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民运动期间国民党对待商会政策的发展变化((5)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作者:朱英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国民党在开展商民运动之初,确定了对商会予以改造,并最终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方略,但在商民运动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又实行了左右摇

        后来,胡汉民曾就商会法原则中商会由同业公会、商业的法人、别无同业之商店三类单位组成之规定,提出四个问题请审查委员会给予明确解释。这四个问题是:1.商会组织之单位,是否以同业公会为原则,商业的法人与别无同业之商店为例外;2.一区域内是否仅限于一个商业公会;3.商业的法人如合原则之条件,是否必须组织同业公会;4.别无同业之商店,能否附合类似或一部分相同之业而组织同业公会。审查委员会分别对四个问题进行了如下解释,并在中央政治会议上获得通过 第一,商会为商业的集团,即以业为组织单位,自应以同业公会为原则;第二,一区域内应限一个同业公会,两个以上有发生冲突之虞;第三,商业的法人虽合原则的条件,其愿组织同业公会与否,完全属于自由,不能加以强迫;第四,别无同业之商店,不必组织类似或一部分相同之同业公会,因为其区分比较复杂,易致发生纠纷。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国民党中央对新商会法的制定还是比较重视的,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商会提出的修改建议。

        不过,也不能说国民党与国民政府对商会提出的建议都能予以接受。例如工商部初拟之商会法原则草案第2章第5条中,规定“不设总商会,一概冠以地域名称”。上海总商会对此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总商会之设实有必要,并向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工商部发出快邮代电阐明其意见。上海总商会指出:“一总字之存废,诚无关乎宏旨,惟天下事之最难轻废者,莫如名。名废则信不立,言不顺,而事不成。上海之有总商会,创立最夙,历史最久。仍岁以来,国家每有大事,故对外宣传,以上海总商会为最肯努力而有效。……今若去一总字,即译名不能无所变更,一变更则最为外人认识之信用,倏焉消灭于无形,于将来对外宣传,必生不良之影响,不可谓非绝大之损失。况乎上海特别市管辖区域,跨有数县市,内商会

        不止一所,如果不加总字,何足以示分别。而本会组织,几乎包含全市重要商业公团而无遗,对于其他商会,精神物质恒有联络,无总合之名,内有其实。即他处省会总商会,对于各该省内商会,亦各有此种关系,已成不争之事实。最近并已有奉有工商部颁发总商会关防启有未久,尤未便遽改名称,招至疑惑,孔多窒碍。为此,再四筹维,敬贡一得,电恳钧座鉴核,请予改正商会法草案,依照前章分设总商会、商会,仍准沿用总商会名称。工商部似乎也一度表示愿意接受上海总商会的这一意见,考虑修改为可以设立总商会,只不过要求“凡称总商会,必须电主管机关核定。”后来正式颁布的商会法,却依然只有商会、全省商会联合会、中华民国商会联合会,仍无总商会之名称。

        即使如此,从理论上说,新商会法的正式颁布虽然为时较晚,但从上述商会法的制定过程及官方的相关各项解释,就已经足以表明当时国民党与国民政府保留商会的态度和政策,应该从根本上可以结束商会存废问题的争执,但在事实上却并未形成这一结果。对当时的商会而言,新商会法的即将颁布无疑是一个福音,对商民协会来说,则仍然有所不满一部分商民协会和地方党部坚持认为,商民协会与商会二者只能保留其一,商会应予取消。故而在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后,许多商民协会和地方党部继续强烈要求取消商会,由此掀起了第二次商会存废之争。因篇幅所限,有关第二次商会存废之争的具体情况,只能另文予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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