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民运动期间国民党对待商会政策的发展变化((2)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作者:朱英 查看:
同年2月11日召开的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3次会议,也曾经讨论湖北政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暂行整理湖北商会条例,但并无明确结果。于是,汉口总商会又呈文中央执行委员会,阐明:“本会曾于本年一月函致湖北政务委员会,对于商会办法是否仍照旧章,抑须静候新章,请予示遵。嗣奉政务委员会复函内开,查湖北商会条例业经本会拟具草案,呈请中央政治会议审议,一俟审议终结,令到即行公布,等因。自应静候颁布,俾便遵从。无如守候已及兼旬,公布仍无确日,不惟各地商会之纷纷询问者,无从答复,即本镇各业商人与商人时有纠纷,而仍守旧章,既难期其必服,偶维现状,又或苦于无稽。本会诚恐诚惶,罔知所措,虽总商会仍应存在,已奉明文,而办法不能折衷,即职务多难合度,人各一说,则是非无所适从,枝或旁生,即彼此愈徒多意见。当兹岁华更始,弥望商界咸新,拟恳钧处俯念下情,迅将审议商会条例,即日宣布,以便一致遵循。”尽管汉口总商会词恳情切,但当时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实际上也难以真正迅速解决该问题。
有学者认为,《湖北商会条例》经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并于1927年5月由湖北省政府颁布生效。查1927年4月11日该次政治委员会会议速记录,徐谦在会上说明:“湖北商会组织条例现已提交国民政府,大体不错,只要稍微修改一下。”会议记录称徐还宣读了该条例,随后谭延闿发言说:“既是湖北一省的,应交湖北省政府公布。”大会决议:通过。不过,现尚未查到湖北省政府在 月公布该条例的具体记载 另从汉口总商会在此后的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上,又再次提出类似的要求分析,似乎又未曾颁布商会条例,或者是该条例颁布后并未起到预期的作用。
正因如此,在稍后举行的长江流域商民代表大会上,汉口总商会才会再次提出了请速颁商会法规以资遵守案。该提案说明:“查国民革命团体,农工而外,我商人实居重要之成分。盖以同受帝国主义之经济压迫,应联合战线,共同奋斗,以祈达自由平等之目的。惟是农工团体之组织,早经政府颁订章程,一律遵守,而商人方面,除商民协会外,如原有之商会、总商会如何改组,尚无新章之可循。一载以还,我商人努力革命工作,自信未敢后人,然办事既失所凭依,即精神遂无由表现,此固不止汉口一埠本会一会为然也。溯自上年国民政府迁鄂,本会曾经呈请中央政治会议颁订商会法规,以为改组之依据,虽奉复示:业经拟具草案,尚须审议颁行,然静候已逾多时,而颁布仍无确日,群情惶惑,莫知所从。拟请大会转商政府,将关于此项法规,或就全局厘订,或分区域以施行,早定方针,示之标准,庶几遵循”由上可知,商会要求早定商会法,主要还是以有利于商人支持和参加革命作为最重要的理由,当然不会明言以摆脱自身不利之处境作为目的,但其背后实际上却是蕴含着这一重要目的,而且这一目的也是驱使商会要求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尽快颁布商会法的主要动因。
1927年底,反对取消商会的各省商会联合会在上海召开之后,许多商会对敦促政府修改商会法显得更为积极主动。苏州总商会在各省商会联合会上就曾为商事法令问题提出议案,说明:“政府所颁布者为法,官厅所施行者为令,各业以此问题须辩明适用法与令,庶免纠纷。现在省自为政,商民何所适从,应请政府从速颁商会法,以便商事上之适用。”不仅如此,后来还有些商会对修正商会法提出了不少具体的建议和意见。例如上海总商会对商会法的修改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意见:1.名称。旧商会法规定于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所在地及工商业总汇之各大商埠设立总商会,余概称为商会,其华侨中华总商会及中华商会亦照该法办理,是项名称沿用已久,此次拟订草案,似应仍照旧称,以免纷更。2.组织。旧商会法系用会长制,照现在趋势,自应改用委员制。惟主席委员宜定为1人,以期办事方面得以敏捷处理。如国民政府及省政府均仅设主席1人,亦不必仍有主席团名目。3.会员资格。除年龄应有限制及其他消极资格外,应照旧制略为推广,不必限于公司行号之经理人,并应采取男女平等原则,不论性别。4.选举。采用连记投票法进行,分业选举制度,应视各地情形而定,条文内可酌设任意规定。5.整理条文。此须拟订商会法草案,事关法律适用,须有严确规定。所有各项条文,拟请由法律专家整理文字,以免前后文冲突或将来解释纷歧之弊。
此后不久,国民党中央鉴于“军政时期”的结束与“训政时期”的开始,也着手考虑制定新时期民众运动的任务,以及民众团体之组织原则及系统,其中也包括商会与商民协会组织系统的规定与安排。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决通过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强调“民众团体本来是民众一方面为维护其特殊利益,实现其特殊要求所组织,同时又为谋民族的国家的共同利益而组织的。在为民众而革命的本党之下,决不应使之停顿或令其消灭。……民众团体本有两种使命,其一为破坏的,其二为建设的。在军政时期,民众团体的使命在向军阀政府及反动势力作政治的斗争。训政时期开始以后,民众已有了组织的自由,和参与政治的地位,已可以向革命政府提出其要求使订定于国法,其使命便一变而为发展产业及提高文化,并协助国民政府整个的计划和一致的步骤之下,从事于革命的建设。从 革命的破坏”时期转变为“革命的建设”时期,尤其是在发展产业方面,以经济职能为主的商会与以政治职能为主的商民协会相比较,显然可以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这对商会自然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如此,国民党当时确立的民众团体三个组织原则,对商会的存在与发展也很有利。第一,凡利益不同而义务各异的民众应使其分别组织 ;第二,民众团体应各保其完整一贯的系统 ;第三,民众团体应加设或改设担负建设工作的机关。按照“分别组织”和“保其完整一贯的系统“这两个原则,商会当然不应该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