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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外交主要国别关系(6)

  五、 同其他国家关系

  1. 黄埔条约

  1844年10月,法国同中国签订了这个条约。它给予法国在中国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并允许法国人在五个通商城市建造教堂、医院和学校。

  2. 中法北京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时,1860年10月,中法两国签订该条约。其主要内容为中国赔款800万两,增开天津为通商口岸,准许中国人赴法国属地做工。担任译员的法国传教士私自在条约的中文本中加入“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从此,法国及其他国家的传教士得以在中国各地兼并土地,建造教堂等。

  3. 葡萄牙占据澳门

  明朝政府曾特许葡萄牙人在香山县附近一个岛屿进行贸易。后来,葡萄牙人在1535年用重金贿赂地方官员,使澳门开放为通商地。当时外国人在广州等地不许入城,在澳门不许长期居留。外商只能在每年夏秋时节来澳门做买卖,临时搭蓬住宿。贸易结束后便须全部离去。对此极为不满的葡萄牙商人于1553年又通过贿赂并借口带来的“贡品”路上被海水打湿需借地晾晒,得到在澳门租地搭棚,存放货物的权利。1557年,葡人进一步在那里建房居住,设立官员进行管理,俨然把这块土地视为其殖民地。到1564年澳门已形成初具规模的港口小城,大小中国官员因受贿而不加制止。1573年,明朝政府以该地绑架拐骗成风、不好管理为由,下令在澳门附近筑墙为界。1614年,正式宣布允许葡人居留澳门,葡人需向清政府交纳地租。1887年,葡萄牙通过同清政府签订的《和好通商条约》得到对澳门的永久管理权。这里要指出的是,澳门并没有割让给葡萄牙。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最初是经中国海关同葡萄牙政府在其首都里斯本进行的。清政府方面一再声明给予葡萄牙的是对澳门的永久管理权而不是正式割让,葡萄牙方面表示同意。因此条约规定:“大西洋国允准,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这也就是说,中国还对澳门保持着一定的主权。

  4. 中德新约

  1921年5月20日中德订立新的条约,恢复正常外交关系。在作为条约附件的德国声明中,德国宣布:放弃根据1898年条约在中国山东得到的全部权益;放弃在华的协定关税权和领事裁判权;将德国原在天津和汉口的德租界及在中国其他地方的德国公产全部交给中国。新条约没有如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权这样的不平等的内容,是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签订的。这是中国自辛亥革命以来同列强缔结的第一个平等条约。但值得指出的是由于中方允许在国定税未施行之前德国货入口仍按通用税率纳税,德国实际上还享有旧关税协定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