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县与地方士绅的合作与冲突——以同治年间的(3)

辛亥革命网 2011-05-17 00:00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邱捷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同治、光绪年间历任广宁、四会、南海等县知县的杜凤治,留下一部记载详尽的日记,是研究晚清广东的珍贵史料。本文主要利用他在广宁县任

  二、案件的处理及缉捕盗匪

  广宁县设知县一人、典史一人、学官两人(只管县学的儒生),七房书吏共23名,壮、皂、快三班差役78名。知县掌管一县的赋役、治安、诉讼、教化、祭祀、考试等各种事务,尽管广宁县只是一字简缺“疲”,但无论如何,靠一名属官、百余名吏役绝对无法管治这个2400多平方公里、30多万人口的县。虽然书吏、差役实际上的人数要多得多,知县还有私人的幕客班子和参与公务的“家人”队伍,但靠这些人仍不足以使清皇朝的威权深入到广宁县的各乡各村。

  众所周知,清朝依靠保甲、宗族、士绅把封建国家的统治延伸到基层社会。但地保多由庶民充当,地位不高,背后需要绅士的认可与支持。例如,广宁县妙村新招铺无地保,杜凤治就令来见之士绅推荐人选并予以担保。宗族中,出面应对官府的往往是“族绅”,杜凤治的日记也反映了这种情况。

  杜凤治两次任广宁知县,都是到任后即拜会当地士绅首领人物。尽管在第一次任职时与广宁士绅发生尖锐矛盾,再任前,他也认定广宁“把持衙门”的绅士主要是“举人陈应星、副榜周友元、廪生陈升元、雷凤恒”,但再次到任后所拜会的士绅名单也包括了陈应星和陈升元。

  听讼判案是知县一项主要职责,杜凤治在收呈日往往会收到二三十张状纸。对民事案件,他经常下“谕单”“邀公正绅士出来理处”,例如同治六年六月的几个争山案,就下谕单请拔贡龚经贤、生员江汝舟等处理,谕令“如两造不遵,公禀候覆讯”。龚经贤理处欧、曾两姓争山案,支持曾姓,岁贡生欧钟骏、教职欧春潮不服,向杜凤治投诉,杜乃命龚经贤与二欧“两相见面,妥为圆处了结,勿相徇庇”。同治九年十一月,讯欧冠麟、梁觐光争山案,欧、梁先分别“经投”绅耆冯绍远、李国达等,杜凤治乃谕冯、李等绅耆“两边开导,劝谕销案”。同月,对扶溪江昆聘与江清源争山案,杜凤治命当地江姓绅耆理处,判词称“扶溪绅富耆老最多,生长于斯,必能深悉,着秉公查明详禀,以凭复断,抑或两造绅耆均同一本,念切同宗,绅等为公平调处了结,则更简捷”。在审讯一宗陈氏家族继承纠纷案时,杜凤治据“陈姓绅耆众多具呈并到堂供称”作出判决,因为有绅耆的签名具结,日后如有一方翻控,即可以此为理由“概行批斥”。在上述案件中,虽则谕令理处者“绅耆”并称,但杜凤治日记通常会记下“绅耆”的姓名,他们多数有功名职衔。

  有时甚至人命大案也请士绅调处而不上报。岗边村因赌债纠纷,打死三人,前任知县曾华溪“急欲了事”,委派士绅陈应星、严凤山调处,岗边村允诺出200元“尸亲”则要求,200两“方肯允息”;杜凤治接任后仍默许士绅继续调处,只是表示“予不管此唯待你们十日,为日太多恐干上诘,十日外不息,亦只可代曾官报出矣。”知县与士绅在摆平这种人命大案的过程中不可能不收受贿赂。

  知县没有足够的人员与资源对各种案件都进行调查取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让士绅处理,两造不服时再复讯。但知县在复讯时仍不可能很快弄清案情,最后往往还得按照士绅的意见判决。知县最关心的是案件的审结,不要留下麻烦;而士绅就因此从知县处实际上获得了民事(甚至部分刑事)案件的调解、仲裁、初审(甚至审结)的“合法”权力。

  维持地方治安更是要依靠士绅。杜凤治能掌握的武力有限(即使加上临时归其指挥的兵勇),士绅的武力就成为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不可缺少的力量。

  广宁县很多士绅拥有武装,日记中有不少官、绅合作剿匪的记录。同治五年十一月,杜凤治率典史、千总带兵勇剿捕著匪谢单只手,到石狗(在日记有时也作“石苟”)圩文通书院,79岁的生员陈天宠等来谒见,杜“询此书院有团勇四五十名”,乃为石狗圩制定铺户各出人手,与书院勇丁“齐心防捕”的办法,规定“均听书院陈天宠调度”。同治六年七月初,杜凤治到石狗指挥剿捕另一著匪黄亚水二,程村绅士伍蕃昌、秦绅士黄国芳,各带壮勇50名参加,杜凤治又谕令李拔元、严凤山等绅士“同心截拿”。黄国芳等请求借火药铅子,杜凤治即移文四会县守备蔡钊借给。

  日记有不少知县通过团练公局管理、控制基层社会的记载。咸丰年间,广东各地士绅为镇压红兵起义而建立的团练公局,后来逐步演化为常设的基层权力机构,在未设公局的地方,官府也予以倡办。杜凤治“到任即奉督抚谕令绅士团练”,先令石狗等五地“绅士于紧要处所设局团练,令其缉匪、交匪”。此事先由副将郑绍忠出面劝办,日记记下杜到石狗时与士绅的对话“众绅谓无本官谕如何兴办?予言协台已告我,只要将绅耆名开出,予即发谕。”可见,尽管郑绍忠品级较杜凤治高,且正在广宁负责军务,但士绅仍认为必须有知县的谕令,办团设局才有合法性。

  此后,杜凤治在各乡发谕单任命团练公局的局董。如在江积,杜凤治接见绅士王继曾等,以王“家本素封,甚有宦兴”,当场就决定以王为局董,并命“将一村绅士名单开来,以便发谕帖与之办(团)”,又令其拟定一抽收竹木排筹集局费的章程。接见生员李桂芬、武生陈余业等人时,以陈余业“尚能说话,似有才能”,当场令其任团首。他到各乡时随身带有设局办团的空白谕单,遇到合适的士绅即时填上。同治九年杜凤治重任广宁知县时,各乡已基本设立了团练公局。对尚未设立的春水、石狗,杜凤治也找绅士严凤山等了解“何以无局”的原因,并责成从速建立。有一次,杜凤治教训局绅:如出了重案“不但予处分重汝辈乡绅既有团局,责成亦不轻也”。可见,在维持地方治安方面,实际上形成了知县、局绅分别承担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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