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1927年前后的政权鼎革与司法人事延续(3)

辛亥革命网 2022-02-12 08:42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在全 查看:

1926年至1928年的北伐战争是中国现代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的重大事件,对于讲求法律专业知识、注重实践经验的北京政府司法官员而言,这次政权鼎革,到底引发什么变动,何去何从?

  1927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成立。在此前一个月,南京政府公布《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未规定推事、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等问题;1929年8月公布《修正最高法院组织法》,也没规定推检人员任职资格。1927年至1931年最高法院主要人员,情况如下:院长,徐元诰、林翔;庭长,12人,分别是:翁敬棠(曾任总检察厅检察官)、李茇(曾任湖南高等审判厅厅长)、黄镇磐(曾任上海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夏勤(曾任总检察厅检察官)、王淮琛(曾任河南、江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李景圻(曾任大理院刑一庭庭长)、李怀亮(曾任大理院民二庭庭长)、林鼎章(曾任大理院推事)、李发勤、童杭时(曾任大理院推事)、刘含章(曾任大理院推事)、叶在均(曾任京师地方审判厅民二庭庭长),12位庭长中,除李发勤履历不详外,其他11人均有北京政府司法系统的任职经历;推事52人,绝大多数也具有北京政府司法系统,特别是北京政府大理院的工作履历。显而易见,最高法院大多数人员来自北京政府,只有少数人员,例如两位院长徐元诰、林翔,庭长黄镇磐,才具有一定的南方国民党履历背景。

  按照1927年10月南京政府司法改革方案,各省高等法院院长不仅管理本院事务,而且掌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务,权力甚大。南京政府初期,除青海、西藏、蒙古等边疆省份未设高等法院和奉天(辽宁)情况特殊之外,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大多数也来自北京政府司法系统,只有少数院长,如浙江的郑文礼(留法法科博士)、安徽的曾友豪(留美法科博士)等,没有在北京政府司法系统任职履历,他们具有海外教育背景,在北伐前后加入国民党政权。可见,各省高等法院院长人员构成情况与中央司法机关类似。

  在省级高等法院内部,人员构成情况也大体如此。以1931年湖南高等法院为例,主要人员情况如下:院长,陈长簇,曾任北京政府湖南高等审判厅推事、湖北夏口审判厅厅长;首席检察官,曹瀛,曾任湖北高等检察厅首席检察官;庭长3人,欧阳谷曾任南昌地方审判厅厅长,周茂松曾任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教员,袁赞德履历不详;推事7人:彭世伟、凌嘉谟、葛光宇、谢梦龄、饶瀚、丁思诚、罗瑨阶、黄求榘;检察官3人:吴夷吾、王自新、陈纲。囿于史料,无法详考每人履历背景,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大多数具有北京政府司法系统经历。值得注意的是,若考察这些人员在北伐之前的1925年任职情况,会发现这15人当中,有7人同时在湖北各级审检厅供职:陈长簇,湖北夏口地方审判厅厅长;曹瀛,湖北高等检察厅首席检察官;凌嘉谟、罗瑨阶,均为湖北夏口地方审判厅推事;谢梦龄,湖北武昌地方检察厅首席检察官;王自新,湖北高等检察厅检察官;吴夷吾,湖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驻宜昌县)监督推事,这7人均系湘籍。由此可推测,北京政府后期这些在湖北各级审检厅任职的湘籍司法人员,到南京政府初期,凭借同僚、同乡等关系,回到湖南高等法院任职。

  综前所述,南京政府中上层司法官员多半来自北京政府;基层司法人员相对复杂一些,既有原有人员改组而来的,也有调自北方的,还有新招考录用的。1927年12月江苏江宁地方审判厅改组为法院,仍由前地审厅长陈肇燊担任院长。在广东,国民政府初期,罗文庄由司法次长转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他“把全省法官重新安排委派”,还是原班人马。为培养司法人才,北京政府在1927年初创办司法储才馆,招收法律毕业人员入馆学习,经过两年学习训练后,1929年初毕业,但这时已是南京国民政府了,为此,储才馆馆长石志泉与南京当局联络磋商学员分发事宜。南京方面认为,“该馆办理向极认真”,“毕业学员成绩甚优”,因此,1929年3月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把储才馆135名学员分发各地法院实习,这批由北京政府培养的司法人员正式进入南京政府司法系统之中。

  这时国民政府也开始招考司法人员。1928年8月,司法部公布《司法官任用考试暂行条例》,规定具有以下资格之一者可参加考试: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政治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在国立或经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在国内外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学一年以上,得有毕业证凭并会办审判事务一年以上;办理审判或法院记录事务三年以上者。考试之顺序:甄录试、初试、再试,还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曾经司法官考试及格,或具有司法官考试资格而现任或曾任实缺推荐,及荐任以上司法行政官与充任候补或学习一年以上之司法官应行甄别试一次”,这也就是承认原北京政府司法考试与经历之有效性。在此前后,不少省份先后颁布相关法规,江苏公布《江苏各县承审员考试暂行章程》,安徽公布《安徽各县承审员考试暂行章程》,招考基层司法人员。

  从法理上讲,全国司法官员的任免权统归南京政府司法部,但事实上,很多地方人事任免受到各地实际状况之制约,尤其是当地军政首领的意见。1928年底东北易帜后,国民党形式上完成全国统一。据1929年至1930年《司法公报》刊登人事任免信息之统计,司法行政部对全国司法官员的任免调派人数约为750人,任免调动省区,按数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是:江苏、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广东、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基本没有涉及西北、西南、东北地区。这与南京国民党中央实际掌控地域吻合,江浙等地是国民党统治的核心区,西北、西南、东北地区,国民党势力并未真正进入,是党国的边陲地带。例如,1929、1930年南京政府司法中枢对东北地区的人事任免调派极少,仅有4人,而且都是级别较低的候补人员。因为此时东北仍在张学良掌控之下,司法事务是独立的,“不受中央节制”。

  三、 政权鼎革后的司法系统:延续与“反党”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长期任职于北京政府司法系统、两度出任司法次长的余绍宋,南归故里浙江。1927年10月,余绍宋致函北京政府时期僚友、时任南京政府司法部长的王宠惠和司法部参事的胡祥麟,请求任命自己的同乡好友殷汝熊为浙江高等法院院长。余氏推荐求职信,起到了作用,11月殷汝熊被任命为浙江高等法院院长,1929年10月调任山东高等法院院长。殷汝熊在浙江、山东任内,也援引大量原先的僚友、部属、同乡,沈锡庆即其中一位。

  沈锡庆(1885—1936),浙江绍兴人,1905年赴日留学,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法科,1911年回国。民国建立后,担任浙江、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审判厅推事,1923年出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至1927年3月国民革命军进抵上海后去职。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沈锡庆跟随殷汝熊任职于浙江高等法院;1929年10月再次跟随殷汝熊赴山东高等法院,担任书记官长职务;1930年转任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刑事司第三科科员;1932年调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此番沈锡庆之所能出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是因为这时罗文干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此中微妙的人事关系,可从沈氏日记窥视一斑:1931年12月31日,沈锡庆获悉罗文干出任司法行政部长;1932年1月4日得知何世桢出任政务次长、郑天锡出任常务次长,“此次司法部部长、次长均为予熟人。特驰书道贺”;21日沈锡庆得知自己被任命为上海地方法院院长;2月19日沈氏接到罗文干部长来函,内有“沪院不理人口久矣,故特借重长才,以资整顿,涤瑕荡垢,有厚望焉”等语。3月14日,沈锡庆前往上海地方法院,拜会即将卸任的院长沈秉谦,商谈交接事宜,随后沈氏前往同处上海的公共租界第二高等分院、第一特区地院、法租界第三高等分院、第二特区地院,拜会各院长、首席检察官与推检人员,他发现“该四院中,均多旧识”。显然,此时上海各法院人员,多系原北京政府司法官员。罗文干此番出长司法行政部,起用了很多原北京政府司法官员。在北伐军进抵上海之前,与沈锡庆同在上海任职的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孙绍康,也在这时接到罗文干的“快函”,要他出任南京政府司法官员,后被任命为江宁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1936年初孙氏调任最高法院刑庭推事,不久又调任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第二次到上海作法官”。

  罗文干大量援用北京政府司法官员,也可在国民党史料中得到反向印证。有人呈请国民党中央惩撤罗文干,谓其所聘任人员“非北政府时代有名反革命份子,即系腐化昭彰人员”,他所任用的各地高级司法长官皆其“私人”,包括新任安徽高等法院院长陈福民、湖北高等法院院长陈长簇、湖南高等法院院长徐声金、广东高等法院院长董康、上海高等分院院长沈家彝、福建高等法院院长魏大同、察哈尔高等法院院长王淮琛等;还抨击罗文干“撤换法官,只问派别势力,不问成绩如何”。呈控之词,未必可信,但可隐约知其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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