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4)
辛亥革命网 2011-05-19 0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邱捷 何文平 查看:
纵观民国初年广东各个时期政府对乡团枪支的管理,主要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团枪的烙印编号注册,以区分合法和非法的枪支以及防止合法枪支的流失,如《广东筹办保甲团练暂行章程》就规定,“各乡人有自置枪枝子弹者,须据实报明,填入户口册内,一律缴出乡长,俟由县长委乡长到乡,将各枪记号烙印后,即给回以备乡团之用”。1924年的《民团领枪章程》也要求,所有发出新枪,均由兵工厂烙上“民团枪枝”字样,“并编列号码,然后解送,以免混乱,而便考查”。二是随时点验抽查。如1913年的《广州绥靖处清乡细则》规定,“委员下乡办匪,就便查点枪枝,烙印填表”。1926年12月5日,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公布《查验人民自卫枪炮章程》要求自卫团体枪炮在12月30日以前,向军械处及各地代理机关报请领照,接受查验。民间武器在基层社会的管理,可以《番禺保卫团管理器械章程》为例来说明。该章程把乡团的枪支分为“公置”、“私置”两类,“公置”枪支“系由团局出资购领者”,“私置”枪支“系由私人出资购领编为团枪者”。“公置团枪之管理,其未发至团丁使用时概由团局负责,如发至团丁使用时,则管理责任属于团丁。除因公损破、毁坏或遗失得报明团总分别办理外,倘因自己私事致有损毁遗失时,须责令修理或赔偿”;“私置团枪概由私人管理,但因执行团务致有损毁、遗失时,应由团局任修理或赔偿之责”。于此看来,团局对枪支管理的力度也是很有限的,无论“公置”、“私置”,管理责任实际上主要在团丁个人。政府对团局的枪械管理基本上也是放任自流,1926年广州公安局的告示也公开承认:“前者政府对于人民团体,地方公共机关,购置枪械,仅施注册烙印,不予限制取缔,遂致流弊滋多。”在广州,对商团枪械的管理更为松懈,“粤省商团枪支、名册,向未造报于官厅”,枪照均由商团自行签发。
然而,1924年的商团事变是以商团购械和政府扣械引发的,事变前后孙中山的政府对民间武器的政策有了不少变化。孙中山在1923年3月在广州建立大元帅府,其时,“省长公署、军政部、广州卫戍司令部暨各军队”都可以颁发枪炮护照。当年11月,杨希闵为司令的广州卫戍总司令部实行查验枪支,要求广州商团一体办理,但商团予以拒绝。卫戍司令部后来简化验枪手续:“以前领有枪照者,只将照呈验,即可另发证折;如无枪照,而枪枝有不便呈验者,只须领填申书,亦即发给证折”;后来又提出商人手中的枪支可以请广州总商会代验,然后“汇交”验枪费。显然,卫戍司令部的目的在于收费。但商团仍然拒绝验枪,1924年初,终于争取到孙中山同意商团枪械不按私有枪械论,免缴查验费。
1924年春颁布的《民团领枪章程》规定了民团向兵工厂领枪的程序,大致为:“民团领枪须先报由该管县官转呈省署,呈由大元帅令行本厂,方为有效”;“各乡团领枪之后,应将枪枝数目号码,开列清册,呈缴该管县长备案”;“民团领枪须由团长负责,再由县长呈请省署核准,由县长负责”,等等。显然,这些规定并不严密。1924年6月,广东兵工厂向美国罗拔洋行购买新的造枪机器,需款170多万,此外建设新厂房、购办材料等还要数十万。孙中山为迅速筹集资金,一度命令兵工厂暂停向军队提供枪支,把生产出来的新枪全部让民团“备价请领”。厂长马超俊提出简化手续:原本规定民团、商团到广州石井兵工厂备价请领械弹“须由该民团、商团长呈请该管县长转呈省署发给护照”,简化为“直接由该厂长呈奉大元帅核准者,暂由该厂长呈请省长填发护照”。《广州民国日报》还发表时评,以政府已经开放枪禁、民间对枪械将有巨大的需求为理由,号召商人踊跃投资于兵工厂。
据商团方面称,1923年,曾有政府官员对商团表示,可以帮助商团购买“大帮枪枝”,但“每枝要佣银西纸六十元”。商团没有接受。到1924年,商团已向南利洋行定购大批军械,待军械快运到时,通过许崇灏向军政部缴交了五万元,于是在8月4日获得军政部长程潜签发的批准护照,四天以后,这批枪械运到,被孙中山下令扣押。从以上事实可知,直到扣械事件发生前,孙中山的政府对民间武器的管理并不严格,购买武器的申请很容易获得批准。
武器被扣对商团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在政府和商团关于扣械案的往返文件中,商团一再强调这批枪械是商人以“血汗之资”合法购买的自卫武器,指责政府出尔反尔;而革命政府开始时也只是强调枪械在领照后四天即运到,“时日不符”,式样、数额(商团公所存根只有5000余支,但申请购买9000余支)也有问题,并没有否认军政部曾发护照的事实(后来孙中山下令取消该护照),而且允诺一旦查清这批武器不是用于反抗政府,将会发还。10月10日武力冲突发生之前,政府一直表示这批武器可以有条件地发还。对扣械案持强硬态度的廖仲恺也在省长布告中表示同意商团缴款领械:“每杆定价一百六十元,前经在商团公所缴款领收据者,亦特示体恤,概予承认。即已缴百元者,准予补缴六十元,立即发枪。”如果局限于武器管理这个角度,这只是取消商团自行发照的特权,要求商团的武器同其他民间武器一样交枪照费而已。
然而,政府的扣械本来就是一个政治的决定,而不是仅仅对“非法”购买武器的查处,事变的发展,更演化为一场关系革命政府存亡的斗争;尽管政府发还了部分枪械,但商团仍坚持与政府对抗的立场,政府最后不得不采取军事手段予以镇压。关于商团事变,几十年来有很多研究成果,不过,单就“民间武器”这个主题来说,仍可再作分析。扣械事件发生后,政府大幅度调整对民间武装团体的政策,颁布了《全省民团统率处章程》、《全省民团条例》等法令。《全省民团条例》规定,“各民团(包括农、工、商、乡团)原有枪械子弹数目、种类,应册报民团统率处派员验明,编号发给护照”。大元帅府决定“发给对外定购大批军械之运照,宜严加限制”;“嗣后凡遇民团或私人领枪自卫,均应先由兵工厂会同民团统率处核明”,领枪民团或个人取具“切结”,“再由省长详加考核,具加切实按语呈候核示”。在平定商团事变后,政府收缴了参与事变的广州、佛山等地商团的枪械,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