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约束袁世凯 孙中山仓促制定了《临时约法》(2)

辛亥革命网 2010-11-25 00:00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南方周末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从《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立法,成了各派争权夺利的第二战场。议和成功,被孙中山视为控制袁世凯权力法宝的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确立了都督总揽军政大权的地位: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得连选连任一次;都督代表鄂州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临时律令、于议会关闭期间召集临时议会、出席议会、与外国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统率水陆军队、制定文武官职官规、依法律任命文武职员、依法律给与勋章及其他荣典、依法律宣告戒严、宣告大赦减刑复权。第五章规定了议会的职权:议会由议员组成,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有制定法律、通过条约、议定预算决算、向政务委员提出质询,并对违法失职的政务委员进行弹劾等项职权。第六章规定了法司的职权:法司由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依法审理除行政诉讼以外的各种诉讼,法官除依法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的惩戒宣告外不得免职。

  黎元洪倡仪在武昌组织临时政府,陈其美却欲以上海取代武昌

  黎元洪急于制定《鄂州约法》有着深思熟虑的打算,除了用以巩固他的鄂督地位,更大的意图是用它为将来组织临时政府提供法律依据。继湘、陕、赣、晋之后,滇、皖、沪、黔、苏、浙、桂、闽、粤相继独立,若以人口、地域而论,民军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二,但各省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省几处地方先后起义,就地成立临时政府,群雄割据,互不统属(如赣、皖、桂、粤);有的省正忙于和清军作战,自顾不暇(如鄂、陕、晋、苏)。不料时局骤变,11月9日,清廷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正在孝感督师的袁世凯对民军软硬兼施,一面命刘承恩给黎元洪(刘是黎的同乡)写信议和,一面下令冯国璋猛攻汉阳。此时,汉口已失,汉阳危在旦夕,黎元洪面临巨大压力,如不迅速组织联合政府,统一军政,兴兵北伐,独立省份有被清军各个击破的危险。这一天,他公布了《鄂州约法》,并以鄂军都督府通电各省,请派全权委员赴武昌组织临时政府。

  仅隔两日,江苏都督程德全、浙江都督汤寿潜联合沪军都督陈其美也通电各省,请派代表到上海商议组织政府。此时的上海光复不及旬日,但已为同盟会开辟出一片新天地,陈其美欲以上海取代武昌为政治中心。第二天,江苏都督代表雷奋、沈恩孚,浙江都督代表姚桐预、高尔登一到上海,即通电各省请派代表到沪组织临时政府。11月15日,苏浙代表依“两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行开议,续到者随到随与议”的议事办法,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议定名为“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

  黎元洪倡议在先,陈其美行动在先,他对上海方面的做法很不满,后来沪方向他解释,因线路不通,未收到黎都督请各省派委员到鄂组织临时政府的电报。上海方面不敢漠视黎的首义元勋地位和武昌的政治影响,11月17日至20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商讨对于“武昌通电”的应对办法,他们承认武昌为中华民国中央军政府所在地,以鄂军都督执行中央政务,但仍以上海交通便利、会议宜在上海召开,电告武昌即派代表与会,并请黎元洪以中央军政府名义委任各省代表所推定的伍廷芳、温宗尧为临时外交代表。黎元洪坚持要在武昌开会,他派居正、陶凤集作为鄂都督府代表到沪,诚邀各省派全权委员赴鄂组织临时政府,在沪代表愿作妥协,决定移赴武昌开会。但在11月24日又生波折,决定各省都督代表赴武昌者外,仍留一人在上海,负通信、联络、宣传之责。

  各省代表作出“虚临时总统之席以待袁君反正归来”的决议

  黎元洪争到了在武昌组织临时政府的权力。但天不予人,就在各省代表赴武昌的途中,11月27日汉阳全部沦陷,前线总司令黄兴率随从黯然回沪。清军在龟山设炮轰击武昌,鄂军都督府中弹,黎元洪出城避战,鄂军上下一片悲观,有主张将都督府迁出武昌者,有主张固守武昌与袁世凯议和者。因武昌不安全,各省代表到鄂后便假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会场,11月30日召开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同盟会中部总部负责人之一)为议长,湖北方面推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同日,袁世凯再派蔡廷干、刘承恩过江与黎元洪议和,英国公使也电令驻汉口领事向黎元洪提出调停中国内战的愿望,黎元洪在和战问题上不愿擅作主张,便让英领事去找代表谈。代表们分析形势,大都认为继续作战于己不利,便接受了暂时停战的建议,并作出了“虚临时总统之席以待袁君反正来归”的决议。12月3日,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简称《组织大纲》)21条,即行宣布。

  《组织大纲》由临时大总统、参议院、国务员的产生和职权三部分构成,为组织临时政府之圭臬。临时大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每省一票(因各省所派代表人数不等,故用此权宜之法),得票三分之二以上者当选;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统率海军之权,其他需参议院同意方能实行的权力与《鄂州约法》类似。参议院由每省都督派三位议员组成,参议院的职权比《鄂州约法》中“议会”的职权大,参议院未成立之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第十八条规定国务员(行政各部部长)的职责是“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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