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提出的新式革命纲领(2)

辛亥革命网 2010-11-01 00:00 来源:孙中山研究论文集 作者:苑书义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一个领导新式近代民主革命的政党,必须确立明确的民主革命纲领。同盟会的革命纲领,就是著名的十六个字:“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


  民权主义

  “民权主义”是孙中山革命思想的核心。

  “民族革命”只能推翻清朝政府,却无法铲除这种“恶劣政治的根本”“君主专制政体”。“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既“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又是中国长期落后与被侵凌的根源[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见《总理全集》中,演讲]。因此他主张于“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外,“国体”尚当变革[《军政府宣言》,见《总理全集》上,方略]。为此,不进行“政治革命是断断不行的”,而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见《总理全集》中,演讲]。“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在中国建立起“民主立宪政体”[同上]。在孙中山看来,建立这种政体是社会“进化之公理”[孙中山:《中国民主革命之重要》,见《总理全集》中,演讲],而在事实上,在当时,这种资产阶级专政也是适合于中国历史向前发展的需要的。

  孙中山认为“政治革命”与“民族革命”是并行的。“我们推倒满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从颠覆君主政体那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是把来分作两次去做”[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民族之前途》,见《总理全集》中,演讲]。孙中山认为只有“平民革命建国民政府”才能推翻君主专制政体,实现“民主立宪政体”。因此,他坚决反对“英雄革命”和皇帝思想。在他看来,“英雄革命”和皇帝思想将使中国陷入“四分五裂”和被列强瓜分而亡国[同上]。孙中山所向往的“国民政府”,按其性质来说,只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这一点,他所提出的建国三时期和“五权宪法”的主张,就是鲜明的证据。

  孙中山主张在推翻清朝到建成民国,须要经过三个时期来逐渐实现。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这是“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这时,中央军政府总揽国事与“地方行政”,以便“内辑族人外御寇仇”[《军政府宣言》,见《总理全集》上,方略],并从事社会改造的工作。

  在地方“每县设一安民局,立局长一人,局员十人,顾问员十人,局员择用营中人或地方绅士,顾问员则地方绅土充之,均听命于局长”⑤[《略地规则》,见《总理全集》上,方略]。由此可见,“军法之治”实质是公开的军事专政,在革命初期是必要的,但这必须是革命民众的专政,即依靠革命民众的武力和广大人民的直接参政。只有这样的专政,才能有力量贯彻革命纲领并能锻炼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的能力。而孙中山所主张的“军法之治”却是少数革命分子和地方绅士的专政,因此这既是资产阶级专政,又必然走上与封建势力妥协的道路。

  “军法之治”,每县以三年为限,其不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军法”而布“约法”。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这是“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此时,制订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

  “约法之治”是“军法之治”与“宪法之治”之间的过渡期,目的在于使人民“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军政府宣言》,见《总理全集》上,方略。],这正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对人民群众的不信任和恐惧,其结果极易导致反动派假“训政”之名,以行其法西斯专政之实。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是“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这时,制订宪法,国民公举大总统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事依据宪法以行之[同上]。这时的宪法,据孙中山说,“叫做五权分立”即“五权宪法”。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是欧美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孙中山主张中国除了这三权之外还要分离出两权,即考试权与监察权。

  “五权宪法”依据“权能区分论”,主张政权应归之“有权的人”,治权应归之“有能的人”。但事实证明,政权是具体的东西,政府机关、法庭、军队、警察、宪兵乃是政权的具体标志,谁掌握了这一切东西,谁便有“政权”,谁便可以统治一切,谁便有“治权”。所以,权能区分这种理论,无非是说人民没有可能统治国家,而在这种错误理论基础上的“五权分立”,实质上就为独裁专制开辟了道路。

  综上所述,孙中山的民权主义的基本原则是民主的、革命的,但他的建国三时期和“五权宪法”是和他的民权主义的基本精神相矛盾的,又是完全走不通的。

  当然,建国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的,但孙中山将它机械的分为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学说又是建立在他对人民群众管理国家能力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这就严重地阻碍了在推翻清朝统治之后迅速建立他所向往的民主共和国。因此,这种学说后来就被蒋介石国民党用作剥夺人民的民主自由和实行其法西斯独裁统治的凭借。

  历史已经昭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专政的三权分立是有其严重缺陷的,加以纠正是必要的,但孙中山将三权分立扩展为五权分立,又以权能区分为理论根据却增加了他所要建立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虚伪性,同时也增加了对人民群众参加政权的限制。因此这个学说后来就不能不被蒋介石国民党用作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的工具和虚伪的装饰。

  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基本精神和他的建国三时期与五权宪法的学说是背道而驰的。这是孙中山所代表的资产阶级两面性的表现。

  民生主义

  在孙中山革命思想中,最突出的是他所提倡的“民生主义”。在这个时期,“民生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平均地权”。

  “平均地权”的提出,有下列三个原因:

  第一,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因为中国存在着“毁坏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封建主义”的必要性[《列宁选集》第二卷,第428页,人民出版社版],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半封建的和封建的制度。这个制度“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农民的要求消灭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一九四七年十月十日中共中央关于公布士地法大纲决议],这就是孙中山所以能够提出“平均地权”的社会基础。

  第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为了发动农民必须解决农业的土地问题。对此,孙中山在依靠会党从事革命的实践中,逐渐的获得了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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