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后基层审判的转型与承续(6)
辛亥革命网 2012-12-29 00:00 来源:www.gushici5.com 作者:王志强 查看:
注释:
①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南京:正中书局,1937年;张国福:《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黄源盛:《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台北:政治大学,2000年;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黄源盛:《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黄源盛:《民初大理院与裁判》,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
②例如,在浙江龙泉司法档案中,有民国元年案约60件,但绝大多数未经实体性判决,有堂谕者仅1件。
③《司法实记》中对庭审过程的反映有其不足。例如,1912年7月(除特别说明外,后引案例均属该年度,仅注月份)鲍德钧诉王查氏案的判决(黄庆澜编:《上海地方审判厅司法实记》(简称《司法实记》)第7册,“地方厅民事判词”,上海:南华书局,1913年,第11—14页;为免冗繁,本文引用该书时均省略篇目名称,径注页码),如果与《新闻报》报道相对照,会发现二者侧重各有不同。《新闻报》对庭审过程的内容报道较丰富,有不少律师辩论的细节,为判决书所未载(《断离不正式之婚姻》,《新闻报》1912年7月11日,第3张第2版)。不过,报道对其争执的法律主张要点语焉不详,甚至连当事人姓氏和被告律师都有错讹。
④参见李启成:《晚清地方司法改革之成果汇集——〈各省审判厅判牍〉导读》,汪庆祺编:《各省审判厅判牍》,李启成点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18页。
⑤参见周圣:《〈上海地方审判厅司法实记〉中的民事案例浅析》,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0年,第8—9、38页。
⑥在概念上,这里基于功能主义的立场界定“审判”(judging,adjudication),涵盖在功能上由官方认定和惩治重大犯罪、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活动。否则,如果基于现代西方司法中立主义者的立场,认定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在于双方与法庭的关系,一种基于解决争议问题而形成的关系。没有争议的问题,法官无须处理”(Mirjan R. Damaska, The Faces of Justice and State Authority,New He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6,p.88),则帝制时代的中国恐怕即无完整意义上的“审判”可言。
⑦参见滋賀秀三:《清朝時代の刑事裁判》,載氏著:《清代國家の法と裁判》,東京:創文社,1984年,第3—91頁。
⑧参见王志强:《清代巴県銭債案件の受理と審判》,田邉章秀訳,夫馬進(編):《中國訴訟社会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出版會,2011年,第833—838頁。
⑨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土地占有关系和佃农抗租斗争》(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所收录刑科题本各案。
⑩Roberto M. Unger, Law in Modern Societ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76, pp. 86-109; Philippe Nonet and Philip Selznick, Law and Society in Transition,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1, pp. 29-52.
(11)参见李凤鸣:《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王志强:《清代刑事司法中的事实判定与国家权力结构》,《“明清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南京,2011年,第150—151页。
(12)参见《司法实记》第4册,“文牍”,第43—44页。
(13)《司法实记》第5册,“地方厅刑事判词”,第16页。
(14)参见《司法实记》第8册,“地方厅刑事判词”,第38—43页。无罪判决还可参见《司法实记》第6册,“地方厅刑事判词”,第36页。
(15)参见《司法实记》第7册,“地方厅刑事判词”,第27页;第8册,“地方厅刑事判词”,第7页。
(16)《司法实记》第6册,“文牍”,第30页。
(17)《司法实记》第6册,“初级厅民事判词”,第20页。
(18)《司法实记》第8册,“地方厅刑事批词”,第1页。
(19)《司法实记》第6册,“初级厅刑事判词”,第8页。
(20)《司法实记》第3册,“地方厅民事判词”,第19页。
(21)民国元年初期,已有华人律师在华洋案件中代理华人,在会审公廨等法庭出庭。参见《巢律师上堂辩护之锋芒》,《申报》1912年1月27日,第7版;参见张丽艳:《通向职业化之路: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03年,第36页。
(22)参见《司法实记》第3册,“文牍”,第22页。但在该案判词中所列举的出庭人员和事实证明论述中,并没有看到律师的踪迹。参见《司法实记》第3册,“地方厅刑事判词”,第1—2页。
(23)《司法实记》第8册,“地方厅刑事判词”,第40页。
(24)当时报道曾误其为被害人方面所聘,但被告人之母朱龚氏在三天后登报鸣谢中予以澄清;参见《敬谢巢律师再造之恩》,《新闻报》1912年4月7日,第2张“广告”。
(25)参见《敬谢巢律师再造之恩》,《新闻报》1912年4月7日,第2张“广告”;《命案定断》,《申报》1912年4月4日,第7版;《命案判决》,《新闻报》1912年4月4日,第3张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