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起义首创民国警政(5)

辛亥革命网 2010-10-11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赵志飞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武昌首义诞生了中华民国,同时也诞生了中华民国开国后最早的警察机构。本文对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湖北临时警察筹办处”的首创勇气、牺

  民主议警

  在武昌起义后的民国警政建设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警政制度改革,就是改革传统警察制度,将科学、民主的理念引入警务管理,创立了民主议警制度。

  在浩如烟海的辛亥革命史料中,我们发现了一篇重要文献,生动记载了民国警察创办者在民主议警上的制度设计。全文如下:

                    鄂军政府警务处与各区会议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为研究鄂省内外各处民情、习惯,及关于警政应行整顿、改良之方法为宗旨。

  第二条  凡一切机密紧要事件,未便行文或施行新章,须互相审酌之事。

  第二章  总则

  第三条  会议以总理为监督,科长为议长,各区长、警官为议员。

  第四条  会议分特别、经常两种。

  第五条  特别会议临时召集;经常会议每月两次,以初二、十六为期,届时则先期传知。

  第六条  会议时间,每次以两句钟为限,如有要事不能议毕者,可延长其时间。

  第七条  开会、散会均以振铃为号。

  第八条  会议事项,由议长依次提议,但议员亦有提议之权。

  第九条  议员如有提议事项,须由会期前五日呈报本处,以便审度交议。

  第十条  会议事项,彼此意见不同者,从多数取决。

  第十一条  会议事项彼此均巳认可,仍须取决于议长。倘议长是日因有要公不能到会,得由第一科长代决之;但属重大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会议期间,适别有要公不能开会者,应由本处电知或传知各处,暂行停止。

  第十三条  凡议会之时,关于记录各事项,须由本处四科精选书记一员,主任缮写。

  第十四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或窒碍难行之处,得随时改良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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