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华天下|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113周年,辛亥网移动版

首页 > 辛亥百年 > 外交 >

中国近代外交主要国别关系(3)

  二、中日关系

  1. 1871年中日条约

  1871年日本派使来中国谈判签约。日方要求采纳中国同西方签订的条约的内容,但遭到清政府的拒绝。9月,双方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其内容类似其他中外条约,但有关协定关税和领事裁判权的规定都是相互的,而且没有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因而这个条约平等的。

  2. 琉球问题

  琉球历史上是个独立的国家,但也是中国的藩属,定期向中国政府纳贡。1606年,日本藩候萨摩曾用武力征服了琉球,它也被迫向日本进贡,成为该藩候的属国。考虑到琉球群岛具有的军事意义,日本从70年代开始就打算吞并它。1872年,日本封琉球国王为藩主。1875年日本政府禁止它向清朝进贡。1876年又接管了琉球的司法权和警察权。1879年最终把琉球群岛改为冲绳县,并命令琉球的藩主移到东京居住,从而把琉球置于日本的行政管辖之下。日本吞并琉球的作法遭到许多琉球官员的反对,他们派人到中国求援。根据琉球的要求,清政府多次同日本交涉,要求保持琉球的独立。为此,清政府还曾请美国前总统格兰特进行调解。但是谈判都毫无结果。在谈判中,日本方面利用了1871年发生的琉球船民事件。那年一批琉球船民因遇暴风漂泊到台湾,被当地高山族人杀死多人。1873年,日本派使节到中国来,就此事向清政府提出质问。总理衙门官员明确指出:琉球和台湾都是中国的属地,属地之人相杀,应由清政府来审理,与日本无关。但同时,他们又说:杀人者都是野人,是“化外之民”。日本方面抓住这样一些只言片语,否认台湾东部为中国领土,借口对台湾发动侵略。1874年5月,日本出兵占领台湾部分地区。后来由于中国军民的抵抗和其他因素,日本同意从台湾撤兵,谈判解决台湾问题。10月,中日达成《北京专条》,规定日本撤军和中国给予日本赔偿。对中国不利的问题是协议中提到:台湾居民“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把日本出兵说成是“原为保民义举”。这种词句就是肯定了琉球居民是日本人。这份协议后来成了日本占有琉球的根据和借口。

  3. 马关条约

  1895年中日战争结束后,两国签订的一个不平等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确认朝鲜“独立”;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和澎湖列岛;赔款2亿两。

  4. 民四条约

  1915年1月,日本提出对华的二十一条要求。袁世凯为了取得日本对其复辟帝制的支持,屈服于日本的最后通牒,于5月签订了两个条约并附有13件换文。它们统称为“民四条约”。其主要内容是承认日后日本同德国协议转让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承认日本在南滿洲和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等。

  5. 皇姑屯事件

  1928年,日本为实施“满蒙分离计划”,主张张作霖从关内退兵到东北。这个提议遭到张作霖的强烈反对。于是,为了在东北制造混乱以便日本军事控制东北,6月4日日本方面制造了皇姑屯炸车事件,致使张重伤而亡。然而,由于张学良迅速返回东北,稳定了局势,日本的阴谋未能得逞。

  6. 国联调查团

  国联调查团 又称李顿调查团。九一八事件发生后,南京政府对日本的侵略采取不抵抗主义,寄望于国联的干预。应中国驻国联代表的多次要求,1931年12月10日,国联通过了派遣调查团赴中国东北进行调查的决议。调查团由英、法、美、德、意五国代表组成,团长是英国人李顿。调查团于1932年3月14日到达中国,4月20日才进入东北。日方对调查团严密封锁消息,禁止外人与之接触。调查团同日本占领当局和伪满政权进行了会谈,并与中日两国政府商量。10月2日,国联调查团报告书于国联所在地日内瓦、南京和东京同时公布。报告分为10章,一方面承认东北是中国的领土,指出日本侵占东北是非法的,伪满洲国是日本制造的傀儡政权。另一方面,它又为日本侵略辩护,认为中国抵制日货是造成中日冲突的重要原因,主张对东北实行国际共管。中国舆论强烈谴责这份报告书,但南京政府认为在作必要的修正后可以接受报告书。日本拒绝报告书,且于1933年3月27日宣布退出国联。

  7. 不抵抗政策

  由于南京政府确定了“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对于日本在中国东北的挑衅,1931年8月16日蒋介石给张学良的电报说:“无论日军此后如何在东北寻衅,我方应不予抵抗,力避冲突。”因此,张学良随后命令下属“对于日人无论其如何行事,我方务须万分容忍,不可与之反抗,致酿争端。”九一八事变发生时,东北的中国军队放弃抵抗,致使几天之内日军就控制了辽宁和吉林的大部分地区。事变之后,南京政府依然坚持这一卖国政策。

  8. 三十年代中期南京政府对日政策的转变

  1933年初,日本侵入华北后,南京政府改变了九?一八事变后不与日本直接交涉的政策,推行对日妥协退让为主,抵制对抗为辅的政策,先后同日本达成“塘沽协定”与北平善后协定,前者允许日本军队合法地驻扎在华北地区,后者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日本对东北的占领。南京政府千方百计同日本改善关系。1935年5月,中日双方宣布外交关系上升为大使级。但在6月9日,日方就向中方提出进一步的要求:1,取消国民党在河北省内的一切党部2,中国军队撤出河北;3,禁止全国抗日活动。7月9日,由负责华北事务的何应钦致函日军司令梅津,表示接受日方全部要求。这就是习惯上所称的“何梅协定”。9月蒋介石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提出了中日友好的三原则,即互相尊重独立放弃非友谊行为;双方一切交涉由外交部门负责。日本方面根本不接受,日本外相广田于10月7日提出了他的三原则:①中国放弃投靠英美,制约日本的外交政策,实行对日亲善,取缔一切抗日活动;②中国必须承认满洲国;③中日必须实行共同防共。由于日本在华北的侵略行为超出了南京政府日政策的底线,迫使它的对日政策开始变化,其政策逐渐转变为抵制对抗为主,妥协退让为辅。南京政府抵制日本发动的华北自治运动,否认日本策动的“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成立“冀察政务委员会”。在1936年9月开始的中国外长张群与日本大使川越会谈中,中方完全拒绝日本的外交讹诈。至此,南京政府与日本侵略者已无法在外交上进行交涉。随着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国共两党开始协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南京政府逐步明确了抵制日本侵略的政策。

  9. 以德抱怨政策

  1945年8月14日蒋介石就日本投降一事发表的广播讲话。在这次讲话中,他指出:中国在八年抗战过程中历经痛苦与牺牲,终于取得完全的解放。“我中国同胞们须知不念旧恶及以德报怨,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尊的德性。……今天敌军已被我们盟邦共同打倒了,我们当然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但是我们并不要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污辱;我们只有对他们为他的纳粹军阀所愚弄所驱迫而表示怜悯,使他们能自拔于错误与罪恶。要知道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侮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决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这是我们每一个军民同胞今天所应特别注意的。”根据蒋介石的这一讲话,南京政府制定了对日本战犯“以德报怨”的政策。国民党政府放纵和袒护日本战争罪犯,争取日军的合作,使国民党军队能够尽快地抢占原来的沦陷区,试图排除中国共产党参预受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