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国运动时期云南都督府的“拥护共和”奖功制度

辛亥革命网 2017-06-05 10:15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尹仑 查看:

护国运动时期,云南都督府建立了一整套“拥护共和”奖功制度体系,对那些于护国运动有功之人授予奖章、颁给纪念章,以示褒奖。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历史上各个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奖功制度,特别在近代,奖功制度是国家和政府对在军事、政治、外交和经济等领域有卓越和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予以奖赏、以兹鼓励的一种礼仪。奖功制度除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以外,还同时颁发勋章、奖章和纪念章等证章。奖功的意义更侧重于精神激励,而相关证章则代表和象征着这种精神意义上的认可与褒奖。

  1915年至1916年,以蔡锷、李烈钧和唐继尧等将领为首的云南都督府发起了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维护民主共和制度的护国运动,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正义战争和革命运动。在护国运动最终胜利之后,云南都督府建立了一整套“拥护共和”奖功制度,对那些于护国运动有功之人授予奖章、颁给纪念章,以示褒奖。奖功范围广泛,受奖人员不仅是军人,而且有采取各种方式积极参加护国运动的社会各界代表,甚至华侨、外籍人士和妇女,表明了护国运动得到了各阶层人士的广泛支持。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护国运动有着广泛和深入的研究,但是对护国运动的“拥护共和”奖功制度却鲜有提及。笔者以为,“拥护共和”奖功制度是在近代中国奖功制度基础上和护国运动的背景下所提出的一项具有时代和地方特色的奖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时值护国运动100周年,“拥护共和”奖功制度的意义值得史学界进一步研究。

  一、“拥护共和”奖功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从清末到民国初年,中国逐渐形成、发展和完善了有自己特色并与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奖功制度,护国运动时期云南都督府的“拥护共和”奖功制度的产生是与近代中国奖功制度形成的特殊历史背景分不开的。

  1.清朝末年奖功制度的影响

  中国历朝历代均有着不同的奖功制度,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王朝,有着完备和复杂的奖功制度,主要以御赐马褂、花翎和顶戴为主。但在清末时期,随着与西方国家交往日盛,需要与国际礼仪相匹配的奖功制度,显然传统的马褂、花翎和顶戴等已经不合时宜。特别在太平天国运动末期,部分参加镇压这次运动的外国雇佣军将领不满足传统的马褂、花翎和顶戴赏赐,而要求清政府颁发勋章。于是,在大清同治二年三月乙丑十九日(公元1863年5月6日),清王朝开始制造金宝星和银功牌。金宝星背面作双龙形,银功牌背面作螭虎纹,正面皆镌“御赐”字样,颁授给协助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英法等西方国家的雇佣军军官。[[[] Barry Weaver.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Style Medals During the Late Ching Dynasty[J]. Journal of the Orders and Medals Society of American, vol 48 no. 4, 1997.]]金宝星和银功牌于是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勋章雏形。

  在近20年后,也就是大清光绪七年十二月丁丑十九日(公元1882年2月7日),清政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颁布和建立了现代意义的奖功制度——双龙宝星勋章,双龙宝星勋章分为五等,第一至第三等中每等再分三级,皆在上面錾刻“大清御赐”字样,并于其上镶嵌不同颜色的珠宝一颗,以区分等级。双龙宝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套勋章,也代表了中国最早的现代意义的奖功制度。与早期的金宝星和银功牌不同之处在于,双龙宝星的颁发不再仅仅局限于外国人,而开始授予上自皇帝下至黎民的国内人士。[[[] King Kwok. The Order of the Precious Star of the Double Dragon (2nd Type), Late Manchu Dynasty, Imperial China (Part 2)[J]. Journal of the Orders and Medals Society of American, vol 53 no. 6, 2002.]]但是早期的双龙宝星勋章分量沉重,不宜佩戴,于是清王朝于1897年颁布了第二套双龙宝星勋章,比起第一套来更轻便,形制也更接近国际惯例。[[[] King Kwok. The Order of the Precious Star of the Double Dragon (2nd Type), Late Manchu Dynasty, Imperial China (Part 2)[J]. Journal of the Orders and Medals Society of American, vol 54 no. 1, 2003.]]

  由于双龙宝星勋章只颁发给外来使节和洋员,不能满足国内的需要。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二日训练禁卫军大臣载涛在奏折中说:“中国出洋各员,游历所经,其国君每以赠遗,藉联睦谊,往往收佩多种而灿然胸际,独无本国勋章”。此后不久,载涛等人就重拟了一份《勋章章程》,并奏请实施。《勋章章程》决定在内阁专设一勋章局,负责颁赠勋章事宜。勋章颁赠范围则无论官民,只要皇帝颁布特旨或各衙门奏请都可以颁赠,颁赠对象也不仅仅限于外交人员和军事人员,只要是有一定功勋的,不论什么人都有获得勋章奖励的机会。这次制定的勋章共分为十一等十九级,分为大宝章、黄龙章、赤龙章、青龙章、黑龙章五种勋章。其中,“大宝章,皇帝佩带;黄龙章,皇族之爵位最崇、勋劳卓著者佩带之;赤龙章,以赐皇族之有勋劳者。”青龙章、黑龙章各分八等,黑龙章次于青龙章。”应该说,这次拟定的《勋章章程》较之《宝星章程》更为全面具体,摆脱了囿于外交使用的羁绊,从实际意义上讲,则更接近于国际礼仪,符合国际惯例。[[[] 哈恩忠. 从皇宫中走出的勋章制度[J]. 档案大观,2009年6月19日420期3版.]]于是大清宣统三年(1911年)清王朝最后一次颁布了《大清帝国勋章章程》,并开始颁授大宝章和黄龙、赤龙、青龙和黑龙等四色龙勋章。这一清王朝最后的奖功制度仅仅实行了三个月,清政府即宣告结束。虽然这一奖功制度时间不长,但其影响深远,民国时期北洋和国民政府的奖功制度勋章都采取了与大宝章和四色龙勋章几乎完全相同的式样。

  清朝末年的奖功制度及其勋章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具备近现代意义的奖功制度,虽然实施和颁发者是封建的王朝,但就其本身而言为后来包括“拥护共和”等在内的奖功制度在形制和规章上奠定了基础。

  2. 辛亥革命后奖功制度的影响

  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孙中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令陆军部制定《勋章章程》,于民国元年(1912年)4月1日公布,规定勋章种类为九鼎、虎罴、醒狮三种,每种各分九等。授予在战场上有特别、寻常战功之陆海军官佐、士兵及为国家办事人员。[[[] 《陆军部拟定勋章章程申及临时大总统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2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7—190页。]]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北洋政府于民国元年7月29日颁布《勋章令》和《颁给勋章条例》,规定大勋章与嘉禾勋章。大勋章为大总统所佩戴或特赠外国元首。嘉禾勋章分一至九等,以绶之颜色区分,颁给“有勋劳于国家者”和“有功绩于学问及事业者”。[[[] 《勋章令》、《颁给勋章条例》,天津历史博物馆编:《北洋军阀史料》(袁世凯卷2),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427—440页。]]12月7日,北洋政府公布《陆海军勋章令》,规定白鹰、文虎两种勋章,每种各分一至九等,颁给“建有特勋者”和“著有战功或劳绩之人员”。[[[] 《临时大总统公布陆海军勋章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098—1100页。]]同时颁发《陆海军叙勋条例》》对战时、平时35项勋绩进行分类,分别“殊勋”和“武功或劳绩”,作为叙勋“白鹰”、“文虎”的衡量标准。[[[] 《陆海军叙勋条例》,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第244—250页。]]民国五年(1916年)10月7日北洋政府修正《颁给勋章条例》,增定宝光嘉禾勋章,分五等,由大总统特令颁给。[[[] 《勋章令》、《颁给勋章条例》,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第220—240页。]]段祺瑞任临时执政时,计划“除勋位暨大勋章毋庸另定新章外”,普通和陆海军勋章遵照圈定星云、金狮两种名称,各分九等。[[[] 《陆军部等会拟星云金狮勋章暂行条例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112—1114页。]]针对少数民族,北洋政府还于民国六年6月10日,制定了爵章制度并颁布了《蒙、回、藏王公等爵章条例》。[[[] 孙宏年. 蒙藏事务局与民国初年的边疆治理论析[J].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1).]]

  除了颁授勋章外,授予勋位也是早起民国政府奖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元年(1912年)8月9日,北洋政府公布《勋位令》,规定“凡民国人民,有勋劳于国家或社会者,授与勋位”;勋位分为六级,分别为大勋位、勋一位到勋五位,由大总统以亲授方式授予;凡受有勋位者,发给徽章和证书,除依刑法受褫夺公权外,终身保有;凡受有勋位者,依法律受一定之年金。[[[] 《勋位令》,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第215—216页。]]为了进一步完善勋位授予制度,民国2年(1913年)1月14日与11月4日北洋政府先后编定并颁布了《勋位授与条例》[[[] 《勋位授与条例》,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第217—218页。]]和《代授勋位礼节》[[[] 《代授勋位礼节》,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5册),黄山书社,1999年,第219页。]],从勋位徽章样式、佩带规则、授勋仪式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进一步颁布《授勋礼节》,给予举行授予礼的法律依据。[[[] 《授勋礼节》,天津历史博物馆编:《北洋军阀史料》(黎元洪卷10),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13—114页。]]为具体实施颁给勋章、授与勋位事务,北洋政府规定了由铨叙局、临时稽勋局专司其责。[[[] 霍慧新.北洋政府时期“双十节”赏功制度述论[J].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民国早期的奖功制度是对建立民国国体和维护共和制度的有功之人颁发勋章并授予勋位,以兹褒奖,为后来护国运动的“拥护共和”奖功制度在性质和意义上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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