐”;勇于办团缉匪也是为此。管仓绅士杨廷训、陈应星等,以仓谷亏空,请求抽收渡船、茶客,还要在江谷、东乡等地“设站延请绅士坐办,雇募壮勇扼要抽收”。杜凤治以擅自设卡抽捐违禁,没有批准,但允许他们“仍照旧章”对田户、竹木、土茶、渡船“劝谕捐收”。不难想象,所谓“劝谕捐收”无非也是强制征收。

  知县主要通过士绅了解“匪情”及尽快作出反应。同治五年十一月,著匪谢单只手率匪三四十人“屡屡拦截过往船只,讹索银物,彰明勒诈”“又闻有竖旗召众之说”。石狗生员陈,天宠、武举李拔元等即通过城居举人陈应星报案。杜即根据报案亲自率队下乡剿捕。重任广宁知县不久,杜凤治便向陈应星索要“逃往德庆、高要各著匪姓名、乡村,以便行文移缉”。一个月后,陈应星又主动函报荔洞水曾乡“匪徒”曾连英等三人,请杜密谕该乡绅耆“设法拿获捆交到案,如敢迟延,即治以庇匪通匪之罪”。

  日记中有大量士绅按照杜凤治要求捆送本村、本族盗匪的记载。杜凤治定下各族各乡“捆送”盗匪的人数,达不到数额就要申饬甚至惩处。如同治九年,杜凤治扣押罗洞绅士罗绍安、邹福昌,要求交出著匪罗启始释放,后由陈应星、严凤山担保暂释。对士绅要求保释的疑犯,只要不是“著匪”,而士绅又出具书面保结,就予以释放。对士绅“捆送”或“保释”的人,杜凤治一般不甚关心证据是否充分。

  知县对士绅在缉捕盗匪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甚至滥杀行为采取很宽容的态度。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九日(12月25日)傍晚,曲水铺绅士温良华等称,昨晚三更有贼匪80余人抢掠绸铺,以炮轰死一人,生擒二人,将二人及轰毙者首级来报。温良华以路远无轿为理由请求知县免于验尸。杜凤治立即起疑,坚持即使步行也要去勘验。二十日(12月26日),又得到报告称,另一名劫匪黄亚自亦被获,而典史接着报告,该处以担心押解时路上疏失为由,已将黄亚自杀死。擅自杀死已被捕获的黄亚自,既不合法,也有违背常理之处,杜凤治估计到其中可能有隐情,杀人是为灭口,或仇杀都有可能,甚至被杀者是否真为黄亚自也很难断定。但温良华、陈天宠等士绅非常合作,作为知县,他犯不着为一个盗匪嫌疑人被杀而搞坏同士绅的关系。于是,他就决定只要动手杀人者与主使者及各绅士出结保证死者“实系黄亚自”,“恐其遁逸或被抢去,以此杀之,并非有仇,亦无他意”;尸亲领尸也具结“黄亚自一向为匪,死当其罪”,就了结此案。并令典史把“姑不深究”的处理原则在勘验前转告各绅士。

  知县有时还会根据士绅的意见处决被捕者。杜的前任曾华溪委派陈应星在江积一带剿匪“拿获二十余名钉死二名,枷死二名”“钉死站死者;,皆局绅意,用以示儆”。杜再任后不久,便“下谕兵房及行杖皂班添置站笼三个,共旧存六个,又钉人架子两个”。同治九年十一月,局绅解送来“容村局绅耆悬立重赏购线拿获”“容村首匪容美庆”,随同解送来的还有曾经为匪的线人容遂兴,有关案情是“陈祥轩(即陈应星)写来”。杜凤治只对容美庆简单地审讯一次,后就将其“枷钉南门外示众”;对有功的线人容遂兴则“严加责押,俟该局绅亲到结保方准赎罪”。因为知县主要依靠士绅指正、捆送“盗匪”及担保“良民”,这就使士绅甚至掌握了一般乡村居民的生杀大权。

  同治六年九十月间,副将郑绍忠接受黄亚水二投诚,但厚田、巡三村绅士曾被黄亚水二抢劫、烧杀,巡绅士黄国芳一家七口,包括70岁老父死于黄亚水二之手,故“必欲得黄亚水二之头而甘心”。而石桥绅士黄炳辉则控告厚田、巡士绅包庇谢单只手。郑绍忠担心招安黄亚水二后三村继续对立“日起仇杀之心”要求三村“绅耆各出‘永远和睦’结一纸”。厚田、巡两村绅耆不从,石桥绅耆态度也很消极,郑绍忠只好请杜凤治出面劝导。杜了解到,各村士绅对黄亚水二、谢单只手态度不同,背后有土客之争,也有宗族矛盾,黄、谢二匪背后均有士绅,两边士绅都曾“包匪、接济军火兵食并开门揖盗”。杜乃软硬兼施,威胁不愿具结、与黄亚水二有杀父之仇的黄国芳:如不具结就追究其勾结谢单只手之罪,终于使三村具结。从上述案例反映出知县对士绅的管束、影响力,同时也反映出,在对待盗匪的问题上,绅并非总是站在官一方,官、绅、匪三者存在相当复杂的关系。

  三、催征钱粮

  片山刚、刘志伟对清代广东的赋役制度作过出色的研究,他们关于图甲制下的总户—子户关系的论述,予笔者很大启发。不过,两位学者研究的关注点并非士绅。关于清代广东州县官如何征收赋税,具体的资料也不算多。从道光年间香山举人(试用知县)、里长林谦留下的札记、书信,我们知道在香山有士绅充当里长的情况,里长轮流承担“督催”本图本甲钱粮之责,而粮胥、书总、图差在征收过程中对里长极尽敲诈勒索之能事。尽管林谦称由里长任“总催”是香山特有的事,但在清代图甲制的赋役制度下,官府征收钱粮必须依靠地方势力进行,其中本地士绅常被认为负有协助地方官催征的责任。在杜凤治的日记中,我们也看到大量知县责成士绅协助催征的记录,不过,被责成催征的士绅似乎是临时指定的,看不出制度化“轮值”的情况。

  据道光《广宁县志》所记,广宁共有额田地山塘水共约207937亩,地丁正银税额7406118两(遇闰加15314两),本色米1700石,官民米共847815石。日记所记广宁县地丁约7500两,与县志基本相合。按这些征收额,平均每亩土地或每户居民的负担都不算重。

  当然,实际上的征收额要大得多。杜凤治的日记记载“照向章每两条银收一两八钱”加收80%已经成为“法定”的规矩;在士绅上省控告浮收的风头上,书吏们仍比“向章”再加收一钱。杜凤治教训他们“凡人发财有命且来日正长,弄钱亦有日,何在一时?目下正在虎头,倘为绅所持,予不要紧,丢官止矣,汝辈身家性命全丧矣!”杜凤治的日记也提到自己中秋节给“家人”分“钱粮股”,可见,除了书吏、差役、兵勇之外,杜凤治本人以及参与征收钱粮的幕僚、“家人”都在加收中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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