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学泰斗沈家本(5)

辛亥革命网 2013-02-27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王桂云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沈家本是是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清朝末年中主张“法律救国”的代表人物。他毕生从事法律研究,建树卓著。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法律

  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新律的立法实践。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在《大清现行刑律》中。该法典删除了凌迟、荣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残酷的刑罚,禁止刑讯和买卖人口,废弃了奴婢律例,统一了满汉刑律。虽然从大端而言,这仍是一部旧式的刑法,但正是这部过渡时期的法典的制定意味着传统法制创新的开始。

  在新制定的一系列专门法典中,《大清新刑律》是最重要的。该律摒弃传统诸法合体的旧制,是一部单纯的刑法典。此诸旧律,它有五个方面的变化:改旧律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附加刑有剥夺公权和没收;削减了旧律繁杂的死罪条目;确定了死刑唯一的原则;废除了旧律的援引比附制度;重视惩治教育。

 

 沈家本像

  此外,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虽然这些新法典远不曾得到完善,且大部分未曾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是中国法律史上亘古未有的革命。至于贯注于法典编订中的立法者的思想,以及由法典编纂而引起的争执和议论,则无疑具有更加久远的价值。

  大凡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无不遇到来自守旧派的阻挠和反对。修律的阻力也很大。沈家本身处变局,心存忧患,努力探求新旧交替之际法律发展的途径,形成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融会贯通,不存偏见”的独特修律风格。然而,在腐配的清廷中,沈家本虽竭尽心力融通中西法律,却仍不为顽固的官僚士大夫所容。讥议反对接踵而来。为维护修律成果,沈家本代表法理派与礼教派围绕删除旧律中以纲常名教量刑的内容进行了四次大的论争,最激烈的一次爆发于沈家本奏上新刑律草案之后。一时之间,下有部院督抚大臣的排挤指斥,上有“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的上谕。沈家本甘冒被斥为悖逆纲常、离经叛道的风险,起而论辩。最终《大清新刑律》渡过难产大关,附加“暂行章程”五条得以颁布,可是,沈家本却被迫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两项职务,回任法部左侍郎,从而结束了他将近10年的修订法律生涯。

  1911年蠖居小楼。旧势力永远不会甘心退出历史舞台。1911年5月,为挽救每况愈下的局势,苟延残喘的清王朝组织了以奕劻为首的“皇族内阁”。沈家本当然被排斥在外,法部左侍郎一职自行解去。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这三种古籍,都是后人就北京末年律学士傅霖《刑统赋》所作的注释,久之错乱百出。经沈家本纠廖正误,臻于完整,后来编入《枕碧楼丛书》,为后人研究宋代典章制度提供了考证、比较的依据。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土崩瓦解。清廷被迫起用袁世凯组阁,沈家本充当了“袁记内阁”的司法大臣。但是袁世凯既不想也不能挽救势将崩溃的清王朝。

  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与清王朝同日告终。

  中华民国成立后,国内由沈家本担任司法总长的呼声甚高。袁世凯伪装拥护共和窃据临时大总统后,也属意于他。宦海浮游近50年,年过古稀的沈家本最渴望过的是这样的生活:“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藏得书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他引疾不出,专心著述,完成了他最后一部著作《汉律摭遗》。该书征稽广博,取材严谨;考辨发微,务求穷尽。相比而言,远胜杜贵墀的《汉律辑证》和张鹏一的《汉律类纂》,使汉律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沈家本虽闭门不出,但对风雨飘摇中的破碎山河却无时不深怀忧念。

  1913年初,他在病榻上赋得《梦中作》:

  可怜破碎旧山河,

  对此茫茫百感多。

  漫说沐猴为项羽,

  竞夸功狗是萧何。

  相如白壁能完否?

  范篆黄金铸几何?

  处仲壮心还未已,

  铁如意击唾壶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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