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革命时期的武汉店员工会(3)

辛亥革命网 2011-05-01 00:00 来源:江汉论坛 2010.2 作者:朱英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国民革命时期武汉店员人数众多,店员总工会的组织系统也较为严密,并积极组织广大店员开展经济斗争,导致店员与店主之间的冲突日益激烈

  当时,国民党中央与武汉国民政府也都意识到工农运动存在过于偏激之倾向,决定采取纠偏政策。1927年5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相关决议,并训令各级党部,强调“中国国民革命既以农工及工商业者为革命之主要成分,其所采取之政策,不独使工商业者与农工同时获得痛苦之解放,生命财产之安全,并期望此同盟战线日益巩固,促成国民革命之成功,使中国全民族获得最后之自由平等。所以中国国民革命之能否成功,要视工商业者之能否拥护国民革命为断;工商业者之能否拥护国民革命,又视农工群众是否拥护工商业者为其亲挚之同盟者为断。”这显然是对工商业者在国民革命中的地位与作用,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与此同时,中执会的训令还指出了当时工农运动在迅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国民革命军北伐以来,底定武汉,略平东南,农工运动已有相当之发展组织,但长江流域之农工团体,以突飞发展之故,幼稚之病潜然不自觉而发生,忽视国民革命整个之前途,更忽视共同□□□之同盟者。如农工团体每昧于社会经济之观察,常对雇主提过度之要求,甚或以武装纠察封闭厂店,强迫雇主行不可能之条件,遂使工商业者以为本身出于政府保护之外,财产、身体□失自由,不独以国民革命非为人民谋利益,反以国民革命为害人民之安全。”[14]为了扭转这一趋向,调和店员与店主之间的冲突中执会通过的决议作出了如下若干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部切实执行:

  (一)制定劳资仲裁条例,由劳工部及各省政府组织劳资仲裁机关,解决工人、厂主间及店主间之各种冲突。

  (二)制定劳动法,对工厂、商店规定工作时间,并按当地生活情形,规定工资之数目及工人之养老金暨各种劳动保险。

  (三)制止工人及店员之过度要求,并禁止其干涉厂店中之管理,另由总工会与商民协会组织特种委员会,审查工人、店员之要求条件并加以相当制限。

  (四)工会或纠察队对于店主或厂主,有恐吓罚款及擅自逮捕或用其他压迫方式者,一律严禁。劳资两方有痛苦者,须陈诉于仲裁机关解决之。[15]

  以上除第2条是有关保护工人、店员工作时间、工资及福利方面的内容之外,其他3条可以说都是不同程度地维护工厂主、店主的利益,限制工人、店员提出所谓过度经济斗争要求的规定。为了保证以上决议能够得到贯彻执行,中执会的训令还严厉地指出:“右之议决为本党巩固国民革命同盟战线之政策,凡属本党党员应明了本党之主张,并以不迟疑之态度执行上项之决议。如有违反及不努力执行者,各级党部应加以严厉之制裁。各级党部不能领导民众服从上项之决议,中央必予以相当之惩戒。”[16]

  二、工商冲突之协调

  从实际情况看,武汉地区的商民协会和工会在省市党部的指导之下,在初期也都是希望能够加强工商联合,巩固与扩大国民革命的联阵线,因而配合省市党部做出了一些努力,没有使工商两界完全公开分裂的情形出现。当时,由湖北省政治委员会出面,省市党部商民部、工人部、商民协会、总商会、总工会等各自选派代表,成立了湖北劳资仲裁委员会,如遇有劳资纠纷,即由该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援引此例,湖北省其他县市也设立了类似的机构。例如:“新堤自北洋军阀崩溃后,工会运动如春花之放,而商民协会之各业分会,亦次第成立。但是因各店员分会为加薪事件,与商协屡屡发生冲突。新堤市党部为巩固联合战线计,于一月十七号在该部召集各团体联席会议,筹备劳资仲裁委员会。”本次会议选举了9名筹备委员,一致认为“现在因店员要求加薪,与老板发生无数的冲突,本会为巩固联合战线计,为促成国民革命计,所以才组织这个劳资仲裁委员会,排解双方的纠纷。”[17]此外,汉口商民协会的领导人还曾在各分会执行委员近千人参加的首次联席会议上,特别强调了商协与商会的不同,以及与工会的友好密切关系:商民协会“参加政治与总商会之在商言商的宗旨不同”,“商民协会与国民政府及国民党的关系是连的,……与工会的关系是密切的兄弟的”。[18]1927年2月,汉口商民协会又积极参与设立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并推举蒋伯良、周鸿云、熊步云3人任该委员会委员。[19]

  解决工商纠纷委员会主要由省总工会、商民协会的代表组成,汉口特别市党部会同总政治部也派员参与其间。该委员会成立后,曾议决处理工商纠纷的九项原则,具体内容是:凡在工会任现职者,不得辞退;凡有实据证明亏本,不能继续营业之店家,准许歇业;确因营业状况不佳,须缩小经营范围,可适当辞退店员;店员有重大过失者,可以辞退,但须由工会另行介绍补充;被辞之店员,须照例发给辞歇费;如原与店主有给川资之规定者,外省及武汉外之店员照给;学徒除有不端行为者,不得辞退;论季营业者,照先年同期营业习惯办理辞就;因营业缩小范围而辞退店员的数量,须按缩小比例进行。[20]这些原则的制定,实际上是就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减少相关的工商纠纷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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