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黄兴的宪法思想及实践(4)
辛亥革命网 2014-11-07 09:22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作者:邓江祁 查看:
⒊坚持司法独立,反对外界干涉。《临时约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黄兴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在民初注意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追求司法公正。1913年3月,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在上海遇刺身亡。此案经过多方努力侦察,很快水落石出,原来是袁世凯指使国务院总理赵秉钧伙同国务院内务部秘书洪述祖布置安排的。“宋案”真相大白后,黄兴在暗中布置军事讨袁的同时,主张“将宋案交法庭公平裁决” [13](P25),敦促江苏都督程德全和民政长应德闳通电公布宋案主要证据,并致电袁世凯要求组织专门处理宋案的特别法庭,以避免来自北京方面的行政干涉,保证司法公正。 [1](P320)袁世凯假惺惺地同意组织特别法庭,暗中却又指使司法总长许世英以约法和法院编制法无此规定为借口,反对组织特别法庭,并为赵秉钧辩解和开脱,说什么“如欲凭应、洪往来函电遽指(赵秉钧)为主谋暗杀之要犯,实非法理之平”,还说,许世英拒绝成立特别法庭是“为法律保障计,职分当然,却无偏私之见”,他根据“立宪国司法独立之原则,未便过于摧抑”。 [14](P262)黄兴又立即致电袁世凯指出,赵秉钧“是否与宋案有关,终当诉之法官之判断。……兴争特别法庭,实见北京法院陷入行政盘涡之中,正当裁判,无由而得,不获已而有此主张。此于司法独立,实予以精神上之维持,以云摧抑,兴所不受”[1](P322-323)。由于袁世凯的刁难,特别法庭终未能建立,宋案只能由上海地方检察厅受理。但上海地方检察厅级别过低,审案受到层层阻挠。尽管如此,黄兴支持上海地方检察厅依法独立办案。5月6日,上海地方检察厅依审判程序票传赵秉钧和国务院秘书程经世到上海地方检察厅接受询问和调查。袁、赵恼羞成怒,合演了一场贼喊捉贼的闹剧。赵秉钧不仅抗传不到,还反诬黄兴与应虁丞有关系,要求票传黄兴到案。[15](P381)袁世凯却以重金收买天津女学生周予儆向北京地方检察厅“自首”, 捏词诬陷黄兴派她到北京进行政治暗杀,企图借以抵制上海地方检察厅传讯赵秉钧,转移全国人民的视线。6月11日,上海租界会审公廨根据北京地方检察厅的来文票传黄兴。为了维护法律尊严,黄兴一传就到,并且保证以后随传随到,使各种诬陷不攻自破。在袁世凯的专制统治下,与之谈法治无疑是与虎谋皮、对牛弹琴。尽管在张案、宋案和善后大借款中黄兴坚持依法办事的努力并无实效,但他坚持法治的思想和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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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