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期间康有为“虚君共和”观念再辨析(3)

辛亥革命网 2015-06-30 09:13 来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作者:李爱军 查看:

辛亥革命时期,康有为的著述不限于《救亡论》与《共和政体论》。依据他这一阶段的著述,康有为提出的“虚君共和”主张内容较为复杂,存在很强的张力。

  事实上,有证据表明,康氏确曾致力于区分英国政治与中国当时的政治,而康氏“虚君共和”的主张则建构于中国时局之上,从而客观上拉远了英国与“虚君共和”的关系。在《致某君书》中,康氏分“君主立宪”为三类,其中德国类于专制,其他则“无不有命相之权,选任上院议员之权,裁决可否解散国会之权,统领海陆军大元帅之权,国会停时以命令代替法律之权”[8](P251),英国又以其“无命相之权”与之相异。而就中国所颁布之《十九信条》,在英国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并“无选任上议院员之权,无否决、解散国会之权,无宣战、媾和之权,虽名领大元帅而为国会限制,无调军之权,国会停时无敕令代法律之权”[8](P258)。英国已称为共和国,则中国可称为“虚君共和国”。显然,康氏并不认英国为“虚君共和”,就康氏语言的内在逻辑而言,仿若“虚君共和”较英国的“共和”更为纯粹。以康氏在《与致黎元洪、黄兴、汤化龙书》中所言,则“虚君共和”政体“尚突出于英、比与加拿大、澳洲之上”[8](P203)。在《共和政体论》、《汉族宜忧外分勿内争论》两文中,康氏也持此说,认为“英主实有各大权……然尚不至如吾中国之甚”[8](P247)。需要说明的是,康氏也在此埋下伏笔,指出英国君主虽拥有大权,且“无成文限制其权,然实无权”[8](P202)。但无论如何,简单地认为康有为把英国作为“虚君共和”的典范是不审慎的。

  就第二种看法而言,关于“君主立宪”与“虚君共和”的关系,康有为的表述同样表现出明显的非一致性。一方面,康氏强调“君主立宪”与“共和立宪”之不同,仅在于“一有君主,一无君主”[8](P247),而且此君乃“无权无用之君主”[8](P237),以此说明“君主立宪”与“虚君共和”的同一,甚至不乏直接的表述⑤;另一方面,则强调“君主立宪”并非一种,即便如英国之“君主立宪”与“虚君共和”亦有所差距,甚至明言“此新制,则欧人立宪、共和二政体不能名定之,只得为定新名曰虚君共和”,而这种新制“只能编入共和制,而不能编入立宪君主制也”[8](P247)。

  实际上,上述两种传统看法的内在逻辑是同一的,即英国既是“君主立宪”,也是“虚君共和”,所以“虚君共和”便成了“君主立宪”的代名词。那么康氏为何不效法梁启超,直接称英国为“虚君共和”呢?众所周知,在武昌起义之前,英国一直作为“君主立宪”的典范之一而备受推崇,今若欲将其转换为“虚君共和”的楷模,则须解决如下难题:第一,要说明英国为“虚君共和”。其中又可分为两个小问题:其一,英国为“虚君”;其二,英国为“共和”。第二,要说明“君主立宪”与“虚君共和”为同一。可以说,康氏不仅看到这些问题,而且试图去解决它们。但遗憾的是,结果并不如预想的好,这使得康氏行文中参差之处良多。接下来,笔者尝试揭示的是,在解决上述问题时,困难到底在哪里?

  首先,说明英国之君主为“虚君”。在英国,君主权力存在一个从“实”到“虚”的发展过程。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建立了封建制度,这种制度使得国王和贵族的权力保持着微妙的平衡。1215年,随着《自由大宪章》的签署,国王的权力受到削弱。在此后的几个世纪中,国王和贵族的势力此消彼长,但总体说来,并未打破国王与贵族、王权与议会分权制衡的政治模式。1640年政治革命的原因就在于,国王试图打破这种平衡,但结果却沦为更加严酷的专政。1688年,“光荣革命”使得国王与贵族分权制衡的模式再度重建。1708年,安妮女王任命辉格党人组阁,开创了议会与内阁多数党一致的先例。接下来即位的两位国王均无意政事,从而成为事实上的“虚君”。1760年至1832年,在托利党的把持下,议会成为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工具。1832年,议会改革使中产阶级的地位有了很大提升,两党制和责任内阁制也在这个时候形成,从而打开了向民主发展的道路。⑥实际上,对上述英国君主权力的变化过程,当时的国人并非一无所知。在《宪法大义》中,严复便曾明确指出,“立宪之形式精神,亦有分殊差等。姑无论异国之不同,……即以一国之前后言,如英伦为欧洲立宪模范之国,二百年以往,其权在国王;百年以往,其权在贵族;五十年以往,其权在富人;直至于今,始渐有民权之实。”[21](P241)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英国并无成文宪法,所以对于君主权力之“虚”,只是表现为一种“不用”,而非根本性的“缺失”。显然,康有为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无论如何,基于上述分析,泛言英国为“虚君”是不审慎的。

  其次,说明英国为共和国。事实上,将英国看作共和国至迟于孟德斯鸠便已经提出。在孟德斯鸠看来,英国“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22](P70)。此外,威廉·梅雷迪思爵士也称英国为共和国。[23](P18)实际上,查阅20世纪初年国人翻译的法政类论著,也不难看到英国为民主国的言词。那特硁在其《政治学》中便作如是观,“英国国体者,非君主国体,又非混合国体,而实一种之民主国体也”[24](P7)。工藤重義也在同一意义上指出:“自实际上而论,其实权全在于国会,所谓王室者,不过一装饰物耳,故吾辈以英国亦为民主国之一种。”[25](P7~8)需要说明的是,依据国体三分法和国体二分法的转换⑦,共和国可分为贵族国与民主国,然而在清末,国人常将“民主国”与“共和国”等而视之。究其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主国”较“共和国”更早地用来翻译republic,而用“共和国”翻译republic源自日本,出于某种抵制心理与使用习惯,在较长时间里,国人常用“民主国”表示republic。其二,贵族国在近代的风评不佳,且单纯的贵族国“今日各国鲜有行之者”[26](P15),“多半变为民权国”[27](P98),甚至有学者认为“贵族国体已为天演之力所淘汰,其得存于今日之世界者,惟君主制国与民主制国”[28](P82)而已,故而言及民主国,自然属于共和国,而谈及共和国,又往往指的是民主国。但是,也有学者超出君主国与共和国二元划分的框架定义英国的国体,或认其为“混合国体”[29](P48~49),或认其为“君民同治”(或称“君民共主”、“君民共治”等)⑧国体,无论为哪一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君主政治与共和政治之间的张力,使得英国在上述二元划分的框架中并不必然归属于君主国或共和国。综上,在西方,虽有不少学者视英国为共和国,但也存在不同看法;更为重要的是,在清末,许多士大夫并未将英国归属于君主国或共和国,而是将之界定为“君民同治”。

  最后,要说明“君主立宪”与“虚君共和”为同一,康有为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

  从理论层面而言,所谓“君主立宪”,一般指的是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限制的一种国家类型。但是,这里面并未规定所限制君主权力的多寡,恰是这种内在极强的张力,使得“君主立宪”在君主国与共和国二分框架中的归属成为一个未决的问题。依据国权总揽者的归属,有些学者将“君主立宪”理所当然归入君主国行列,认为“独裁君主国及立宪君主国,元首即总揽者”[28](P236),“立宪君主政体,由君主总揽统治大权,占有神圣不可侵犯之资格”[30](P6)。同时,也有学者将其归入共和国的范畴。如前所述,对英国国体的判定即此种认知的集中反映。甚至有学者直接否认君主国与共和国二元划分框架在近世的可行性,认为“吾人所谓近世国家者,基于民主的主权之国家也。换言之,近世国家者,即民主国家之義也。故苟以皮相之见言之,则近世国家中似不得悉命之为如是,然就实际上精密查之,则此说之确实,有如铁案之不可动摇者”[31](P93)。综上,“君主立宪”在理论上的界定可谓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君共和”提供了理论支持,但同时也在根本上否定了将“君主立宪”之君主等同于“虚君”的可能性。

  从实践层面而言,实行“君主立宪”的国家不止英国,还包括日本。在武昌起义前的较长一段时间里,立宪派以“君主立宪”为旗帜,英国的确是他们推崇的典范之一,梁启超的《政治学学理摭言》等可为例证。但同时,日本无疑也是“君主立宪”的一个重要典范。实际上,在立宪派看来,不仅英国、日本,其他如德国也是实行君主立宪的国家,“如英、德、日本等立宪君主之国,以宪法而定君位继承之律,其即位也,以敬守宪法之语誓于大众,而民亦公认之,若是者,其犹不谬于得丘民为天子之义,而于正统庶乎近矣”[32](P140)。在著名的《立宪法议》中,梁启超甚至认为“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斯为君主专制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馀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32](P7)。且不去管其他“君主立宪”国家,即便英、日二者之间,其君主权力的差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前所述,自1708年以降,英国的君主已趋于“虚君”;而依据《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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