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黄兴的宪法思想及实践

辛亥革命网 2014-11-07 09:22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作者:邓江祁 查看:

民国初年,黄兴极为注重民国宪法的问题,反复强调宪法对于中华民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坚决主张民权主义的立宪原则,并强烈要求依法治国,希望把中国建成法治国家。

  辛亥革命后,黄兴在强调民国以人民为主人,呼吁赋予人民以平等自由权利的同时,还极为注重民国宪法的问题,反复强调宪法对于中华民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主张制定民国宪法,确立民权主义的立宪原则,为实施平民政治、推行宪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中国成为法治国家。由于黄兴的英年早逝,其宪法思想还不太完善和成熟,但仍不乏真知灼见,在当时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资产阶级法制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一

  在研习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理论的过程中,黄兴对资产阶级宪法及其作用给予了高度重视。他认为,“宪法者,人民之保障,国家强弱之所系焉也。宪法而良,国家日臻于强盛;宪法不良,国家日即于危弱”。 [1](P316)因此,1906年,他在与孙中山、章太炎等人制定的《同盟会宣言》中就提出,推翻清政府封建专制统治、建立民国后,要“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 [2](297)。辛亥革命成功后,黄兴指出,“建设共和国家之第一著,首在制定宪法”[1](P316) ,并反复强调宪法对于中华民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第一,宪法是立国之基。他认为,“此次革命,因全国人民厌恶专制国体,改造共和国体” [1](P255),因此,民国建立后必须制定宪法,确立共和政体,以防止封建势力复辟。他说:“善建国者,立国于不拔之基,措国于不倾之地。宪法作用,实有不倾不拔之性质”。 [1](P316) 1912年3月,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并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确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对此,黄兴坚决拥护,并强调“约法为吾国共和政体之根本法”[1](P450)。第二,宪法是民权之本。黄兴认为,“国民生命财产权专恃法律为保护,即共和国精神所托” [1](P249-250)。他指出:“世界人类,无论黑白,均欲恢复固有之自由权。美国离英独立宣言,以力争人民自由而流血;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为扫专制回复民权之铁证。……南京政府颁布约法,中华民国人民有身体居住之自由,信教之自由,言论出版之自由,此法律保障人民自由之特权。”[1](P381)他还强调,正式宪法成立之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人人所当共同遵守者也”[1](P368)。第三,宪法是政治之依。黄兴十分重视宪法对政治的制约作用,认为共和国政治的运作应以宪法为依据,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他强调:“国会应注意立法,法立而政治有依据。只问政治,则政治愈纷乱而不可收拾。”[1](P459)

  按照《临时约法》的规定,约法施行后10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制定正式宪法。为保证正式宪法继续坚持和发扬《临时约法》的民主共和原则,1912年下半年之后,黄兴对宪法的制定极为关注。他多次指出:“现今最重大者,乃民国宪法问题。盖此后吾民国于事实上,将演出何种政体,将来政治上之影响良恶如何,全视乎民国宪法如何始能断定。”作为国民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他强调,国民党“负建设之责任,至繁至巨,首应注意宪法,以固国家之基础” [1](P316)。对于民国宪法的问题,“吾党万不能不出全力以研究之,务期以良好宪法,树立民国之根本”[1](P309)。他号召国民党党员,“将制定宪法为吾党莫大之责任,吾党国会议员,应以平日之学问,出而为临时之讨论。而全体党员之优秀者,尤当以远大之眼光,缜密之心思,悉心商酌,发表所见,为吾党国会议员讨论之助,并以转饷一般人民。” [1](P316-317) 护国战争胜利后,黄兴又及时指出,国会恢复后“第一之重要问题,则制定宪法是也”。同时,黄兴汲取袁世凯复辟帝制的深刻教训,提醒国会议员:“今日制定宪法,必须贯彻共和之真精神。而首先注意者,应加入‘凡反对国体者有罪’之一条。……若宪法有此条,则处置此等刑犯可大得便利。盖国家之内,万不能无公共之是非。此等条文,实所以彰顺逆之大义,而宪法中所万不可少者也。” [3](P335-336)这说明黄兴在实践中对宪法巩固共和政体作用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二

  控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宪法最根本的特征。在民初宪法的制定方面,黄兴坚决主张资产阶级民权主义的立宪原则,并与袁世凯及其拥护势力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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