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起义首创民国警政(5)(3)
辛亥革命网 2010-10-11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赵志飞 查看:
派警全省
至十月二十六日(1911年11月17日),武昌起义一呼百应,全省各地纷纷宣布脱离清廷,归属湖北军政府,军政府在向各地加派军政官员的同时,也饬湖北临时警察筹办处“陆续派员分赴各属,创办治安警察”。全省警务管理工作也逐步走向统一。
此时,“改湖北临时警察筹办处为武昌临时警察筹办处”,首任总理高元藩迁任军政府理财部参议,委任东区警长顾庆云继任武昌临时警察筹办处总理。“旋又改武昌临时警察筹办处为武昌巡警厅。厅以下分设平行十五署,以徐阶级以便指使”。
各地警察机构逐步建立后,极需大量警员,1912年(二月三日),军政府内务司经报黎元洪大都督核准,在武昌举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巡警官考试,以备遴选人才,推广警政。
据当时发布的《巡警官考试章程》,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中华民国最早的一次招录警官的有关警政要求和规则。
《巡警官考试章程》
1912年2月
第一节 考试规则
第一条 所有投效警务人员,由内务部选派精通法学及确有经验者五人会同考试。并请稽查处派员监场。
第二条 考试分两场:第一场笔述,第二场口述。
第三条 笔试时间不得过四点钟,口问随时应对。
第四条 考试员阅文和问话时,不得品评考生之长短。
第五条 各卷阅毕,即时出榜。
第二节 考试之科目
第六条 考试之科目有二:
(一)、法学通论
(二)、警察学
第七条 每科各分三题,以二艺为完卷。
第三节 考试之等次
第八条 考试之等次分三,用途如下:
(一)、考列一等者,委充武汉巡警厅科长与署长,或各州县警务长。
(二)、考列二等者,委充各州县科员或署长。
(三)、考列三等者,委充各州县警官或所员。
第四节 报考之资格
第九条 投考之资格如下:
(一)、曾在外国学习警察,得有毕业文凭者,或修业文凭者。
(二)、曾在本国学习警察,得有毕业文凭者,或修业文凭者。
(三)、曾在本国、外国学习法政,得有毕业文凭或修业文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