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黄兴的宪法思想及实践(3)

辛亥革命网 2014-11-07 09:22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作者:邓江祁 查看:

民国初年,黄兴极为注重民国宪法的问题,反复强调宪法对于中华民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坚决主张民权主义的立宪原则,并强烈要求依法治国,希望把中国建成法治国家。

  三

  黄兴不仅强调宪法重要意义、重视宪法创制原则,还十分重视宪法的实施,主张依法治国,使民国成为“法治国” [3](P242) ,并在实践中注意维护宪法权威,反对各种违法行为。

  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就谈不到人的尊严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使。《临时约法》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但当时在一些地方,军政当局动辄以军法为名滥杀无辜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引起黄兴的高度关注。1912年3月20日,常州军政分府司令赵乐群携私残杀常州中学堂学监陈大复。案发后,“舆论均谓可杀”。但为了“以示尊重法律,拥护人权”,时任南京留守的黄兴主张按律严办,指示第三军军长王芝祥会同有关师旅长及常州军法局局长组织高等军法会审团 “迭开军法会审,……调齐人证,悉心研讯”,“经取具确供,复汇案呈请大总统,饬交陆军部复核”之后,才依法判处赵乐群死刑,并于6月4日执行处决。[1](P249)事后,黄兴要求袁世凯将“将此案情形,宣布全国,使知以私意杀人,虽职官亦与平民同科,庶各地滥杀之风可以渐止,人民乃得受法律上之保障,于保护国民权之中,寓尊重国家法权之意”。[1](P211)1912年8月15日,袁世凯与黎元洪狼狈为奸,将武昌起义领导人之一、时任湖北军政府军务部副部长的张振武及将校团团长方维诱骗至京,秘密逮捕并于次日凌晨被执行枪决。张、方二人被杀后,全国舆论哗然。袁世凯遂将责任推给黎元洪,黎则以张蓄谋结党,颠覆共和为自己辩解。黄兴闻讯后,立即致电袁世凯诘问其中缘由,并严正指出:“凡有法律之国,无论何级长官,均不能于法外擅为生杀。今不经裁判,竟将创造共和有功之人立予枪毙,人权国法,破坏俱尽。……纵使张、方对于都督个人有不轨之嫌疑,亦岂能不据法律上手续,率请立予正法,以快私心?现在外患日迫,政府信用未固,益以此事,致群情激动,外人轻视,民国基础愈形危险。”[1](P249-250)面对黄兴的质问,袁世凯难圆其说,乃指使其亲信造谣说黄兴曾托张振武谋杀黎元洪并与张振武密谋第二次革命,企图借此把水搅浑,为其妄杀张、方开脱罪责。面对这些谣言,黄兴“不胜骇异”,再次致电袁世凯严正指出:“如兴果与张案有涉,甘受法庭裁判。如或由小人从中诬捏人罪,亦请按反坐律究办。庶全国人民皆得受治于法律之下。”[1](P251)戳穿了袁世凯的构陷阴谋。

  ⒉坚持国家机必须依法行政,反对违法行使权力。1913年4月26日,未经国会讨论通过,袁世凯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署了有损中国主权和经济利益的《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对于大借款,早在其谈判阶段,黄兴就坚决反对,并倡办国民捐。合同正式签订前夕,黄兴就得到了密报。他认为,袁世凯政府行将签署的这笔借款,没有按法定程序经过国会承认,违反了《临时约法》关于借款必由参议院议决的规定,属违法借款。因此,他一面急电北京国民党本部,“请本党诸公力行设法反对” [3](P257),一面质问袁世凯:“借款必由参议院议决,载在约法。今国会承受参议院职权,关系全国命脉之举,不容彼先事置议,立国根本之谓何?……财政事项,动与国民生命直接相关,且数至二千五百万镑之多,已溢吾国岁入之半,宁尚不足告语纳税之人邀其同意?此在国会闭会期间,犹当特别召集,今正开会而秘不与议,古今立宪国家是否有此先例?况临时政府将遂告终,国势未安,百政莫举,掌财政者全无计画足以昭示国人,骤须巨款,用途安在?此小之表示政府之不诚,大之人民得坐政府以破坏约法、蹂躏国会之罪。”最后,黄兴要求袁世凯“俯从民意,非得人民代表之画诺,—文不敢苟取” [1](P321-322)。大借款合同签署后,全国一片斥责之声。但袁世凯借口借款事宜曾于1912年底由临时参议院秘密通过,拒绝将此案交国会表决。国务院和财政部也狡辩说此项借款条件,上年已经参议院议决。对此,黄兴立即通电予以坚决驳斥:“自上年十二月以来,大借款之议已寝,事逾半载,一切停止进行,今忽重议募集,银团易式,合同易款,折扣迥异,总额大增,此另为一案,政府当重行提出,了无疑义。于时国会初成,民意待白,政府乃悍然不顾,借口于经年之废案,在临时政府告终之期,当局挥金僇辱人民之际,暮夜之间,骤加人民以二万万五千万之负担,事前不与国会筹商,事后复避国会质问,聚为秘谋,出乃规避,玩国民于股掌,视议会如寇仇,国政至此,体统安在?” [1](P323)并再次坚决要求大借款依法定程序交国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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