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学泰斗沈家本

辛亥革命网 2013-02-27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王桂云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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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家本是是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清朝末年中主张“法律救国”的代表人物。他毕生从事法律研究,建树卓著。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开凿中国法制现代化之河,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奠基者,在国际法学界也具有相当的影响。他在法学方面的造诣,前无古人,后启来者,时人盛赞他为“法学泰斗”。

  清末官吏、法学家沈家本,曾与伍廷芳共同制订法律,并设立法律学堂。为近代法学事业作出了贡献。他治学遍及四部,尤精于法律之学和文字学,经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生平事迹见《法制冰人——沈家本传》。

  沈家本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光绪九年(1883)进士,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十九年,出任天津知府。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深得百姓赞许。调任保定知府后,在处理一外国教堂被过境军士毁坏事件中,按法据理力争,处理妥善。后升任通永道,山西按察使。未及行,外国教士为报争地索款未成之恨,诬沈私通义和团,遭朝廷搜查,终因查无实据而未获罪。二十七年起,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并兼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宣统二年(1910) 兼任资政院副总裁。次年,任法部右侍郎。专治法学,曾收集我国古代法律资料整理和考订。又奉命主持修订法律,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用修订的《大清现行刑律》取代《大清刑律》,并研究和参照国外刑律,制订《大清新刑律》,对刑法作了改革。重视研究法理学,著有《历代刑官考》、《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明律目笺》、《文字狱》、《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等法学著作。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

  还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等作,其他著述有《诸史琐言》十六卷,《古书目四种》十六卷,《日南随笔》八卷,《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后人辑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沈碧楼偶存稿》十二卷等,辑入《沈寄簃先生遗书》乙编。并有《枕碧楼丛书》传世。

  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沈家本的祖居是湖州城南编箕巷,而他自己的故居是在湖州甘棠桥直街1号。光绪九年(1883)沈家本进士及第后,在次年即光绪十年(1884年),沈家从潘家手中购得此房。沈家才举家迁入甘棠桥直街1号的故居的。门前的进士坊是他购房后所建。湖州市政府大楼前的沈家本塑像。

沈家本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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