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运动与商人外交(5)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近代史研究 作者:虞和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商人对五四运动的参与活动,可以说是一种商人外交活动,也具有民间经济外交的意义。五四运动的特殊国际和国内环境,使这次商人外交达到

  第二,在目的上,由防御走向进取。五四运动之前的商人外交活动,以抵制反对列强侵略、寻求国际平等合作为主要目的,基本上是一种被动防御列强侵略的外交。五四运动中的商人外交活动,则转向以争取挽回国家已失之利权、重新建立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国际关系为主要目的,如要求收回被德国侵占的青岛和山东的主权,使商人外交开始进入到主动进取阶段。在华盛顿会议前后的外交活动中,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国家主权的要求。在1925年4—5月的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讨论了更为全面的有关收回国家主权的议案。他们提出:“各种不平等之条约未经国会通过者应即取消;于我国主权及生计有妨碍者,于关税原则、世界潮流有违背者,均应取消”。会议要求政府取消和修改的不平等条约和列强在华特权有:“二十一条”、中美商约,以及列强共享的租界地、使馆界、国际地域、势力范围、领事裁判权、海关管理权、使馆驻兵、租界巡捕等有损中国主权的特权。并准备组织专门委员会,研究自1840年以来中国被迫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以便向政府提出取消或修改的建议,敦促和协助政府收回国家应有之主权。①

  随着上述从防御外交到进取外交的转变,商人外交的目的又进一步从雪国耻、挽利权转向“四海之内皆兄弟”,把外交对象从对方国家的政府扩大到商人和民众,力图通过增进国际人民的友好关系阻止和消弭国际间的战争和侵略,改善国际商贸发展的环境,商人外交的特点更加明显。这在1922年10月参加太平洋商务会议时已有明显表现。中国首席代表穆藕初的大会发言中,在阐述了国际侵略对中国和国际商务发展的危害之后,强调各国人民应阻止侵略增进友谊,他说:因上之故,“各国人民之责任,必须设法减少或阻止政治家之侵略行动,而商业团体尤觉利害切肤,更不能不取相当之行为,以谋真实亲善之实现,此为吾太平洋各国所宜十分注意者也”。然后又阐明了国际间人民友好关系对维护国际和平的重要性说:“今后世界之和平,必须建其基础于各国人民友谊之上,始能永久而巩固”。②

  到1926年上海总商会组团访问日本时,这种增进两国人民间友谊的特点更显突出。虞洽卿在东京日华实业协会主办的午餐会上发言说:“敝团此次来贵国观光,系完全国民运动,毫无政府关系。敝团深信贵国方面亦系国民自动。就鄙人所知,此次实为贵国与敝国人民第一次大规模之接洽,作开诚布公之谈话……互换意见,必将有大裨益于两国,因此深望此类纯粹国民举动日益增多”。此种国民外交实为“增进两国友谊”之良法。但是,欲图“中日亲善”,不仅需要鼓吹,更需要“唤醒两国人民,使知亲善之重要”,否则“亲善于沙土之上,风吹雨淋,坍塌之祸,不待智者而后知之”。又向日本工商界提出希望说:“贵国人民对于中日亲善,果愿诚意进行,有切实之表示,敝国人民亦必以诚意相报”。①

  第三,在认识上,由感性发展为理性。五四运动之前,商人的外交活动大多因受列强侵略行为的直接刺激而发生,其目标也直接针对列强的具体侵略事件。从五四运动起,商人外交活动除了继续受这种感性认识支配之外,更主要的是在维护国际和平平等及争取中国应有国际地位的理性认识支配下展开的。如在五四运动中,中华工商保守国际和平研究会阐述其组织全国工商界进行外交斗争的理由说:“世界者,人类之积也,聚人类而成国家,聚国家而成世界”。因此,“人类者,实为世界之主体。自狭义言之,则有国家之分,自广义言之,凡地球上舍生负性之伦,同为世界之人类,即为世界之同胞。当此人道主义日益昌盛,世界潮流日趋大同,欲求各国之永久和平,须持世界主义”。本此主义,“如地球上各国,其领土上有类于普鲁士之强占河耳萨斯罗兰者,一律归还之。此外,如主权上、政治上、经济上……凡不平等者,皆本公道之标准以平之……我国民既为世界之人类,即应抱世界之主义,共谋世界人类永久和平之幸福”。②既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指出了世界各国应该彼此平等的道理,又道明了中国正是从这一国际平等的道理出发而要求收回主权,其立意之高不亚于西方发达国家。

  1921年商教联席会议关于华盛顿会议的对外宣言,则体现了商人对待外交上历史遗留问题的理性态度。该宣言除了声明否认列强未经中国同意和法定程序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反对列强侵占中国任何权利之外,又表示“我国民应督促当局整理财政,使外债确有清偿之准备;我国民为谋国际间之福利,主张开放门户,予各国以机会均等,其开放程序,应按内政之进步,督促当局推行,并希望各友邦修改条约以辅助之”①。他们从国际平等原则出发,既反对列强侵略,争取独立自主,又承认通过合法程序订立的国际互利条约和清偿外债,也主张经过修约实行互利互助的门户开放。尽管他们的这些主张建筑在对列强幻想的基础上,在当时可以说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软弱办法,或许反而被列强所利用,但是他们这种重建平等互利国际关系的观念是相当理性的。

  第四,在手段上,由经济上升到法律。五四运动之前,中国商人的外交活动,大多以经济绝交作为达到自己外交目的的主要手段,五四运动以后,除了必要时继续采用这种经济手段之外,日益趋向采用法律手段,显示出中国商人外交的进一步成熟。这突出表现在参与华盛顿会议的活动中。商教联席会议关于废除“二十一条”的议案指出:“1、查国际缔结条约,必须经双方合意,方为适法,日本对我国提出之二十一条约,以哀的美敦书强迫承认,显系违反公法,此种条约当然不能存在。2、查外交事件,例由公使提交外交部,此二十一条约,当日该国公使竟呈我国大总统当面声明严守秘密”,并强迫其私下承认,“未经国会通过,依法亦不得成立。3、查欧战议和之初,美总统威尔逊咨国会文件列举各条,其中有排除经济障碍之主张,日本对我之二十一条约,不第有障碍于我国经济,且足致我国于死地,此种条约显背和约宗旨。4、山东青岛完全为我国领土,前经缔约租于德国,德国失败理应仍归我国,日本对德宣战时,亦曾有交还中国之声明,后竟占据不退,实为自背宣言,有失国际信用”。“5、查我国因德国施行潜水艇计划,违反公法,业与德国宣战,断绝邦交……条约当然消灭,青岛领土自应归我,日本乃以强迫手段所得权利而不交,实属强权占据”。①这无疑显示商人外交斗争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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