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中国政治发展的新模式(4)

辛亥革命网 2011-03-19 00:00 来源: 作者:郑炳凯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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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创建了中华民国,在中国开始建立法理型政治权威。法理型权威的最大特点就是确立法律在社会中的神圣地位,统治者完全按照所授权的范围来治理社会。所以,法理型权威统治所依靠的主要是非人格化的权威,即理性化的法律制度,这就是其合法性的基础。法理型统治“依靠对合法章程的有效性的信任,依靠白理性制订的规则建立起来的事务性‘权限’,也就是说,依靠履行规定义务的服从观念”。在法理型统治社会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孙中山在革命早期就把“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同盟会的重要任务写进了《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对宪法的地位,孙中山认为“宪法是立国的基础”。因而他十分重视宪法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 ‘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与国之存亡相始终。盖宪法成立,国之根本,庶难摇动…“宪法成,国本斯固。”孙中山又强调说:“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可见,法律己上升为中华民国的政治权威。“国家治乱一系于法…..约法为民国命脉,国会为法律本源。国会存,则民国存;国会亡,则民国亡。” ‘约法与国会,共和国之命脉也,脉不存,体将安托?” “‘约法者,民国开创时国民真意之所发表…..违反约法,则愿与国民共弃之。凸显出法律在中华民国政治中的神圣地位。因此,辛亥革命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意义,最圭要的是在于它结束了“朝代国家”形态,而代之以一个“共和国家”形态——中华民国,这是空前的大变化。正如林伯渠所说:“这个名(指中华民国一著者)不是别的名,是民主主义的名,有了这个名,就是民主主义成了正统。过去专制主义是正统,神圣不可侵犯,侵犯了就要杀头。现在民主主义成了正统,同样取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侵犯了这个神圣固然未必就要杀头,但为人民所抛弃是没有疑问的。”由此,中国出现了新的国会、宪法和由选举而产生的总统,以及选举制、任期制、人人平等、议会立法。孙中山还提出一切政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民党之所求者,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 ‘总统不过国民公仆,当守宪法,从舆论。”至于“国会议员,不过国民之公仆,并非有何神圣,苟其渎职,即须受法律之制裁。”在一国之内,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人,“人人受此大法之支配”。正如孙中山所说:“国家之本,在于人民。”这是传统型权威转化为法理型权威的主要标志,也是中国传统政治形态的一大突破与创新,在中国政治发展韵过程中是极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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