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新论(3)
辛亥革命网 2011-07-18 0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沟口雄三 查看:
所谓十六~十七世纪视角坐标,指的是承认明末清初的历史变动,并且认为这一变动贯穿整个清代,其发展直至清末的动荡期是一个长期的俯瞰性视角坐标。直截了当地说的话,这一视角坐标就是为捕捉上述“一省之力”,并将之视为革命之力。依据这一视角坐标观察清末之剧变,与依据“鸦片战争(或现代性)”视角坐标观察清末剧变,其实是大相径庭的。依据这一十六~十七世纪视角坐标,我们将重视辛亥革命的事件性,因为它导致了王朝制度自身的终结,这是两千年一遇的大事件;同时它也关注是何种力量导致了这一结果,这一力量又是如何成型的。那么,终结王朝体制的“一省之力”,究竟是一种什么力量呢?在此我们提出一种假说,认为乡里空间这一民间自治空间的形成是实现省之独立的“一省之力”。根据这一假说,所谓“一省之力”指的是明末时尚在县的范围内的“乡里空间”,迨至清末则扩充至省的范围。换言之,“民间”“自治”空间的领域得以扩大,并扩充形成以省为单位的代替王朝体制的新体制框架(关于“民间”“自治”将会后述)。
当然,达致省规模之大的政治空间,需要相应的漫长的历史时间作准备。似可得出一个结论:变化日积月累,直至可成熟地摈弃王朝体制,这至少需要明末清初以降至清末的二百数十年时间。我们在此将立足于这一个假说:孕育于明末清初变动期的某种力量不断发展、成熟,迨至清代趋于表面化,最后脱颖而出,以崭新的“民国”出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将根据这一假说重新观察辛亥革命。
二、清末的地方“自治”
(一)黄宗羲与“乡治”
视明末清初的变动与清末的动荡为一连续体,并循此上溯时,我们碰到了一个问题:明末清初黄宗羲等人中常见的反体制言论,直至清末,却难觅其踪。亦即存在着一个贯穿于整个清代的“革命的话语”的空白状态。这一事实在中国早就被意识到。在1906年9月刊行的革命派机关报上,作者陈天华便借主人公之一指出,明末清初的大圣人黄梨州宗羲先生的著作《明夷待访录》中的原君、原臣二编较卢梭《民约论》早数十年,但中国有了梨州先生的《明夷待访录》二百余年却毫无影响。又说:“法国自庐骚之后、还有千百个芦骚相继其后。中国仅有梨州先生,以后没有别人了,又怎么能有影响呢?”④
的确,若自清初上溯至清末,找寻革命或反体制言论或欧洲型的“现代”革命现象,便会发现中间二百余年的空白状态。因此,如前所述,一般都如是解释这一现象:二百余年间反满、反帝制革命思想如地下之潜流深藏大地,迨至清末方喷薄而出,云云。问题究竟在哪里呢?其实,问题正在于以欧洲型市民革命的印象去描述明末清初的变动和清末的剧变。
但是,读过黄宗羲的人都承认,本来黄宗羲对王朝制度之当否从未置评。因此,从其言论中谋求市民革命之影子,只能令人困惑。无论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太可能将他视为出现在资本主义萌芽期的人物或资产阶级早期启蒙思想的先驱。实际上他只不过是主张应承认“民”作为社会经济存在之主体性,主张一地之事应委之予一地之“公论”而已。所谓“一地之事”,将会在下一节讨论,主要指以类似善举为例的地方公益事业,即地方公事。本来地方官的工作大多指“钱谷”(征税)与“刑名”(治安与法律事务),除此以外,对于地方官、乡绅等地方精英来说,大约在明末之后便开始要应对地方公事。将黄宗羲置于明末的语境中观察,便会发现,发展“公议”“公论”,即周全地构筑“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这一体制,这正是继承黄宗羲的想法。以前明末的“公论”和“封建”常常被了无分别地解读为清末的“地方自治”,亦即与自欧洲东渐的“地方自治”概念相提并论。结果清朝中叶所追求的目标,不知于何时何地便被换为欧洲市民革命色彩的“自治”(即某一领域中被统治者认可的商业、通行等方面的自由的权利,或者是自立于“官”之外的制度性的“民”的体制之“自治”)。人们也试图从清朝中发现此类的“自治”,在这一“发现”的过程中,原有的“以地方之手理地方之公事”意义上的官、绅、民合作的“乡治”,便被视为不吻合欧洲意义的“自治”而被排除在视野之外了。结果,黄宗羲之后继者自然也就无处可觅。但是,如下所述,假如我们将明末之“公论”、“封建”不置于“地方自治”的逻辑中,而是将之限于中国语境本来意义(“乡治”)的话,便可从整个清代找出成百上千的乡治的后继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