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约束袁世凯 孙中山仓促制定了《临时约法》(4)

辛亥革命网 2010-11-25 00:00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南方周末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从《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立法,成了各派争权夺利的第二战场。议和成功,被孙中山视为控制袁世凯权力法宝的

  袁世凯虽为南方违约一事耿耿于怀,眼见清廷大势已去,共和已成定局,只得与孙主导的临时政府周旋。此后,南北攻诘,函电交驰,议和看似破局,实则由公开的会议转入秘密的谈判,通过幕后的交易,双方达成默契:袁世凯迫使清帝退位、承认共和,孙中山让临时大总统于袁。1月下旬,种种迹象显示,清帝退位已成定局,同盟会要人急谋对策,孙中山主张定都南京、请袁到南京就职,同盟会退为在野党,监督政府;宋教仁主张,趁临时参议院1月28日成立,同盟会员占参议员的多数(43名参议员,同盟会员33人)的有利时机,先行修订《组织大纲》,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联络愿与同盟会合作的党派,组建一个大党,争取在国会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然后组成以本党干部为主的内阁,约束、削弱袁的总统权力,寻机利用大选、国会弹劾等手段,迫袁下台。其实,早在各省代表选举临时大总统之前,宋教仁就力主修订《组织大纲》,仿法国制度,设总理一职,遭到多数代表的反对,有人讥宋有当总理的野心,以至孙提名他任内务总长时未获各省代表通过。宋仍坚持,终因孙中山力主采用美国总统制,不设总理,此议乃罢。此一时,彼一时,黄兴和多数党人现在又赞同宋的意见,孙只得听任宋去实行他的计划,于是,便有了2月13日辞职咨文中的三项附加条款。

  孙中山咨文参议院:“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民国组织之法尚未制定,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并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被参议院拒绝。参议院认为:一、“组织法”既为组织临时政府之用,便不能包括“人权”等宪法内容,因而主张另订一部法律,取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二、立法如“受命于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此法应由临时参议院自行起草。

  1月31日,参议院将原案退回政府,自2月7日起,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组织编辑委员会,着手起草《临时约法》。参议院最初拟具的约法条文,仍是采取总统制,但宋教仁坚持责任内阁制。2月14日,参议院讨论袁不肯南来就任一事,谷钟秀、李肇甫等人便提议将临时政府地点改设北京,议员投票表决,以20票对8票的多数,同意临时政府设于北京之议。孙中山、黄兴接到参议院的议决案,异常气愤,当晚把李肇甫大骂一顿,限他于次日12点前必须把复议改正过来,黄说:“过了12点如果还没有把决议改正过来,我就派兵来!”孙中山当即咨文参议院,要求复议。第二天上午,参议院以19票对7票表决临时政府仍设于南京。(吴玉章:《武昌起义前后到二次革命》,《辛亥革命回忆录》卷一,P120)而孙在辞职咨文中第三条中要求于袁遵守的《临时约法》,尚在起草之中,编辑委员会在同盟会的压力下,几经波折,仓促成文。

  《组织大纲》规定,临时政府应在六个月内召集国民会议,制定宪法,行宪之日,终止《组织大纲》。而参议院并未遵照这一立法程序,在新当选的临时大总统尚未就职、国民会议尚未召开时,先行订立《临时约法》,袁世凯3月11日在北京就职临时大总统,孙中山第二天便在南京公布《临时约法》,塞给袁一部他未参与制定的“宪法”,束缚其手脚。

  《临时约法》违背了孙中山的建国理念和同盟会的革命方略。辛亥前,孙一直主张革命成功后实行美国政体,《组织大纲》集权于总统完全符合他的意愿。“革命方略”对推翻清朝后的制宪进程作过合理的安排,准备循序渐进,分三期完成宪政:第一期为军法之治,“地方行政,军政府统摄之……每一县以三年为限”;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吏,皆由人民选举。以天下定后六年为限……”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辛亥革命》卷二,P15)揆情而论:倘若孙中山执政,必维持《组织大纲》,集权于总统,分三期、九年(也许用更长的时间)缓行宪政;见让位于袁,便另订《临时约法》,集权于责任内阁,限制总统权力,且要袁立行宪政;这种罔顾国情、视人立法、以国家大法为政治斗争武器的行为,有违客观、公正的立法精神。综观民初政情,《临时约法》成了总统与内阁、政府与议会、中央与地方、军事与民政诸多冲突的根源,最终导致孙袁决裂、二次革命和护法战争。其后,南北混战,武夫称雄,《临时约法》,终成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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