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中国政治发展的新模式(5)

辛亥革命网 2011-03-19 00:00 来源: 作者:郑炳凯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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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一种手段,是创立新的政治组织和程序的一种方法。辛亥武昌革命爆发后,初有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召开,并制定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 1年12月29日上午,孙中山以16票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孙中山宣誓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3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选举临时大总统,成立内阁。继有临时参议院会议的召开,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选临时大总统,改组内阁,皆标志着共和体制的诞生。这是中国政治发展新模式的确立。如孙中山所言:“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治,中国人任之。”1922年孙中山又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

二、辛亥革命引起了中国政治文化的世俗化

   政治文化,就是一个国家中的阶级、民族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这个国家中的成员,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形成的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而政治文化的世俗化,“就是打破‘蚤灵社会’的宿命论,对宗教意识形态的依附性较小,相信科学和技术创新可以改造世界,对新事物和新思想采取开放的态度”。    首先是对法治精神的诉求。辛亥革命意味着中国政治统治由过去的“人治”开始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举之”,“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统率海陆军之权”,“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约之权”,“得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职员,但制定官制暨任免国务各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临时大总统之下分设各部,“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一部分事务”并对其负责,“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由此观之,临时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国家行政权,决定一切政策,负实际行政责任。可见《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总统制。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然规定临时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享有若干权力,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涉及内阁权限的规定主要有两条:

一是“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二足“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从以上条文看,虽然国务员对于总统只是起“辅佐”作用,而国家的实际政务总是通过政府各部门来推进实施的,加之“副署”权的规定,这就赋予国务院以较大的权力。同盟会的一份通电指出:“民国约法,采法国制。参议院为最高之机关,而国务院为责任之主体,总统所发布之法律、命令及一切公文,皆须国务院副署。总统虽有任免文武官吏之权,而主张此项权利,必待国务院之副署,始能发生效力,其实权握在国务员之手。” “可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实行责任内阁制。人们常言,之所以由总统制到责任内阁制的变更,实是因为大总统之位从孙中山转移到袁世凯,有“因人立法”之嫌。如李剑农曾指出:“从前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想把它变为责任内阁制,那些对于宋教仁怀疑忌心的代表先生们,因为要打击宋教仁的原故,拼命地反对,使责任内阁不能实现。现在所制定的约法,预备在袁世凯临时总统任内施行,又因为要抑制袁世凯野心的原故,竞把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了。”[26]348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当然是针对袁世凯而采用责任内阁制,以缩小总统权力,表面上看是“因人立法”这一传统精神之回归,但其实际上呈现出的是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们相信可以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规范袁世凯的政治行为,是他们重视制度这一现代法治精神之表征。如孙中山说:“盖以服从《临时约法》为服从艮国之证据,余犹虑其不足信,故必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矢志不贰,然后许其议和。故钏缶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宋教仁也曾言:“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迁就之,亦不能因人的问题以法束缚之。”处于政局边缘的康有为在《共和平议》中说:“吾国责任内阁之制,取之于法,慕法今制之美也,令总统垂供画诺,此为约法之意,盖以制袁世凯也。”    辛亥革命开创了“宪政之治”的新传统。“宪政之治”正是中国知识精英全力以赴实现中国政治发展的具体表征。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南京临时参议院自开院到结束,一年又两个月通过法律55种,而后正式国会的召开,重在立宪,这正是以一种新观念新法统替代儒家圣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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