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1927年前后的政权鼎革与司法人事延续(2)
辛亥革命网 2022-02-12 08:42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李在全 查看:
二、 南京政府司法系统的组建与人员构成
北伐战争进展迅速,从1926年7月开始,未及一年就从珠江流域推进到长江流域。对国民党来说,这场战争其实也是招降纳叛的过程,大量北方军政势力改头换面后进入国民党之中。在此背景下,北京政府很多法律专家、司法官员转身进入国民党政权中。在这过程中,南京政府首任司法部长王宠惠是一位关键人物。
王宠惠(1881—1958),长期在北京政府任职,多次担任司法总长、大理院院长等职,1922年出任国务总理。在北伐战争推进之际的1926、1927年,王宠惠担任北京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和法权会议中国全权代表,然而,1927年5月初王氏抵达南京,加入国民政府。据国民党要角傅秉常忆述,王宠惠加入南京政府之内幕大致如下:国民党元老、南京政府主事者之一胡汉民欲邀请伍朝枢(此时住在上海)来南京主持外交,他派傅赴上海邀请伍,伍氏接受邀请,“但主张延揽王宠惠参加国民政府”,傅返南京转告胡,胡与蒋介石商量后,“两人均表同意”,傅遂再赴上海告知伍。早在北京政府任职时期,伍朝枢和王宠惠往来频密;此时,胡汉民、伍朝枢、傅秉常均属国民党右派,三人与王宠惠同属粤籍,具有同乡之谊。傅秉常忆述与蒋介石日记所载,大体可以相互印证。据蒋介石日记所载:5月7日,伍朝枢、王宠惠来宁;次日早晨,蒋往访伍、王等人,下午与胡汉民、伍朝枢、王宠惠等人商议时局;13日,蒋“请王宠惠任司法部长,商议对英外交方针”。可见,政治立场接近,粤籍同乡,加上一定的国民党背景和长期的北方法律、外交技术官僚身份,共同构成王宠惠进入南京政府高层的重要条件。
1927年7月14日,王宠惠在南京国民政府大礼堂举行就职典礼,胡汉民致辞曰:王宠惠“不独精通法理,抑且为革命中最努力之人物,总理极为信任,希望根据总理的建国精神,努力前进,尤希望早日实行取消不平等条约”,胡汉民解释道:王宠惠长期在北京政府任职,是为了完成南方国民党人所交付的“秘密的重大的工作”。胡氏所言未必属实,其意在让人知道王宠惠出任司法部长,具有专业和政治之正当性,但是,不少国民党人并不认为如此,后来有国民党员向中央呈控:王宠惠“任军阀时代司法总长时,攀附权势,充具私党,只知逢迎官僚,鱼肉民众,尚不知主义为何物而可云‘革命思想’耶?”,抨击王氏在“革命告成”之际,“投机南下”。值得指出的是,与后来加入南京政府的很多北方法律官僚不同,王宠惠确实具有一定的南方国民党背景,是民国前期能够穿梭于南北两个政权的人物。
就职后,王宠惠着手组建司法部,分设四司:总务、民事、刑事、监狱;人员安排“决采人才主义,为求省经费起见,尤可宁缺毋滥”。司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拥有各级司法官员的人事任免权。对于北京政府各项法律,南京政府准予援用,通令:“在新法未颁前,旧行各实体法诉讼法各地法令,除与党纲主义或新法抵触者外,一律准援用。”此时形势不稳,8月蒋介石宣布下野,9月宁汉合流,这也引发司法中枢的人事纠葛。据报道:9月底王宠惠赴上海并表示辞职,“宁政府要人刻在沪极力挽留”,这时武汉政府司法部长徐谦“因共党嫌疑,尚未剖白,虽欲恋栈,亦不可能,于是王宠惠继续连任,遂成自然之趋势,宜宁政府之极力挽留也”。经挽留后,王氏打消辞职念头,数天后继续在南京办公。
从人事布局来看,南京政府初期中央司法行政部门,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27年7月至1928年11月,司法部长为王宠惠,1928年3月由蔡元培兼代;次长:罗文庄、魏道明、朱履龢。第二阶段,1928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成立司法院,下辖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王宠惠出任司法院首任院长,至1931年底由伍朝枢任院长,伍氏未到任,1932年5月居正出任院长;在司法院所辖机构中,真正掌控实权的是司法行政部,1928年11月魏道明出任部长,次长是朱履龢、谢瀛洲,1930年4月魏氏调任南京特别市市长,由次长朱履龢代理。第三阶段,1931年底司法院长王宠惠去职;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由司法院改隶行政院,司法院仅辖最高法院,无甚权力;曾多次担任北京政府司法总长、大理院院长的罗文干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次长先后有何世桢、郑天锡、谢瀛洲、石志泉;到1934年10月,司法行政部再次划归司法院,由司法院院长居正暂兼部长,同年12月王用宾出任部长。
由此可见,南京政府初期司法中枢的关键人物,先后是王宠惠、罗文干,均曾任北京政府的司法首长。若观察司法部整体人员构成(包括参事、司长等),可发现主要由两部分人员组成:大部分是来自北京政府司法高级官员,代表人物即王宠惠、罗文干、郑天锡、石志泉、朱履龢等;小部分是从海外研习法科归国、资历尚浅的人员,如魏道明、谢瀛洲、谢冠生,均是留学法国研修法科、获博士学位者,在北伐前后回国,进入国民党系统中。当然,前者居于主导地位。
国民党政权的人事任免,并不严格要求党派政治资格,而讲求熟人网络关系。这点在司法系统中尤为明显。1928年11月司法院成立前后,时人观察到:“日来关于司法院所属各机关之重要职员,如各署长处长等缺,外面传说颇不一致,据云奔竞者确为拥挤,为整饬司法及便利进行起见,或将罗致法界旧人,俾收驾轻就熟之效。”有学者对南京政府的外交、内政、财政、司法行政、海军、军政、交通、教育八个部的事务官(主要指部中参事、司长、各处处长及署长等)的北洋旧官僚留用率作了统计,发现司法行政部的留用率最高:1928年至1932年均为百分之百;1933年至1935年依然是八个部中比例最高的。显见,北京政府司法官员几乎完全掌控了南京政府的司法中枢。
以前述提及的马寿华为例,可具体而微说明之。长期担任北京政府司法官员的马寿华,1927年初进入武汉政府最高法院任职,宁汉对峙期间,马寿华离开武汉,在上海赋闲数月,年底进入南京政府司法部任职。按照马氏自述,他由时任南京政府司法部刑事司司长的王淮琛“推介任民事司第一科长”,因为在北京政府时期,王淮琛曾任河南高等检察厅检察长,马寿华时任该厅检察官,系僚友熟人。马寿华进入司法部后,先任民事司第一科长,后代理总务处长,1928年11月司法院成立,王宠惠任院长,魏道明任司法行政部部长,马寿华出任司法行政部总务司司长。马氏忆述:在总务司长任内,“为余服务司法界最繁忙之时期”,当时总务司设五科,分别掌管人事、律师、会计、庶务、统计事宜,尤其是第一科,管理“全国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惩奖”,权力很大。不仅司法(行政)部工作人员多来自原北京政府,而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署人员也是如此,马寿华推荐自己的同学、熟人担任各地司法官员,马氏本人也在这时加入国民党。与马寿华类似经历者很多,大量北京政府官员转身成为南京政府官员。
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员构成如此,由他们制订的司法官员选任标准,也明显对接北京政府。报刊公开报道:南京政府司法官员选任,“仍以旧日在北京政府法部取得有推检资格之人为上选,以其学识经验均较初出学校者为优,故在北方充当推检者回南方后,均可获较优越之位置”。1928年5月,南京政府公布《法官任用条例》,规定:曾任前大理院及总检察厅荐任推检官3年以上,或曾任前高等审判厅长、高等检察厅首席检察官3年以上,地方检察厅检察长3年以上者,有资格出任国民政府简任司法官;曾任推检实职1年以上或候补推检(帮办推检、练习推检、实习推检包括在内)2年以上者,有资格担任国民政府荐任司法官,明确承认北京政府司法履历的有效性。1931年底罗文干出任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次年4月公布《司法官任用暂行标准》,规定司法官员选任资格是:法科毕业、具有司法官员经历、或具有从事法律教育或律师职业经历,再次明确承认“前司法机关”“前司法行政机关”等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