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与三民主义(3)
辛亥革命网 2014-11-17 08:40 来源:《湖南人与辛亥革命》 作者:邓江祁 查看:
二是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方面,黄兴对清政府“对外交涉,着着失败”,以致“瓜分之祸,迫于眉睫”感到强烈不满,表示“外人不以人类视我,益坚我革命的决心” [3](P398),坚决反对列强侵略中国。1903年,他组织义勇队,发起留日学生拒俄运动,坚决反对沙俄妄图长期占领东三省。同时对列强的“有形土地之瓜分”和“无形财政之监督”,表示“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3](P46)。民国成立后,黄兴对英谋西藏、俄谋外蒙的野心有清醒的认识,坚决主张“征蒙”, 大声疾呼“外御其侮,诚今日之要务” [3](P479)。对于善后大借款,黄兴表示“吾辈一息尚存,心犹未死,誓不承认”,坚决要求参议院“责令毁约”, 并通电全国呼吁发行不兑换券,实行国民捐,以救危急。[3](P375)对于袁世凯接受日本“二十一条”,黄兴痛加申斥:“外交失败,丧权蹙国”,“条约既成,国命以绝”。 [3](P769)同时,黄兴反对以牺牲国家权益来换取列强对中国革命的“支持”,明确表示“不主张作这样的牺牲” [3](P432)。“二次革命”后,为推翻袁世凯专制统治,孙中山采取的联日倒袁策略,对此,黄兴予以反对,表示“倚赖他族,国必不保” [3](P756),并提醒孙中山“慎勿驱虎进狼” [13](P382)。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族主义,有两方面之意义: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民族主义对于任何阶级,其意义皆不外免除帝国主义之侵略。……故民族解放之斗争,对于多数之民众,其目标皆不外反帝国主义而已”。 [1](P118-119)并在对外政策中宣布:“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中国所借外债,当在使中国政治上,实业上不受损失之范围内,保证并偿还之”。 [1](P122-123)这些也基本上是黄兴反帝主张和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是在民族平等和团结方面,黄兴反复强调,现今“共和告成,登五族于一堂,合四远以为国,泯种族之界,无主属之分,泱泱大国,肇基于此” [3](P286)。他主张各民族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文化教育平等、宗教平等,并呼吁各民族之间“联络感情,化除畛域,共谋统一” [3](P266)。为了促进各民族的联合团结、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他还发起成立中华民族大同会,创设拓殖学校,筹办拓殖公司,并呼吁兴修内地至边疆的铁路。黄兴的这些思想和实践都非常切合中国的实际,无疑丰富和完善了民族主义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的理论。
四是在民主政治理论方面,民国成立后,黄兴积极主张平民政治,他强调:“世界大势日趋于平民政治,吾人乃亦以平民政治为归宿。盖国家者,非一人独有之国家,乃人民共有之国家。以人民为国家之主人,起而担负国家之重任,此固理之至明,而亦情之至顺者也。” [3](P620)在提倡“平民政治”的同时,黄兴坚决反对“官僚政治”。他说: “所谓官僚政治,以少数人之自私自利,而剥夺大多数人之幸福” [3](P620)。“必要推翻官僚政治,而后有平民政治之出现” [3](P728)。为保障平民政治得以实施,黄兴主张制定宪法,依法治国,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使民国成为“法治国”[3](P589)。他说:“建设共和国家之第一著,首在制定宪法。宪法者,人民之保障,国家强弱之所系焉也。宪法而良,国家日臻于强盛;宪法不良,国家日即于危弱”。[3](P622)他还强调指出:“国会应注意立法,法立而政治有依据。只问政治,则政治愈纷乱而不可收拾。” [3](P896)护国战争后,黄兴又及时指出,国会恢复后“第一之重要问题,则制定宪法是也”。同时,黄兴汲取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深刻教训,提醒国会议员:“今日制定宪法,必须贯彻共和之真精神。而首先注意者,应加入‘凡反对国体者有罪’之一条。……若宪法有此条,则处置此等刑犯可大得便利。” [3](P846)上述黄兴的平民政治、依法治国思想丰富和完善了民权主义理论。《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 [1](P120)
五是在地方自治理论方面,黄兴指出:“共和立宪之根基,全在于地方自治。地方不能自治,则人民爱国心必因之而薄弱,社会即无文明事业之进步,国家政治亦无发达之希望。”实行地方自治,则可“养成国民自治之能力,发挥共和活泼之精神”。 [3](P728)因此,他积极提出,“地方自治现在尤宜伸张。” [3](P578)同时,黄兴主张地方自治必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3](P849),地方自治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军事、外交、财政、司法、交通皆取中央集权主义,其余斟酌各省情形,兼采地方分权主义” [3](P541),地方自治要在省县两级同时实行,省长、县长要通过民选[3](P850)。黄兴的这些思想和主张,丰富和完善了三民主义的地方自治理论。1924年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对地方自治作了以下具体的规定:“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 各省人民得自定宪法,自举省长;但省宪不得与国宪相抵触。省长一方面为本省自治之监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挥,以处理国家行政事务”。“确定县为自治单位。自治之县,其人民有直接选举及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及复决法律之权”。 [1](P123)不难看出,这些具体规定与黄兴民初的有关主张基本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