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2)
辛亥革命网 2011-05-19 0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邱捷 何文平 查看:
1924年10月《香港华字日报》的一篇文章说:“中国枪械以广东为最多,合商团乡团各种自卫枪械与现役军队并土匪等军,共有四百万(支)。”据丁文江统计,1924年前后广东境内的各派军队总数为16万余。但当时的军队的装备率不能达到一兵一枪,如在粤湘军,1923年底来到广东时有3万余人,枪才115万支;东江战事后,人枪都有损失,剩下2万余人,112万余条枪。这样看来,军警的枪械总数也不过十几万,尚不及民间武器数量的零头。
当然,所有关于当日广东民间武器的数字都不可能来自科学、权威的统计,各项调查统计的标准也不一致,今天我们更无法对这些数字进行核实。但是,根据这些不确切的数字,再结合其他资料,基本上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在20世纪20年代的广东,民间武器的数量大大超过军警;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广州商团以及部分盗匪团伙),民间武器的质量也超过军警。
二
讨论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必须从晚清说起。在两次鸦片战争和红兵起义后,广东出现了“地方武力化”的情况,从此民间武器泛滥。虽然官府一再重申枪支的禁令,但禁而不止,“无知顽民往往私行携带”,“不法匪徒往往暗带洋枪,游行城乡”。无论是“民”还是“匪”,都拥有大量的武器。
从清末到民国初年,广东是国内社会变迁迅速、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也是新旧政治力量角逐的重要舞台,又因盗匪横行而有“盗甲天下”之称。康梁的保皇会,孙中山的革命党,都以广东为起事的首选地区。民国初年,广东局势动荡,战乱频仍,从1911年到1923年,统治广东的政权更迭了六次,每次都是军事斗争的结果。战乱和动荡使广东的各个政府无法对基层社会,特别是农村实行有效的控制,盗匪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1925年报纸说,“匪氛之炽,迄今日而已极”。从辛亥革命前后到1920年代,是广东历史上盗匪活动的高峰期。一方面是盗匪的高度武装化,另一方面,在“官之卫民,不如民自卫”的口号下,城乡的各种团体和个人纷纷购置武器,组织武力,在城镇建立了商团,在广大乡村则是规模不一的乡团。到了大革命兴起以后,革命政府又扶持工团、农团(农民自卫军)。于是,除军警以外,广东到处都是合法(商团、乡团、工团、农团等)和非法(匪伙)的武装团体。稍为富裕的居民,也会设法购买武器。难怪当时有人说:“大约广东人喜欢买枪自卫,这是无庸讳言的。”
这些非官方的武装团体和私人拥有的武器,大体上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得官府允准“合法”购买。在清朝末年,官府已经有允准大宗进口枪械的先例,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广东厘务局曾批准新宁县(民国后改名台山县)上三都一次进口团枪1550支。1915年,高要县知事因办乡团需要,一次就向省当局“请领旧式村田枪五千枝,各配码二百”;当年,其他地方也是“纷纷赴省请领枪械,以资防卫,每县多者数千杆,少者亦数百杆”。在引发1924年商团事变的扣械事件中,广州商团从大本营军政部申请得护照,允准一次从外国购进步枪4850枝、子弹115万颗,驳壳手枪4331支、子弹206万颗,其他型号的大小手枪660支、子弹16142万颗。商团利用这个护照还加购手机关枪42支。商团方面称:“商团购买枪支,是历届广东政府许可的。龙济光时代,曾经向洋行购买过一次,龙济光发给护照……莫荣新、陈炯明时代,亦曾向政府零星购买。”
政府也经常会把兵工厂生产的枪支,经过一定手续卖给商团、乡团。1924年兵工厂制定新的“民团领枪章程”,允许民团通过政府向兵工厂直接购买枪械,“所有发出新枪,均由该厂加盖枪烙,书明‘民团枪枝’字样,并编列号码,然后解送”。各县民团踊跃备价领枪,台山县第一批领枪360支,政府还派军队、军舰护送。高要县长通过古应芬介绍,直接向孙中山提出备价请领枪500支的申请。1924年6月,台山大塘堡“申请备价请领团练枪械百余杆”,省署审核时只是对该团“枪械是否缺乏,应否添购至百余杆之多”有疑问,乃命令台山县“即饬该乡团董具结报县,复查明确,加结专呈”。可见,即使是一个乡镇一次购买大量枪械的申请,只要团、县作出担保,也会得到允准。
第二,从国外、港澳、广州湾走私是民间获取武器的另一重要渠道。在清末民初,武器走私十分严重。1904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奏折称,“粤东地处海滨,夙称多盗。自通商以后,轮船往来,外洋快枪购置便易,匪徒恃其利器,凶焰益张”。军火走私利润很高。在清末,“寻常毛瑟、拗兰短枪值仅数元,购来资盗资匪值十余元、数十元不等,利市十倍,奸商设肆,倚澳门为薮”。“香港快枪每枝价银不过七元之谱,而转卖与内地匪徒,每枝可得价银二十余元,大利所在,群争趋之”。民国初年,当时被视为精利武器的驳壳手枪,“在洋界私卖,每支不过用银四十余两,一入内地,可售一百余元”,于是私运者“纷纷不绝”。1908年,日本商船二辰丸因私运军火在澳门附近海面被中国海军查获,从而引发了一场中日外交纠纷。这次,澳门华商广和店向日本私自订购的军火本来共有160箱,在二辰丸被查获的仅为40箱,这40箱军火包括960支村田枪、500支单响毛瑟枪、44支文耨士十三响马枪。
海关对广东的军火走私感到无能为力,1913年粤海关税务司多次接到从香港走私进口军火的情报,但总税务司则密函指示“此乃属地方警察的任务”。1914年2月,更是明确指示粤海关税务司:“海关的任务是竭力搞好征税,查缉军火不属海关工作范围。”当时有军火走私的情报,海关都不去认真查缉。由于战乱以及缉私装备落后等原因,军警对广东的军火走私也难以有效遏止。因为武器在广东有巨大的市场,在民国初年,民间可以“随时随地私自买卖军装枪械”。拱北海关称,“尽管确实推行过一些限制军火交易的措施,可是如果不切实禁止售卖军火,此等措施实在是形同虚设”。广东盗匪经常出入港澳、广州湾(湛江)采购武器。时人指出,“广东土匪的枪械,有时比军队还犀利,这些枪械除小数是不法军人及土豪劣绅所私造的外,大都是从香港及澳门运来的”;“土匪劫杀凶品———枪弹特别是驳壳弹———可以从香港购回及广州湾法帝国主义者之成千成万供给”。有的民团也不报告政府私行采购枪支。1914年11月,水上警察厅缉获一批“形迹可疑”的军火,查明实是南海、三水两县乡团所购买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