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民运动期间国民党对待商会政策的发展变化(
辛亥革命网 2011-05-08 00:00 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作者:朱英 查看:
三 国民党制订新商会法的缓慢进程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与各级党部商人部对待商会的不同态度与行动,从上述许多事例中已可明显看出差异。为了避免因商会问题而产生更多的争执,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还一直在考虑修订民初袁世凯政府颁行的商会法,重新制订新商会法。其用意大概主要包含两点,一是用颁布新商会法的形式,即以法规的方式对商会的合法性予以承认,以便更好地加以利用;二是通过制订新商会法,对旧商会予以改造,使之适应国民革命与商民运动发展的需要。对于商会而言,自国民党“二大”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之后,商会被认定为是不革命和反革命的商人团体,一直面临着来自于政治方面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受到商民协会的指责与攻击 在这种情况下,商会为了重新获得合法存在的法理依据,也不断要求国民政府制订新商会法。1927年1月初,由广州总商会、商会联合会、市商会参与筹备举行的广州商民代表大会,通过了34件议决案,其中即有请政府修改商会法案。
新商会法的制订,并非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才开始运作,实际上早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就已经提出,只是一直处于草拟过程之中,未能确定而颁行。另外,当时的出发点主要还是对商会进行改造。1926年1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即作出决定,要求中央商民部、广东省商民部、广州市商民部、广东省实业厅、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等机构,会同起草商会法 随后,中央商民部函约上述各机关派代表于23日在该部召开会议。本次会议讨论了商会法起草大纲,主要内容为:1.宗旨:以发展商人应有利益及。团结商人参加革命为主旨;2.组织:采用委员制,以行为单位,以人数为比例;3.会员:凡正式商人,皆可加。入为会员,但买办阶级、及中外合办之商店商人,不得加入;4.会费:以少为原则;5.选举:用双记名普选;6.任期:一年一任,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7.会议:分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种。会议还决定,由司法部依照本大纲起草商会法,于一星期内草就,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按照这个大纲所确定的原则,将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改造旧商会的原有格局。关于会员,大纲限定了买办甚至是中外合办商店之商人,均不得加入商会而成为会员。旧商会则并无此种限制,只要是商人均可加入。这一规定,仍体现了当时国民党对旧商会的最大不满之处,即买办或买办商人在商会拥有较强势力,乃至于控制了商会的领导权。如能限制他们加入商会,当可解决旧商会这一最主要的弊端。关于领导体制,采用委员制,改变旧商会的会长与会董制度。这也是一种较大的改变,应该说体现了现代政治的发展和新时代的变迁,无可指责。关于会费,确定以少为原则,这主要是针对旧商会规定缴纳高额会费,导致只有富商大贾才能加入,中小商人难以问津的缺陷而做出的改变。如果会费较少,广大的中小商人就可以加入商会,从理论上说这一改变应该也无可厚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少困难。因为在此之前,包括上海商会在内的一部分商会,自身也已意识到这一问题,上海商会还曾在民初一度实施大幅减少会费、扩增会员的改革,但最终却导致商会遭遇严重的财政赤字,入不敷出,只能靠借债而暂时勉力维持,会员人数也并没有因减少会费而得到明显增加。所以,上海商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又只能恢复了原有的相关规定。
国民政府在北伐时期不仅军事倥偬,而且面临的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诸多事项也十分繁杂,相对许多紧迫事宜而言,修改和制订商会法似乎显得并不是那么急切,加上对商会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意见并不完全统一,因而制订商会法的进展十分缓慢。一些地区的商会则希望国民政府尽快颁布新商会法,即使因此而使商会有某些变化,但毕竟可以由此获得名正言顺的合法地位,以免经常受到商民协会要求国民党商民部和国民政府取消商会的威胁,甚至也包括应对后来中央商人部主张取消商会的计划。
例如汉口总商会在国民政府迁到武汉后不久,就曾经呈请湖北政务委员会拟订和颁行新的商会法规,以为商会改组之依据。武昌总商会在1927年1也同时呈文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联席会议,说明“府建立,百度维新,所有商会,自应遵照新章办理。在大冶县等处商会,曾经函询办法,转陈在案近闻政务委员会已经修正商会法,仰恳早为颁布,俾商会依法改组,以符新章而策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