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广东的民间武器(3)
辛亥革命网 2011-05-19 0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邱捷 何文平 查看:
第三,清末民初的革命运动,使不少武器流入广东。在清末,康梁保皇会曾采购武器,从港澳运入广东,武装当地的会党分子及盗匪。孙中山从1895年起一直把广东作为反清起义的主攻地点,每次都从境外输入武器。这些都是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很熟悉的史实,本文自不必赘述。事后,这些枪械也大都流散民间,甚至落入盗匪手中。民国以后,革命党人继续这种武装斗争的方式,例如,为讨伐龙济光,中华革命党人私运武器,发动军队及绿林队伍起事。江门知事张锦芳说:“‘乱党’机关,多在澳门,其私运军火,皆系扒艇担任。”1915年9月军警在芷洲河面截获的一艘钓艇,“内载驳壳子弹一万五千颗”,据称系在澳门的“乱党”所托,转交给健儿团首领梁奇石、胜义堂首领苏泉的。
民国初年广东民间武器泛滥,还与革命党人大量发动民军有关。辛亥革命时期到民国初年,在广东,民军一词通常指以盗匪为骨干的非正规军队。1911年11月广东的光复,民国后孙中山三次在广东建立革命政权,都不同程度地发动了民军。革命党人往往给民军提供一些武器,民军打着革命的旗号时也会自行扩充人枪。然而,民军只是被利用的对象,事后多数会遣散,遣散时革命党人的政府既不能安排他们的生计,也无法把他们的武器全部收缴。例如,1912年广东军政府大量遣散民军,民军“多半携械遁去,间有被政府缴去者”。这些民军无论重操旧业还是加入了商团、乡团,都会使民间武器数量进一步增加。
第四,民国初年广东频繁的战事,造成大量军队枪械散落民间。1917年,广东当局发出的收枪训令说:“本省上年乱事,军队失去枪枝,民间拾获不少”。因为枪支既是值钱的商品,又可以用于自卫或谋生,所以,败散的军人往往带走武器,或落草为寇,或把枪出售。1919年秋,龙济光的军长李嘉品部在雷州半岛被林虎、马济等打败,其脱队的散兵游勇,有的把枪械卖给了李福隆匪帮,也有的干脆带枪入伙为匪。1925年陈炯明的军队被东征军打败,“散落于各地的枪弹为数颇多”,彭湃带人去收枪,在海丰县的鹿境一次就收回了300多支。军人盗卖枪支之事,也是屡有发生。1924年2月,由于“近有不肖官兵,胆敢私卖枪械”,东路讨贼军总司令部重申禁令:严禁官兵私卖枪械,违者将枪决。还有军官“将廉价在兵工厂领得之枪支,转卖与非军籍之商民,以图厚利”。
第五,土造枪械也是民间武器的一个重要来源。前文已经提到,广东的民间武器相当大一部分是土造的。关于土造武器产销的情况,不可能找到详尽资料,但当时报纸对此经常有报道。1924年初,官府侦悉高要县六步圩有人私造枪支,经搜查,“起获造成枪枝无算”。1924年11月,军队在南海县朗心乡商团长谭良予家中搜获“铸银印模数个、机关枪弹盘及造枪机器、材料甚多”。1926年12月,在顺德查出私造武器的机关七处,查获“制成未成之枪炮原料多箱,大小机器数十副”。
即使在军警林立的广州市,土造枪械的产销也相当畅顺。广属警备司令的布告提到“不法之徒,胆敢在省城地方,私自制做(造)枪、弹”。据当时报道,广州市河南尾之小港(今属海珠区)、番禺县属之元江、新造等地有不少“私铸枪、弹机关”,这些工场采用集股的办法,雇用工人生产,工人“每造起一枪,得每元二成之佣银”,还有经纪人推销枪支。广州市卖麻街、米市街、教育路的和记等9个店铺,也被搜出“各种枪械及私造枪械之机件”,结果店东、店员多人以“私自制造枪械”、“接济匪徒之嫌疑”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1926年4月,警察在广州市河南太平坊一个枪械私造点搜查出“枪支、枪身各机件及制枪机器等,共一船之多”。这些报道说明土造枪械在广东的城乡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
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希望民间有大量的武器。但民国初年的广东统治者,无论其为革命党人还是军阀,都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面对日益增加的民间武器,历届广东政府也想加以限制,试图把合法的民间自卫武器纳入管理的范围,希望这些武器成为协助政府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同时收缴非法持有的武器。
地方政府经常举行清乡,行动的目标主要就是清除盗匪、收缴武器。1912—1913年,革命党人胡汉民、陈炯明的军政府举行了持续一年的大规模清乡,但时人的评论是:“举办清乡,搜查军火,治盗者久持之不二法门矣!然行之经年,盗贼未尝少衰,军火较前转盛。”此后十多年,广东的盗匪是越清越多,盗匪手中的武器则越来越精利。
有时,官方也采取过“收枪”的办法以减少武器的流散。1912年,广东军政府遣散民军,曾表示“所有器械由政府给价收回”。1917年3月广东当局也曾公布一个《收枪给价条规》,要求“自通告之日起,限一月内报缴,如逾限不报,或以多报少,一经查觉,或被告发,即以私藏军火论罪”。但是,政府收枪的价格却远低于“市场价”,在政府无力“言出法随”的情况下,其结果也就不难想见。
历届广东政府都禁止私人非法藏有枪支,是否合法以有无“枪照”为断。1913年广东“二次革命”失败后,龙济光政府在省城收缴枪械,重申“如藏有枪支子弹,未经领有护照者,无论个人购买,或在政府请领,均不得私自藏储”;但对违反者,如非政治上的敌人,处刑并不算重。政府对乡团“请领”枪械的限制很大程度是象征性的。如1913年底省长要求各地筹办乡团,需用枪械,“须由县知事切实查明,饬令办团主持人备足枪价,并须由该知事会同主任人,出具无济匪情事,愿以身保切结,转送到署,函请都督核准,方能给发”。1915年,龙济光还宣布:“粤省地方,素称多盗,人民为自卫计,往购置枪炮,以备不虞,时势使然,向未禁止。”
从清末到1920年代,政府一直强调对合法的民间武器要“核发枪照”。只要经过一定手续、获得批准、缴纳验枪费并注册,就可领到枪照。“核发枪照”既是政府管理枪械的手段,也是财政收入的来源。民间团体无论是向兵工厂还是从其他途径购入的枪支,“请领”价都远高于实际价格。在清末,村田枪在日本的批发价不过每支3104元。1924年商团所构枪械“所买入长短枪计每支实价廿余元”如此看来,武器等于是一种高税费的特殊商品。民国时期统治广东的历届政权无不时时处在财政困难之中,“请领”武器带来的财政收入不可能被忽视,而且,“请领”武器要经过层层审核,经手的官员也往往有利可图,这些也都是枪械大量“合法”地流向民间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