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新论(4)

辛亥革命网 2011-07-18 0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沟口雄三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明末清初以黄宗羲为代表的思想家鼓吹“乡治”,极大地拓展了作为“地方公论”产物的“乡里空间”范围,并由县延伸至省一级,直接促进了

  但是“乡治”这一词汇却并非是一般的通用词,而是借自清末民初著名改革派知识分子梁启超,因此必须就借用的理由作一说明。这一词见于其《中国文化史》第七章的“乡治”。其开篇伊始便有“欧洲国家集市而成,中国国家积乡而成,故中国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之表述。他自《周礼》、《管子》等古代文献中旁征博引,列举可说明“乡自治”的文例,他再举出共同农耕、义务教育、警务、乡兵操练四项作为乡治内容,并认为“其精神则在互助,其实行则恃自动(自主自立),其在于道德上法律上则一团之人咸互连带责任,因人类互相依赖、互相友爱、互相督责的本能而充分利用之。”⑤梁启超认为追求上述内容之完备的社会,正是“乡治之遗意”。这正是被梁启超认为相当于传自西欧的“地方自治”的“乡治”传统的含意。根据这一含意将时间移至明末清初以降的话,从清代乡治活动的展开中,即善会等劝善性质的地方公益活动、团练(民间自卫组织)、学会等地方公共活动、宗族等互助组织、行会等互助私益活动等活动中,我们便可发现,继承黄宗羲者其实大有人在。问题在于,不将“民”的“自治”领域处理为自立于“官”之外的欧洲型“自治”模式,而是实事求是地视之为源于官、绅、民协同的道德性自发行为的中国型乡治。

  如是观之,可以以善会实践为例说明黄宗羲理念的延续。这一善会正是清代乡治的主角之一。如果这是“地方公事”的实践的话,黄宗羲所提倡的“地方公事”,以善会为代表,以行会、团练、宗族、学会等活动形式,贯穿、发展于清代二百余年之中。可以说,迨至清末,它进一步充实,带来了立宪革命思想磁场的省规模的“乡里空间”的乡治。

  (二)善举·地方公事·“乡治”

  谈及清末“地方自治”,不可不提及明末以降被誉为善举的善会、善堂(实践善举的组织体)的活动⑥。善举如翻译为日语,则为“善行”、“慈善事业”。清末上海代表性的善堂为同仁辅元堂,它除实施诸多善行以外,还率先进行道路清扫、街路灯、道路桥梁筑造、祠庙之修建、或自警团等实务,“实为地方自治之始”。⑦除所谓的慈善事业以外,他们从事各个领域的公共事业,“地方自治”这一外来语经日本传入的当时,人们回顾这一类善会、善堂的活动内容时,则概被冠之以“地方自治”之名。

  关于善会、善堂的活动内容,可参考1908年(光绪34年)《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以下略称《自治章程》),此章程曾作为“光绪新政”之一环而颁布制定。这一法案背后,有着其时中国为政者探讨立宪体制,亦即地方议会制之“地方自治”的澎湃潮流。实际上,二十世纪初义和团事件以后,是存是亡的危机感急速蔓延,主张立宪制的舆论高涨异常。与此相关,倾向地方自治的舆论急剧高涨,如“昌言地方自治之必要者,则近日之风潮也”,⑧又如“所谓地方自治,嚣然国中矣”⑨等所示。而《自治章程》正是出现在这一语境之中。也就是说,《自治章程》可以视为当时体制方对地方自治历史潮流的证言,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在何为自治对象的问题上体制方可容忍的程度,以及就此所展开的攻防界线。

  我们可以看看第一章“自治范围”一项所列举的托付民间的自治行为事务:

  1、学务(中小学堂、幼儿院、教育会、劝学所、宣讲所、图书馆、阅报社等);

  2、卫生(清扫道路、清除污秽、施医药局、医院医学堂、公园、戒烟会等);

  3、道路工程(道路修理、桥梁建筑、沟渠疏通、建筑公用房屋、街路灯等);

  4、农工商务(牧畜改良养殖及渔业、工艺厂、工业学堂、劝工厂、改良工艺、商业秩序、市场开设、青苗防护、筹办水利、田地整理等);

  5、善举(扶贫事业、寡妇扶养、育婴、施衣、放粥、义仓积谷、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救荒、义棺义冢、古迹保存等);

  6、城镇的公共运营(电车、电灯、下水道等)。

  就公共事务的内容,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其中,第五项的善举自不待言,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学务、卫生、道路工程等事务的大部分实施在清代都作为善堂事业(善举)。我们应回忆起明末“功过格”善行中包含了道路、桥梁修缮等公益活动。也就是说,除第四、六项的农工商务、电车、电灯、下水道等新时代事务以外,整个清代几乎所有的事务都带有善举(乡治)色彩。在此意义上,《自治章程》既非模仿外国,亦非纸上谈兵,而是明末清初以来乡治的实绩。而这一方案融合了传统“民间”经年积累的自治实绩。

  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自治经费”这一项。根据《自治章程》,自治经费的财源有三种,一是地方的共有财产,一是“公益捐”,再是违反《自治章程》者的罚金。“公益捐”的“捐”,翻译为日语则是“据出金”,本来是对受益于某一公益事业恩泽的住民开征的费用负担,就官府的强制性而言这一征收便是税金,就住民的自发性缴纳而言则是捐款。由是观之,官民之界线颇富流动性。《自治章程》所体现的官民之间界线的含糊性,贯通于整个清代善会、善堂的实际运营。或响应官府号召作为捐款捐赠,或作为税收征收;或因资金不足而请求官府资助,或因厌恶官府介入而回避官府资金,不一而足。总而言之,对他们来说,他们所关心的是一方所需,即如何以一方之手共同且顺利地处理所属地因困难而需帮助的人或事。至于资金的出处是官是民是绅,则不在其关心之列。

  上述冠以“自治”之名的传统善堂、善会的公益事务,具备了跨村越乡的网络。反过来说,因中国遗产均分继承制而导致田土所有关系富流动性,没有地缘共同体式的村落,在这样的社会中,只要官府不负责某项公益事业,便只有以民间的网络方式才能实施:先由民间的某人自发呼吁,然后应者从之,最后形成网络。以别的说法来表述的话,中国的“民”并不接受“官”的制度性保护和管束,因此地方精英们不得不成为上述学务、卫生、道路、善举等广泛领域中的自治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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